文明单位创建考核细则(精选3篇)
奖励与处罚
1、着装 行为举止 (满分为36分)
(1)上班时着制服干净、整齐(1分)钮扣全部如好(1分)领带系正(1分)。
(2)制服外衣、衣领、袖口不显露个人衣物,制服外不显露个人物品:如章、笔、纸、呼机、手机、钥匙扣等。2分:
(3)当班期间不穿或携带制服离开辖区。2分
(4)上岗时佩带工作证。2分
(5)上岗时跨立或立正姿势正确。2分
(6)不得留长发(1分)敞怀(1分)挽袖(1分)穿拖鞋、打赤脚(1分)戴歪帽(1分)。
(7)举止文明、大方(1分)不讲粗话、脏话(2分)。
(8)不准与业主、来访客人争吵(5分)打骂(10分)。
2、能力、工作表现(满分为44分)
(1)按规定时间上岗交接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3分
(2)认真做好车辆(2分)人员(2分)物品(2分)出入的登记。3分
(3)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不到岗或离岗。5分
(4)听从指挥、服从命令、行动迅速。4分
(5)不准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2分
(6)不得损坏公司财物和辖区内的公用设施。2分
(7)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2分
(8)当班期间严禁喝酒(2分)睡觉(2分)打牌(2分)下棋(2分)看电视(2分)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2分)。
(9)不准向业主、住户或上司业务有关人员收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礼物和小费。2分
(10)在业主、住户提出要求、帮助时,能主动、迅速为业主、住户解决困难,不推诿。2分
(11)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及军事、消防等业务培训。2分
(12)努力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工作。2分
(13)团结互助、不做、不说破坏团结的话和行动。2分
3、业绩(满分20分)
(1)为业主、住户提供优质服务受到表扬、表彰。2分
(2)利用工作之外时间为业主和住户提供服务。2分
(3)拾金不昧,主动将钱和物品交到管理处。4分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制止和防止了恶性事件,事故的发生。4分
(5)在发生火灾、盗窃、制止犯罪等方面有突出表现。2分
(6)保护公司财产和小区公用设施有突出表现。2分
(7)有突出工作业绩,年度内被评为先进(优秀)工作者。
(8)在破获和检举各类刑事,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表现。
(9)受到各级机关表彰、奖励者。
4、奖励、处罚
一、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并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畏艰难、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
2、抢险救灾,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
3、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有突出成绩的。
4、努力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本职业务,在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保卫工作有圈套贡献的。
5、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深入实际、依靠群众;在执行政策管理队伍、维护团结、完成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6、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应予奖励的。
二、凡有下列违反纪律行为之一,给国家、集体和住户,财产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经济、物质上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的。
2、执行命令,违反保安纪律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贪污、受贿、盗窃公有资产的。
4、在执行勤务中遇有危险时,临阵畏缩,使集体财产和住户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5、泄露公司秘密、丢失、转借,损坏执勤设施的。
6、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以及当班时发生案件、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或谎报情况,造成后果的。
7、压制民主,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的。
奖励:
1、工作表现突出1次受到客人和上级表扬的奖10元,2次以上受到客人和上级表扬的奖20元。
2、品德高尚、拾金不昧的,物品价值或现金200元以下的奖20元,物品价值或现金500元以下的奖50元,物品价值或现金1000元以上的奖100元,物品价值或现金5000元以上的奖200元。
3、伸张正义、见义勇为的奖100―200元。
4、发现事故苗头及隐患,积极制止的,抓住1个偷自行车的或物品价值现金500元以下的奖50元,抓住1个偷摩托车、助动车的或物品价值现金500元以上的奖100元,抓住1个偷汽车的或物品价值现金20xx元以上的奖200元。
5、合理化的建议被采纳,收效明显的奖50―100元。
6、技术和业务考核及在行业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奖50―100元。
7、工作创新,使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奖50―100元。
处罚:
1、上班按规定时间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或每月达2次的扣10元,超过20分钟或当月累计3次的扣50元,超过1小时或当月累计4次的开除。
2、上班着制服不佩带帽徽、肩章、臂章、肩带和上岗证,帽子不带或没带正、衣扣不扣、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系领带的,每一项发现1次扣10元,当月累计2次的扣50元,当月累计3次的开除。 {4.7d%8=
3、头发不整洁(不留长发、大包头,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不得留长鬓角、鬓发长不得超过耳屏。女的不留披肩发,不得涂脂抹粉,不涂有色指甲油,指甲长不超过指头1毫米)发现1次口头警告,第二个工作日未改正的扣10元,当月累计2次的扣50元。
4、当班时或在公共场所看书、阅报、吃食物、剔牙、挖耳、抓痒、抠鼻孔、化妆、打响指、听收音机、娱乐与人谈笑打闹、袖手、背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裤袋中,搭肩挽臂的每一项发现1次扣10元,当月累计2次的扣50元,当月累计3次扣1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
5、脱岗10分钟以上的,用餐时间超过30分钟的每发现一次扣10元,当月累计2次的扣50元,当月累计3次扣100元。
6、被住户投诉1次情节较轻的扣10元,当月累计2次或情节较重的扣50元,当月累计3次的开除。
7、不按规定着制服或不按公司管理处统一换装时间提前、延迟换装的发现1次扣10元,发现2次的扣50元,发现3次的开除。
8、下班后无故在执勤岗亭逗留15分钟的,影响他人执勤的,15分钟发现1次扣10元,发现2次的扣50元。
9、不服从管理、分配,当面顶撞上级工作态度恶劣的发现1次扣50元,发现2次的开除。
10、在哨所内吃饭、吃夜宵的发现1次扣20元,发现2次的扣50元,发现3次的开除。
11、当班时在岗亭内抽烟发现1次扣10元,打瞌睡发现1次扣30元,发现2次的开除。
12、同住户借钱或小店赊账的发现1次扣10元,发现2次的开除。
13、当班时饮酒和酒后上班的,发现1次扣50元,发现2次的开除。
14、不按交接班制度执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差错或公司财物损失的发现1次扣20元,发现2次的扣50元,发现3次或价值达20xx元以上的开除。
15、打架、斗殴,有流氓行为的发现1次扣50元,发现2次的开除。
16、拾到客人遗留物品不及时上交的,发现1次扣50元,发现2次的开除。
17、未经许可私自调班的,经通知无故不加班者,发现1次扣20元,发现2次的扣50元,发现3次的开除。
18、了解其他队员犯有严重过失行为而知情不报的,发现1次扣50元,发现2次的开除。
19、犯有其他严重过失行为的,由管理处酌定。
为巩固我院省级精神文明单位创建成果,进一步加快精神文明创建步伐,规范内部管理,整治内外环境,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实现创建全国精神文明单位目标,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书记讲话精神,全面展现新时期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文明司法形象,以“展现文明礼仪,建设文明法院”为主题,以争创“文明法庭”、“文明法官”为重点,不断丰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内容,创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式方法,全面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圆满完成创建工作目标任务,促进法院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文明单位创建主要考核任务(总分100)
(一) 领导重视精神文明建设(30分)
庭、科、室各部门领导班子重视,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摆在重要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1、各部门一把手亲自抓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健全,把文明单位建设业绩纳入干警考核内容;各相关职能科、室以及工、青、妇组织职责明确,实行齐抓共管。4分。
2、各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庭室文明单位创建工作。4分,每季度0.5分。
3、各部门领导班子要结合各项专项教育活动,在创建工作中要关心干警的工作生活,积极为群众、为干警办事实;建立学习庭室、学习园地。6分。
4、制定庭室领导学习制度、学习考核制度,坚持理论学习,把文明单位建设理论纳入计划。4分。
5、建立完善的科室、文明法官干警的评选、考核、奖励制度,并列入本庭室评优评先的考核条件。4分。
6、认真落实市、区文明委各项工作任务,并积极参与全省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创建活动。4分。
7、各项活动资料齐全、规范,并有本部门特色。4分。
(二) 政治思想道德建设(37分)
着力加强本部门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道德意识,强化道德实践,规范道德行为,提高道德修养,全面提高干警思想道德和素质。
1、各部门要制定抓好干警政治理论、形势政策、理想信念教育和经济、法制、成人教育、科技等知识综合素质的培训计划措施。3分。
2、坚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利用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开展集中性教育活动。有全面的活动记载3分。
3、政治思想教育有宣传阵地(法院内网、电教设备、板报、橱窗、报栏、简报等),且管理有力。缺一项减0.5分。3分
4、制定部门行为规范,并贴上墙,经常性地开展职业道德建设活动。2分。
5、“窗口”行业服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性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共4分,每次1分。
6、各部门要积极开展 “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有活动记载3分。
7、要求各部门干警熟记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法官道德规范。抽查、测试,每项1分,共计3分。
8、各部门要积极开展 “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活动。3分。
9、各部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活跃,积极参加市区和法院系统组织的各项文化活动。不参加的扣3分。
10、各部门办事程序要公开、规范、高效的制度;抓廉政、抓作风、抓形象、树行业新风。4分。
11、要制定服务承诺制度。每一项1分,共3分。
12、要开展本部门干警开展岗前岗位职业道德、技能培训活动,有培训计划和活动记录共3分,缺一项扣1.5分。
(三)军民团结建设(10分)
各部门要加强团结,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团结协作,拥军优属,军民促进。
1、把部门团结教育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教育经常,认真召开每年至少两次专题会议。纳入日程的1分,有会议记录1分,共2分。
2、“团结教育”有计划、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上半年、安排下半年的工作,有记录。2分。
3、“团结教育”开展至少一次内部、外部联谊或其他形式的活动。2分
4、积极参加“驻村联户,帮扶共建”活动,至少完成1次“送法下乡”行动任务。2分。
5、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慰问、联谊共建活动,有活动记载。共2分。
(四) 环境卫生创建(18分)
1、有卫生制度、职责明确,工作落实,活动经常,共6分。
2、楼院整洁,道路硬化、庭院绿化、环境美化,无卫生死角,无垃圾乱扔,有一项扣1分,共6分。
3、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参与植树绿化、环境整治,要积极创建花园式单位。共6分。
(五)社会治安工作(3分)
1、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按各庭室签订的责任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3分。
(六)计划生育工作(3分)
1、严格按照法院与区妇联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3分
三、保证措施(9分)
1、要建立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运作工作机制和目标管理体系,合理安排,有组织、分步骤落实各项创建任务。3分。
2、积极营造文明氛围,大力总结推广宣传身边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和品牌效应,树立“学先进、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文明氛围。3分。
3、完善机制,各部门要完善考核机制定期检查、督促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落实激励机制,对创建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处理。3分。
四、考核标准
各项考核总分为100分,90——100为优秀文明庭科室;80分——89分为合格文明庭科室; 80分以下为不合格庭科室。其中不合格庭科室年底评先进科室、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兵团团场连队(社区)治安员管理,充分发挥治安员作用,根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兵团团场连队(社区)治安员是在连队(社区)从事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治安员在团场综治委领导下,由所在连队(社区)管理、使用,团场综治办负责业务指导。
第四条团场根据辖区连队(社区)人口规模、社会治安复杂程度确定连队(社区)治安员人数。一般连队(社区)设专职治安员1人以上,兼职治安员若干人;人口较多、社会治安复杂的连队(社区),设专职治安员2人以上,兼职治安员若干人。
第五条治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热爱社会治安工作,责任心强;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第六条治安员由连队(社区)推荐,团场综治办审查同意后,连队(社区)聘用。
第七条治安员聘用期实行年度制,一年一聘,由连队(社区)颁发聘书,每年考核合格后续聘。不合格者,由所在连队(社区)提出意见,经团综治办审查同意后解除聘用。
第八条专职治安员聘用期间,享受连队(社区)副连职工资福利待遇。
第九条治安员的职责任务
(一)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社会治安防范知识;
(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连队(社区)实有人口情况;
(三)掌握连队(社区)重点人员情况,协助落实帮教管理措施;
(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排查、消除各类治安隐患;
(五)检查重点场所、部位值班和看家护院巡逻情况;
(六)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收集上报各类治安信息和维稳情报;
(八)完成连队(社区)交办的其它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
第十条治安员在工作期间持“治安员工作证”,佩戴“治安员”臂章。
第十一条团场综治办对治安员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政治学习制度;
(二)业务培训制度;
(三)工作例会制度;
(四)工作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连队(社区)对治安员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请示报告制度;
(三)值班登记制度;
(四)考勤考核制度;
(五)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治安员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三)忠于职守,公正公道;
(四)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治安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工作纪律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治安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各师(市)、团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兵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