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精选3篇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通用3篇)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篇1

班主任工作绩效分配方案

根据遂船府办发[20xx]1号及遂船教发[20xx]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实施范围和时间

从20xx年1月1日起,在晓兰希望小学从事班务工作的正式教职工中执行班主任绩效工资,包括班主任和联系人。

2、班主任绩效工资的总量

晓兰希望小学全体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5%;

3、班主任绩效工资的分配

(1)班主任:本人班主任绩效考核得分÷全部绩效考核总分班主任绩效工资总量

(2)联系人:本人争创先进班级得分÷全部绩效考核总分班主任绩效工资总量

4、特别说明

因20xx年是第一年并且在年底才执行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按如下方法执行班主任绩效工资:

首先将全年班主任绩效工资总量一分为二,上下两期各占一半。

上期的按原方案计分:班主任满分为270分,包括公物50分、巩固率50分、班队工作考核170分;联系是满分为30分,按争创先进班的等级评分。然后按以上第3项的分配公式计算各自津贴。

下期按新的考核细则、分配方案执行。

晓兰希望小学教师专业成果评分细则

1、教学技能(指赛课、教学基本功、综合素质等比赛获奖)

一等奖:全国级120分,省级60分,市级30分、区级15分、校级8分;

二等奖:全国级80分,省级40分,市级20分、区级10分、校级5分;

三等奖:全国级40分,省级20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2、论文经验

(1)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或主办的刊物)中,论文获奖或发表均按以下标准计分:(其中“论文发表”均算该级别的一等奖)

一等奖:全国级35分,省级20分,市级12分、区级6分;

二等奖:全国级 25分,省级15分,市级 8 分、区级4分;

三等奖:全国级 15分,省级10分,市级5分、区级2分;

(2)各类关于学校的信息报道被刊载(以作者姓名为依据),按以下标准计分:

局、区级3分,市级6分,省级10分,国家15分。

3、荣誉称号(凭证书原件)

(1)个人荣誉称号 指“先进个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职称优秀级”等。

(2)奖励办法: 全国级30分,省级20分,市级15分、区(县)级10分、局级6分、校级3分

(3)个人单项奖(指在某次活动中获得的荣誉,如“优秀教案”、“优秀师德论文”等)按以上奖励办法的一半计算。

4、交流展示

(1)由学校或主管部门安排,教师承担校级及以上教研课、观摩课、示范课等,展示课堂教学水平,但未评等级(或未发证书)的,每次“教学技能”的一等奖加分,即校级5分、区级10分、市级20分、省级30分、国家级50分。

(2)由本人独立备课、撰稿并担任某专题的培训、交流的(必须是上台发言),每次均“教学技能”的一等奖加分

(3)在学校迎接检查、验收工作中,被挑选来参加测试、座谈且表现良好、为校争光的,根据重要性和难易度,每人次加2—5分。

(说明:“专业素养”的所有项目的级别均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主办为准,即船山区、遂宁市、四川省、中国等各级教育局(部)及教科所,其余部门的分别按降一级计分。)

5、辅导学生

(1)由学校安排教师辅导并带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比赛(训练辅导不再算加班费)。

A、以团体排名次时:以本次比赛同类学校(如城区学校)参赛队伍的支数为依据,排名居中(双数时以靠前一名为中)时,给辅导教师加30分;每上升一名加5分,每下降一名减5分;不管参赛队伍支数多少,凡排名第一均给辅导教师加60分。

B、以团体给等级奖: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10分。(如清楚排名的具体情况的,按A项操作)

C、未以团体排名,只有学生个人奖时:区级每人2分,市级及以上级别每人5分;一次比赛的个人获奖累计最高不超过50分。

D、在一次参赛活动中,既有团体、也有学生个人获奖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记分。

(2)经常学校同意,教师辅导学生在非主管部门参赛获奖、发表作文的,以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或刊物注明)和学生的证书(或发表刊物)为依据,为校争得团体奖者,奖辅导教师20分;如只有学生个人获奖或发表,每人加2分,一次活动最多不超过20分。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篇2

1.为什么要选择微信公众号代运营:

微信已经成为了很多人都在使用的即时通讯软件,而微信公众号也是大家非常熟悉的一个词汇.微信公众号诞生以后,它的各项功能都在不断开发之中,公众号登录授权可以让公众号将自身权限和能力授权给开发者,让开发者帮助公众号运营业务。公众号授权将提供对公众平台功能的行业优化和公众号的行业解决方案。为保证安全,授权通过安全令牌机制实现,密码将不会提供给开发者。所以在安全方面尽可放心。

2.微信公众号代运营公司方案流程 :

(微信公众号代运营公司) 简单的内容推送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宣传促销的需求,更不能实现调动用户参与热情、保持粉丝忠诚、拓展新市场效果,因而需要专业的第三方微信推广机构实施行之有效的微信公众平台代运营服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内容包括:威信平台的搭建、内容运营以及口碑营销等工作。

3.微信公众号代运营公司服务内容:

微信平台: 品牌定位分析、基础服务、平台搭建、品牌微信内容运营、分销系统、口碑营销、监测与反馈评估。 专业团队:拥有高端设计师、服装行业从业经验的设计师、插画师、视觉设计师、微信运营内容对接专员、后期维护专业、Java编程师等强大的团队构成 优质服务: 我们会为客户量身定制,提供优质的线上、线下推广、及时互动等服务。 产品领先: 品牌定位、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为核心技术

4. 微信公众号代运营公司方案流程,收费标准:

微信公众号代运营公司不同托管套餐所需服务费用是不同的,托管业务有三个不同位阶的托管服务费:4000/月(托管套餐A)、6800元/月(托管套餐B)用商户按照自身需求选择托管业务支付所需费用。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篇3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陈列药品方面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剂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 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 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问:《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指的是什么?

答:《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问:《细则》中提到的"企业规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十八条指出,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 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xx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xx0万元以下。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 药品零售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以上企业规模的划定,仅适用于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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