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通用11篇)
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方的_______货物能安全、快捷、准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目的地。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并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包括:货物品种、数量、体积、重量、提货时间、到货时间要求以及收货人、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
2.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甲方提供货物运输途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货物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及时将货物送到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
2.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
5.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安全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6.乙方须书面委托1至两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具体操作方式
1.甲方在货物发运前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
2.乙方收到指令后根据指令要求安排车辆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提货、中转,并安排和办理车皮发货等一切相关手续;
3.乙方持《产品送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
4.乙方整理签收后的《产品送货单》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四、铁路货运事故的处理及保险
1.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保险索赔具体事宜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一切货损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2.铁路运输保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运费结算时乙方必须对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货损等一切在途损失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4.对于重大事故(如整车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在定损后_______周内以现金的方式赔付。
五、运输费用的结算
1.乙方凭收货方签收的《产品送货单》,按合同的铁路运输价格表向甲方申报结算运费;
2.乙方按甲方核实后的费用开具正式发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据发票及验货记录原件及时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费用。
六、违约保证金的收取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签订后的_______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保证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不予返还保证金;
3.双方将《运输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本协议附件。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3.如合同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_________铁路运输法院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附件略)
合同编号: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范围。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3. 3乙方应当在3.2款情况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3.3.1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委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行调整;
3.3.2中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的,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后按照新价格执行。
3.3.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3.4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4.3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4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收货。
4.5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
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第五条 出口货物的报关报验
5.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给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单据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承担的全部损失或责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报关报验单证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报关报验手续。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报告。
5.3乙方应当在通关后 个工作日内将整理齐全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六条 货物的出运
6.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6.2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6.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4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口岸。
6.5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国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6.6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表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铁路到站名称]。
6.7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七条 保险
7.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8.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8.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8.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8.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8.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8.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8.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8.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9.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9.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违反本合同第3.4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10.1.2违反本合同第4.3条、第5.1条、第6.1条、第6.2条的约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通关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担。
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性条款
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11.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11.4 合同的修改:
11.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11.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11.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11.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11.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2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委托人): 合同编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乙方: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3、乙方在过境(国内)铁路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
4、甲方希望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的铁路运输等事宜。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文件。
1.2、“货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的服务,仅限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范围。
第二条: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全权代表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_______到(铁路到站名称)________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进口报关检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_________到(铁路到站名称)__________的铁路运输费、装卸费、货物装车延时费,由甲方支付,货物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铁路发运站的汽运费,货物代发费每吨25元,由甲方在发货前三日内支付给乙方。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规和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中国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直接按照新价格执行。
3.2.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执行。
3.3、货物起运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适合长途运输和各种天气变化,并符合相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犹豫甲方包装不善而照成的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及财产的损失核对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负责。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_____个工作日内将由乙方安排车辆运输,应当向甲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信息,包括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能、重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3、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口的物品。对甲方危险货物造成的损失及后果,一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货物的出运
5.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前____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通知不正确、不确定或不完备导致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承担一切损失及费用。
5.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的确认后,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承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第六条:保险
6.1运输货物保险,根据铁路运票中货物保价运输的保险:(人寿)
6.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铁路及保险公司索赔。
第七条:双方商业机密的保险
7.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业务及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所签署的任何协议、备忘录、附件。
7.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众。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戒严及其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8.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而遭受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第九:合同修改
9.1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的要求,任何一方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9.2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9.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9.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3
合同编号: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范围。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3. 3乙方应当在3.2款情况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3.3.1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委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行调整;
3.3.2中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的,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后按照新价格执行。
3.3.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3.4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4.3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4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收货。
4.5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
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第五条 出口货物的报关报验
5.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给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单据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承担的全部损失或责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报关报验单证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报关报验手续。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报告。
5.3乙方应当在通关后 个工作日内将整理齐全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六条 货物的出运
6.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6.2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6.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4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口岸。
6.5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国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6.6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表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铁路到站名称]。
6.7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七条 保险
7.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8.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8.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8.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8.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8.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8.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8.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8.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9.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9.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违反本合同第3.4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10.1.2违反本合同第4.3条、第5.1条、第6.1条、第6.2条的约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通关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担。
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性条款
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11.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11.4 合同的修改:
11.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11.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11.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11.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11.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运货运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承运乙方末煤一事订立该合同以便双方共同尊守。
一、履行合同时限:20--年-月-日一20--年-月-日。
二、货物名称:末煤。
三、货物数量1万吨,(具体运输数量,按每月计划确定)。
四、货物起止点:起运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到达地点:------有限公司指定煤场。
五、运价:暂定290元/吨。(根据运输市场价格波动,随时调整运价,双方签订补充合同)。
六、运输费用:从货物装车到达目的地途中的运输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及各类收费,由甲方承担;货物起运及到达目的地的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结算方式:运输费用结算按照实收计量为准,凭乙方开具的过磅单,每1000吨结算一次,随到随结,不得拖延,履行完运输合同后全部结清如逾期结算,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总运输费的1‰承担违约金,运输发票甲方月底根据运输数量给乙方提供。
八、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需对所承运的货物加盖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抛洒。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保质保量安全运达目的地,按时向收货人告知到达通知,保证货物非人为变质,如有以上问题,现场扣留运输该批煤炭的车辆,搜集证据,作为处罚依据,甲方核实清楚确属人为因素的将具实按照煤价的5倍予以赔偿。若事后发现质量问题与甲方无关属于路耗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甲方负责处理,由此造成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4、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结算,如因乙方资金原因未能及时结算,导致甲方无法组织车辆按时运输,甲方不承担责任。
5、货物到达过磅时,甲方司机应将运输票据(矿方过磅单、计量票、入境票)如数交予乙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九、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对到达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加盖验收章并出具验收过磅单。
2、货物到达后,甲方车辆必须服从乙方煤库人员指挥,不得插队、无理取闹等,否则,乙方对甲方车辆进行相应处罚;同时乙方人员必须及时接受甲方货物,不得刁难、克扣及索要钱财,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其他事项:
双方在运行中发生的具体和未尽事宜,应及时了解、沟通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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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名称:
┃
│货│
┃
年月份要车计划表
│单│代号:
┃
│位│地址:
┃
月
日提交
批准计划号码
单位章││电话:
┃
┎─┬─────┬───────┬─────┬─┬┴┬┴┬───┬─┬─┬─┬─┨
┃│ 到局: │
收货单位│货物
││││ 铁路 ││││┃
┃顺├─┬─┬─┼───┬─┬─┼─┬─┬─┤车│车│特├─┬─┤换│终│备│发┃
┃│到│电│专│部门/│名│代│名│代│吨│种│数│征│核│不│装│到│注│局┃
┃│站│报│用│省市│称│号│称│号│数│代││代│减│合│港│港││┃
┃号││号│线├─┬─┤│││││号││号│号│理││││┃
┃││││名│代││││││││││││││┃
┃││││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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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
┠─┼─┼─┼─┼─┼─┼─┼─┼─┼─┼─┼─┼─┼─┼─┼─┼─┼─┼─┤站┃
┃2 │││││││││││││││││││电┃
┠─┼─┼─┼─┼─┼─┼─┼─┼─┼─┼─┼─┼─┼─┼─┼─┼─┼─┼─┤报┃
┃3 │││││││││││││││││││号┃
┠─┼─┼─┼─┼─┼─┼─┼─┼─┼─┼─┼─┼─┼─┼─┼─┼─┼─┼─┼─┨
┃4 │││││││││││││││││││品┃
┠─┼─┼─┼─┼─┼─┼─┼─┼─┼─┼─┼─┼─┼─┼─┼─┼─┼─┼─┤类┃
┃5 │││││││││││││││││││┃
┠─┼─┼─┼─┼─┼─┼─┼─┼─┼─┼─┼─┼─┼─┼─┼─┼─┼─┼─┤代┃
┃6 │││││││││││││││││││号┃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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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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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车种代号:棚车P,敞车C,平板N,轻油罐车Q,其他罐车G,保温车B,毒品车PD,特种车T,自备车在车种前加Z。规格:135×297(500)
甲方(托运人)
工商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承运人)
工商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集装箱道路货物运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
2、承运人是指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集装箱道路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
3、收货人是指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中指定的提取货物的人或托运人指定的其他人。
4、集装箱包括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
5、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进行道路运输的货物。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6、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是指集装箱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
7、集装箱货物装箱单是指记载集装箱箱内所装货物名称、数量、尺码、重量、标志和箱内货物积载情况等明细内容的单证。
8、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收到集装箱整箱或拼箱货物时起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止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自然灾害、战争状态,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运营的气象条件,政府引起的交通管制、行政执法所引起的时间上的耽搁,重大交通事故或道路意外所引起的无法弥补的贻误。
第二条 货物的基本情况:
1、货物的性质:
□普通货
□特种货物
□危险货物 □贵重货物 □鲜活货 □大型特性笨重货物
2、使用集装箱的箱型和数量:
国内标准集装箱:
□1吨箱 □6吨箱 □10吨箱
国际标准集装箱:
箱型: □20英尺 □40英尺 □45英尺 □53英尺 □60英尺
箱类: □普通箱 □冷藏箱 □开顶箱 □罐式箱 □挂衣箱
□框架箱 □平板箱 □危险品箱 □高箱
3、托运人保证 年内向承运人至少提供_________________箱量的货物。
第三条 运输及相关服务:
1、服务区域
2、服务内容
□运输 □装箱 □拆箱 □装集装箱 □卸集装箱
□其他服务
在双方约定由承运人提供其他服务的情况下,承运人为代理人。托运人应当提交办理该项服务的所有文件及委托书。
第四条 运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运费及其他费用按照承运人的《运价表》(附件一)承运人的《运价表》(附件一)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每月 日前承运人缮制上月《费用清单》发给托运人确认,该清单应包括运费、其他费用、代垫费用等。
2、托运人收到《费用清单》后 工作日内,审核后确认发回承运人,承运人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给托运人;
3、托运人按结算期(一个月)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即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运费。
□油价每上涨或下跌 %, 运费相应上涨或下跌 %.
□劳动力成本(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每上涨或下跌 %, 运费相应上涨或下跌 %.
承运人应当将按照本合同计算得出的运费增加数额在《费用清单》中另行列明,托运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工作日内支付。
托运人应当将按照本合同计算得出的运费减少数额书面通知承运人。承运人已收取运费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下一结算期的费用中扣减。
第五条 货物的保险与保价:
1、保险:□由托运人自行办理
□由承运人代为办理
□具体业务具体协商选择并在《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上注明
承运人代为办理保险的,托运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所需费用由托运人另行支付给承运人,不计算在运费之中。若发生保险事故,承运人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协助托运人办理理赔。
2、保价:□ 否
□ 是?单票货物总价超过 元,或毛重每公斤超过 元时,必须保价。保价费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由托运人在货物启运前支付。
□ 具体业务具体协商选择并在《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上注明。
第六条 货物的托运与承运:
托运方委托承运人托运货物前,应提前 小时递交《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并提交与货物及运输有关的单证。如托运货物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运输条件的,承运人可以在小时内要求托运人改正;托运人拒绝改正或无法改正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人的运输要求。
第七条 货物的交接:
(一)拼箱货
交接货物时,交接双方应当根据《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拼箱)》,核对品名、件数及包装状态和标志标识,在交接单证上加以记载。
(二)整箱货/空箱
交接双方对整箱货物/空箱进行交接时,应当根据《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整箱/空箱)》检查箱体、核对箱号、检查封志状况,在交接单证上加以记载。
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义务
1、托运人应当履行如实申报义务,托运的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等应当与运输合同的规定相符。
2、托运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3、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包装货物,没有包装标准的,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的质量。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安全储运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在货物外包装或者表面制作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应当字迹清楚可认、牢固。
4、托运特种货物的,托运人应当与承运人另行约定运输条件。托运冷藏货物,托运人应当提出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的要求;托运鲜活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要求;托运大型特型笨重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的要求。
托运人对承运人运输上述特殊货物时有具体要求的,应当提交《托运人运输要求说明书》。
5、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6、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其他费用及偿还垫付费用。
7、托运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给予书面通知,并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应当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货物的车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证,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证,并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证书、证照或证明。
2、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按照约定的路线或合理的路线,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3、承运人应当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的重量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干净无污染物,无残留物。承运人提供集装箱的,集装箱应该适合装运约定货物,集装箱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4、承运人负责装箱的,在装箱前应当认真检查箱体,发现集装箱不适合装运货物时,应当通知托运人或直接更换合格的集装箱。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严格按照装箱积载的要求,并采用合适的方法对货物进行固定、捆绑、衬垫。在装箱过程中,如发现货物包装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并通知托运方,更换合格的包装后再装箱。货物装箱后,承运人应缮制货物装箱单,按有关规定施加封志,并按货物特殊要求在箱体外贴上运输及有关标志。
5、承运人负责拆箱时,拆箱前应当检查箱体,核对箱号,检查封志,并制作书面记录。拆箱时,应做到以合适的方式拆卸,确保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安全,检查货物的包装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6、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取或者承运人无法联系到收货人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应当毫不迟延地在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
第九条 责任的划分:
(一)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车辆延滞的,延滞超过小时后,以 元/小时/箱(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他损失的,托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的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的,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 在整箱、拼箱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
(2) 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3) 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
(4) 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4、在运输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时,承运人因行驶托运人指定路线或者必经路线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承担,但能够证明该额外费用因承运人责任而导致的除外。
5、托运人不按约定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偿还垫付费用的,除上述费用外,并须支付上述费用的 ‰/日的违约金,在工作日内,托运人仍不支付的,承运人有权留置相应货物。
6、托运人不提供或不能足额提供约定箱量的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支付不足部分运费的 %的违约金。
(二)承运人的责任
1、整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保持箱体完好,封志完整,非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除外。
2、拼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3)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
(4)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的情况。
3、承运人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的,由于集装箱隐性破损,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4、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未按约定时间运达,承运人负违约责任;逾期运达的,超过 小时后,以元/小时/箱(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他损失的,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应将集装箱或货物无偿运到规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集装箱货物起运前,托运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2、集装箱货物起运后,托运人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地、收货人,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3、任何一方变更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保密事项: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不得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记录、通讯、信息和交易披露给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政府的命令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强制披露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 ,该期限不受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选择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划去前款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的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续签合同。如双方未就延展期限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本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但若双方在合同期届满后仍实际发生承托业务关系的,则视为接受本合同约束,其约束力自然延展至最后一次的承托业务完成之日止。
第十四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 份,副本 份,甲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乙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签字或盖章后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__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供方同意以火车运输方式在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间为需方发运工业燃料油,具体条款如下:
一、产品名称及数量:工业燃料油吨(以铁路实际发货结算单为准)。
二、产品价格及运输费用:双方商定火车装车价格为 元/吨(不含运杂费),运杂费由需方承担。
三、结算方式:银行汇票或汇兑(电汇、信汇)方式付款,先款后货。
需方应于----年a月b日前将全额货款划入供方银行帐户;款到后供方开始办理请车事宜。如果因为铁路部门原因造成火车不能发运,供方于a月c+1日到银行办理货款退回业务,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四、货物到站:按需方向供方提供的《华北石化专用线铁路运输服务定单》的要求发送至到站。
五、交货地点:供方火车装车场;需方现场验收。
六、计量:采用铁路槽车检尺计量。在计量误差≤千分之三点五范围内时,以供方出厂计量为准,超出计量误差范围时,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七、产品质量:产品执行供方企业标准-----Q/SYHS0013-20--(合格品)。
八、其它约定事项:
1、任何一方由于停工检修(一周以上时间的)等原因,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后,方可暂停提供货。
2、需方在卸车前应检验经供方认可的铅封,如果有破损应及时通知供方,双方协商解决。
3、需方对质量有异议,应于卸车前当场提出并及时通知供方;对接卸后提出的异议供方不予认可。
4、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需方只能用于电厂助燃用油、城市烧火用油和船舶用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需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十、合同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准。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货款到帐日至___年___月___日(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传真有效)。
供方:_________需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代表: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需发运煤炭一事由乙方全权负责采购,发运业务特达成以下条款:
一、待办事项:煤炭中转,铁路运输。
二、发站:。到站:。
三、/t(包括站台费、装卸费、代理服务杂费等)
四、铁路运费:乙方以铁路大票与甲方结算。
五、付款方式:甲方提前分批次付给乙方。
六、暂定每月发运量:吨(以铁路运力为准)。
七、质量要求:全水≤10,内水≤3,灰分≤11,全硫≤1.0,挥发份≥25,低位发热量≥6400大卡。
八、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给乙方定金:元,待乙方铁路计划下达后将铁路运费,代理服务费每次不低于吨的全款全额提前支付给乙方,每月底结算一次。
九、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派人监督乙方供煤、发运、装车、检查质量。
2、及时给乙方支付货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2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委托人): 合同编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乙方: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3、乙方在过境(国内)铁路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
4、甲方希望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的铁路运输等事宜。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文件。
1.2、“货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的服务,仅限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范围。
第二条: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全权代表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_______到(铁路到站名称)________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进口报关检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_________到(铁路到站名称)__________的铁路运输费、装卸费、货物装车延时费,由甲方支付,货物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铁路发运站的汽运费,货物代发费每吨25元,由甲方在发货前三日内支付给乙方。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规和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中国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直接按照新价格执行。
3.2.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执行。
3.3、货物起运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适合长途运输和各种天气变化,并符合相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犹豫甲方包装不善而照成的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及财产的损失核对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负责。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_____个工作日内将由乙方安排车辆运输,应当向甲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信息,包括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能、重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3、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口的物品。对甲方危险货物造成的损失及后果,一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货物的出运
5.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前____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通知不正确、不确定或不完备导致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承担一切损失及费用。
5.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的确认后,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承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第六条:保险
6.1运输货物保险,根据铁路运票中货物保价运输的保险:(人寿)
6.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铁路及保险公司索赔。
第七条:双方商业机密的保险
7.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业务及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所签署的任何协议、备忘录、附件。
7.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众。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戒严及其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8.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而遭受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第九:合同修改
9.1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的要求,任何一方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9.2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9.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9.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3
合同编号: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范围。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3. 3乙方应当在3.2款情况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3.3.1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委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行调整;
3.3.2中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的,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后按照新价格执行。
3.3.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3.4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4.3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4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收货。
4.5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
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第五条 出口货物的报关报验
5.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给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单据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承担的全部损失或责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报关报验单证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报关报验手续。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报告。
5.3乙方应当在通关后 个工作日内将整理齐全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六条 货物的出运
6.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6.2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6.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4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口岸。
6.5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国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6.6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表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铁路到站名称]。
6.7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七条 保险
7.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8.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8.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8.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8.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8.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8.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8.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8.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9.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9.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违反本合同第3.4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10.1.2违反本合同第4.3条、第5.1条、第6.1条、第6.2条的约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通关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担。
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性条款
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11.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11.4 合同的修改:
11.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11.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11.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11.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11.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一)铁路货运合同主要条款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按期将托运人的货物运至目的站,交与收货人的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大宗物资或整车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名称要写全称,要写详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发站和到站;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车种和车数;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零担货物用货物运单代替合同,货物运单应载明以下内容: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货物名称;货物包装、标志;货物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承担日期;运到期限;运输费用;货车类型和车号;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铁路货运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1.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和要求向铁路承运人提供运输的货物。
对运输货物进行包装,以适应运输安全的需要。铁路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改善货物的不良包装,如果托运人拒绝改善,或者改善后仍然不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包装规定要求的,铁路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重量和性质。这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危险品货物必须按照危险品的规定运输;鲜活货物要按照鲜活货物的规定运输。以免造成铁路运输事故。
按规定凭证运输的货物必须出示有关证件。
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是保价运输的,必须申报价格,并按保价运输支付保价费。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认真清点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在与货物运单核对无误后,即可签认。铁路承运人一旦签认,承运手续即行完成。
提供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以保证即时运输。
由托运人装车的货物,要负责将车辆送到装车地点。铁路承运人应当指导特殊货物的装车,并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及时通知收货人到站领取货物,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发现多收托运费要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3.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及时到车站领取货物,逾期领取要承担保管费。
补交托运人未交的运费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付费用。
规定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要及时组织卸车。卸货完毕后,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洗刷消毒。
(三)签订铁路运输合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选择铁路货物运输方式
铁路货物运输方式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要用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零担托运、集装箱运输,货物快速运输都应按照相应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2.铁路货物运输的一批托运要求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是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为一批。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和体积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质重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二是,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投保运输与未投保运输;性质不同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3.要车计划的提出
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期限签订整车大宗物资运输合同的,须同时提出月度要车计划表,其他整车货物可用月度要车计划作为运输合同,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
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按《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4.货物的托运
货物的托运是签订合同的重要阶段。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基本货物运单一份外,每一分卸站应另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收货人各一份)。 货物运单的填写,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货物以及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的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除个人托运的物品外,可以使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的其他单据代替物品清单。
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借报货物品名、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5.运输保险和保价运输
托运人在托运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的货物、每件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和不是上述限额的货物时,可投保货物运输险。
托运人托运不属于国家定价的货物或个人托运的在货物运单上不明确填写货物具体名称的货物(如搬家货物、行李),分为声明价格和不声明价格两种,由托运人决定按哪种方式运输,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个人托运货物按《个人物品运输办法》规定办理。按声明价格运输的货物,铁路部门核收保价费。 6.货物的运输包装与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质量、运输距离、运输种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颁包装标准(专业标准)进行包装。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与托运人共同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执行。
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货签)。用坚韧材料制作标记,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的,可使用拴挂的办法。不适宜用纸制标记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材料制成的标记。 对于托运行李,搬家货物的,除使用上述百范文网整理标记外,还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必须撤除或抹消。
7.铁路运输货物的数量确定
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或者单按重量、件数承运。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散堆装货物;成件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三种以内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__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运。
整车货物和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重量;零担货物除标准重量、标记重量和有过秤清单以及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并核收过秤费。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8.押运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每批不应超过两人,特定者除外,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对上述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认可。对押运人应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经发站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托运人签收。 9.货物运输费用
货物运输费用,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计算。托运人应在发站承运货物当时支付费用。对18点以后承运的货物,车站应在货票承运日期戳记下注明“翌”字,其运输费用,可以在次日支付。由于临时发生抢救、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站支付确有困难,经发站铁路局同意,可以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10.承运
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时,即为承运。
车站在承运货物时,应将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将领货证及时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凭证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 11.货物的交付与提货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站应不迟于卸车完毕的次日内,用电话或书信,向收货人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内记明通知的办法和时间。有条件的车站可采用电报、挂号信、长途电话等通知方法,收货人也可与到站商定其他通知办法。
收货人在到站查询所领取的货物未到时,到站应在领货凭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证明货物未到。
货物运抵到站,收货人应及时领取。拒绝领取的,应出具书面说明。自拒领之日起3日内,到站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和发站,征求处理意见。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到站。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从卸车完毕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30日(搬家货物满6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收货人拒领,托运方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货物,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承运人根据具体情况,可缩短通知和处理期限。 12.货物运到的期限
铁路运输货物,应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运至到站。货物运到的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以下规定计算: (1)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3)特殊作业时间:一是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二是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一吨、五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三是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四是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五是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货物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指定装车日的次日)起算; 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 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 13.货物运到逾期的责任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承运人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下列数额的违约金: 逾期总天数 违约金
运到期限1日 2日 3日 4日 5日6日以上
3日15%20%
4日10%15%20%
5日10%15%20%
6日10%15%15%20%
7日10%10%15%20%
8日10%10%15%15%20%
9日10%10%15%15%20%
10日5%10%10%15%15%20%
货物运到期限11天以上,发生运到逾期时,按下表规定计算违约金: 逾期总日数占运到期限天数违约金不超过1/10时为运费的5%超过1/10时,但不超过3/10时为运费的10%超过3/10时,但不超过5/10时为运费的15%超过5/10时为运费的20% 当事人违约责任、
索赔时效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1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铁路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变更合同部分内容,如变更标的物、运输期限、到站、收货人;在货物发送前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
铁路货运合同经双方同意,可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托运人和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第二次变更到站。
货物承运后发送前,托运人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经承运人同意,货物运输合同即告解除。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变更要求书,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变更要求书中注明。同时,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日期: 日期:
地点:
计划号码或运输号码:_________
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发站承运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发站│ │到站(局)│ │车种车号│ │货车标重│ │承运人│装│
├──┼──┼─────┴─┼────┼─┴────┴─┼───┤ │
│托 │名称│ │施封号码│ │托运人│车│
│运 ├──┼──┬──┬─┼────┴───┬────┼───┼─┤
│人 │住址│ │电话│ │铁路货车篷布号码│ │承运人│施│
├──┼──┼──┴──┴─┼──────┬─┴────┼───┤ │
│收 │名称│ │集装箱号码 │ │托运人│封│
│货 ├──┼──┬──┬─┼────┬─┴──────┼───┴─┤
│人 │住址│ │电话│ │ 经由 │ │ 运价里程 │
├─┬┴┬─┼──┴──┴─┼─┬─┬┴┬───────┴─────┤
│货│件│包│ 货物重量 │计│运│运│ 现 付 │
│物│ │ ├───┬───┤费│价│价├────┬────────┤
│名│数│装│托运人│承运人│重│号│率│费别 │ 金 额 │
│称│ │ │确定 │确定 │量│ │ │ │ │
├─┼─┼─┼───┼───┼─┼─┼─┼────┼────┬───┤
│ │ │ │ │ │ │ │ │运费 │ │ │
├─┼─┼─┼───┼───┼─┼─┼─┼────┼────┼───┤
│ │ │ │ │ │ │ │ │装费 │ │ │
├─┼─┼─┼───┼───┼─┼─┼─┼────┼────┼───┤
│ │ │ │ │ │ │ │ │取送车费│ │ │
├─┼─┼─┼───┼───┼─┼─┼─┼────┼────┼───┤
│ │ │ │ │ │ │ │ │过秤费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记事 │ │合计 │ │ │
└─────┴─────────────┴────┴────┴───┘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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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号码或运输号码:_________
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发站承运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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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站│
│到站(局)││车种车号││货车标重││承运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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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名称│
│施封号码│
│托运人│车│
│运├──┼──┬──┬─┼────┴───┬────┼───┼─┤
│人│住址│
│电话││铁路货车篷布号码│
│承运人│施│
├──┼──┼──┴──┴─┼──────┬─┴────┼───┤│
│收│名称│
│集装箱号码│
│托运人│封│
│货├──┼──┬──┬─┼────┬─┴──────┼───┴─┤
│人│住址│
│电话││经由│
│ 运价里程 │
├─┬┴┬─┼──┴──┴─┼─┬─┬┴┬───────┴─────┤
│货│件│包│货物重量
│计│运│运│
现
付
│
│物││├───┬───┤费│价│价├────┬────────┤
│名│数│装│托运人│承运人│重│号│率│费别
│
金
额│
│称│││确定│确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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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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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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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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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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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取送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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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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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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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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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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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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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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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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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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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事│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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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