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合同(精选3篇)

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合同(通用3篇)

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合同 篇1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药品供应企业):

甲乙双方依据《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采购计划在商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及时组织配送,甲方保证单一来源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甲方的需求详见附表。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

第三条 乙方配送药品方式及时间:

急救药品 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常用药品 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节假日保证配送。

第四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承担应付款金额 %的违约金;乙方不按时配送,承担逾期配送金额 %的违约金。乙方三次不配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乙方三次不配送的;

2.甲方超过双方协商结算时间 天不付款的。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的解释文件:

1.《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网资料。

第九条 合同履行期限: 。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合同 篇2

甲方(采购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供货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甲、乙双方经公平、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以下称“标的产品”)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如下合同。

1. 标的产品采购信息

甲方向乙方采购标的产品的详细信息见附件1。

2.标的产品价格

2.1 附件1所列标的产品单价为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标的产品的加工制作费、劳务费、保险费、运输费、税费、产品出厂检验费、安装调试费、赶工费、培训费等所有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向乙方和/或第三方支付其他费用或报酬。

2.2 乙方须将甲方所购的标的产品的配套产品及维修中可能更换的零配件列入附件2。

2.3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标的产品市场价格上/下调幅度超过本协议约定价格的10%的,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采购价格,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构成违约。

3.合作期限

本合同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 付款时间及方式

4.1与分期分批交货对应,标的产品价款以各次订单结算、支付。

4.2甲方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将采购的标的产品信息用订单形式(附件3)提交乙方,甲方应在订单中明确标的产品型号、数量、与交货地点。

4.3 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订单后,先预付该笔订单总额的 %作为首付款,待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标的产品运卸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安排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订单总额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产品质量无问题或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各项质保义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

4.4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乙方指定的如下开户行: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若乙方账户信息变更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并需得到甲方书面或邮件方式确认,否则甲方不负担因此造成的任何风险。

4.5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订单款项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该笔订单总额相等的正式税务发票。乙方未能提供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余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5. 标的产品交付期限

5.1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订单后 日内完成交货。

5.2 乙方负责标的产品的运输,由此产生的物流费用、保险费用等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5.3 在标的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前,乙方自行承担标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产品交付给甲方后,乙方仍须对标的产品的移动等安全保护事宜给予甲方充分的书面提示。

5.4在标的产品运抵至甲方指定地点之前,甲方因实际情况需要,可对已通知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进行临时调整,因调整增加的费用甲方承担,乙方应提交增加费用的合理说明及单据由甲方确认。

6. 标的产品包装

6.1乙方所供标的产品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海运或陆运)并具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产品完好安全的运抵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和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标的产品锈蚀、损坏或丢失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2 乙方应在每件标的产品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明确注明“小心轻放”、“此端向上”、“切勿受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进口机器符合国际法规相关标示,以进口产品外箱标示为标准。)

6.3 符合甲方对产品包装的其他特殊要求: 。

7.装运标志

7.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装运标志;(4)目的地;(5)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6)毛重/净重;(7)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2 如果标的产品单件重量在两吨或两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志注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标的产品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

7.3 其他: 。

8. 标的产品质量标准

8.1 执行最新国家及行业标准(两者取较高标准)、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8.2 标的产品应同时满足的甲方的如下质量标准:

8.2.1 保证其销售的标的产品不存在有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现实或潜在的危险。

8.2.2 保证其销售的标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8.2.3保证其销售的标的产品完整无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原装原厂的。

8.2.4 其他: 。

8.3 乙方须同时提供 份标的产品检测报告、标的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标的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进口产品或产品中包含进口部件的还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报关资料及商检证明的原件一份,及中文说明一份),以上资料详见附件4。

9. 标的产品验收与质量保证

9.1 一次验收:标的产品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派员参加一次验收

(甲方亦可根据需要委派第三方共同参与验收),若一次验收时发现数量、外观有缺损或规格型号等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后48小时内采取补足、更换或其他另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由此造成交货期限延误的,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理;超出约定数量的,甲方有权拒收。

9.2 二次验收(最终验收):乙方同意,自标的产品投入使用之日起7天内为标的产品的质量测试期,测试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导致标的产品无法使用的,乙方应立即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办理退货或者换货或者采取其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测试期结束之后,甲方认为标的产品合格的,应在验收单(详见附件5)上签字确认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测试期内,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但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售后服务义务。标的产品所有权在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归甲方所有。

10.标的产品质保期

10.1 标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简称“质保期”)为 个月,自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每个订单标的产品独立计算。质保期内,非甲方人为使用不当原因致使标的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给与响应,负责自接到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派人到甲方指定地点免费(包括维修所需的任何零配件费用与其他相关费用)进行维修,一般故障在2日内完成维修,重大故障在5日内完成维修。如在质保期内更换了标的物零部件,则该零部件的质保期自更换完成后重新计算。以上响应及维修时间不分节假日。

10.2如乙方未能在上一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故障标的产品的维修工作,乙方应免费借用同等型号、质量的标的产品给甲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3 如甲方提出需要乙方就标的产品的使用操作及其他事项进行培训的,乙方应免费指派合格的技术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对甲方的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人员能熟练掌握标的产品的基本原理、操作规范,以及使用、维护和常见故障排除等基本技能。

10.4 质保期满,如甲方仍需乙方提供质保服务的,乙方应提供产品的终身保修,并按上一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工作,乙方可收取更换的零配件费用(费用以附件2中为准)和维修服务费,维修服务费不高于¥ 元(大写:人民币 )/次(不限人数,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费等)。

11. 违约责任

11.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款项,如甲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向乙方支付款项的,则甲方需提前与乙方协商并另行确认具体付款日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按照新的付款日期付款,而不构成违约。经乙方的书面催告后,甲方仍无法按照协商后的付款日期支付,则从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付款项的10%。

11.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产品的交付,逾期未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延期7日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订单,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订单10%的违约金。如乙方连续三次延期交货或连续两次延期交货达7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且甲乙双方之前发生的所有订单质保金,甲方不予返还。

11.3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进行质量保修服务的,甲方可决定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该笔维修费用,如维修费用超出质保金的,甲方有权就超出部分向乙方追偿。

11.4 如标的产品使用地消防部门须对标的产品进行消防检验的,如标的产品无法通过消防检验,则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

11.5 如因标的产品质量或性能问题导致任何甲方和/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2. 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

12.2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合同。

13. 保密条款

13.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所了解的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13.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后3年内,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

15.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

14.2甲乙双方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以公平、友好、诚信的精神协商解决。 14.3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亦庄)。

15. 合同生效及终止

15.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2本合同的修订应得到甲乙双方一致通过。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5.3经双方签署的本合同的相关附件,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除合同规定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外,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宣布退出或终止,终止合同须经双方一致通过。

15.5由于一方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可提出自愿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16.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合同附件清单

17.1 附件1:标的产品报价清单

17.2 附件2: 标的产品配套产品及零部件报价清单

17.3 附件3:标的产品采购订单

17.4 附件4:标的产品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说明书;进口产品或产品中包含进口部件的原产地证书、报关资料及商检证明的原件及中文说明等资料。

17.5 附件5:标的产品验收单

17.6 附件6: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合同 篇3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20__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确保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即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企业、配送商(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

甲方须根据乙方在广西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提供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信息,查询需要采购的产品,甲方通过医用耗材网上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在采购周期内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产品。 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产品替

代中标产品。

(二)甲方应按产品合同计划采购量明细表(详见附表)完成中标产品的采购。

(三)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四)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按实际采购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二)乙方按购销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合同计划采购量明细表向甲方供应中标产品。

(三)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

(四)乙方所供应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质量、规格、包装须与中标产品的挂网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第四条 供货时间

甲方在发出订单后,乙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确认。急用产品要求24小时内送达,一般产品48小时内送达。如乙方在配送过程中只能完成甲方的部分采购计划,不能一次性完成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保证完成配送任务。

第五条 产品有效期

除非甲方对有效期另有规定,乙方所提供产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9个月。

第六条 产品包装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产品合格证、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三)进口产品包装上(包括大包装、小包装等)必须附有名称、批号、产地、规格、型号、消毒日期、有效期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

第七条 采购价格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为该产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公布的中标价格。甲、乙双方均不能以高于中标价格采购或供应中标产品。

第八条 货款结算

(一)甲方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付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二)配送商与供应商的货款结算、配送费用的支付方式等由双方协商,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 配送

中标产品由供应商或供应商委托的配送商负责配送。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

第十条 交货

(一)交货方式一般采用现场方式进行交货,其他交货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现场交货的方式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所有货物的交货日期以运抵甲方收货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伴随服务

(一)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但甲方必须在订单中明确提出具体的服务项目。

1、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及时更换;

4、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产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二)乙方应具备解决紧急问题的能力,如甲方在使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到甲方现场解决。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保证及检验

(一)乙方按合同交付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承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使用过程的

安全有效。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如果乙方同意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三)甲方在接收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提供合格的产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使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直接损失。

(四)甲方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报告)或与报价时所作的承诺不一致,应及时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药械采购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配送商履约延误

(一)乙方应按照购销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产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和区药械采购中心。甲方或区药械采购中心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

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甲方有权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同时给予乙方不良行为记录登记。

第十三条 违约及赔偿

(一)除本合同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但应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产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二)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三)如甲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的违约金和(或)终止合同。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的违约金为应付款或者应收货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一)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

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终止合同

(一)违约终止合同

1、在甲方对乙方因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

(2)甲方认定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4)甲方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达 天以上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2、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采购其它企业的中标产品。乙方应对采购替代产品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如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二)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七条 转让和分包

除非甲方和区药械采购中心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甲、乙双方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购销合同以外的补充条款,亦须报当地

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柯尼卡X光胶片价格: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贰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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