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原座落在__区杨行镇湄浦村湄星路(苏家堰)115弄6号厂房的租赁尚未到期,因涉及可能动迁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条款。
一、原租金支付方式按六个月支付,支付日期在支付月7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现改为按两个月支付,支付日期在支付月7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如,20xx年1月15日应当支付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2月14日的房屋租金)。
二、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乙方需另外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金的保证金。
三、此协议作为原租赁合同的补充,此协议中未提及的各项权力和义务,按照原合同执行。双方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备原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甲方):________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就乙方同意向甲方租赁车辆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租赁车辆:
乙方租赁车辆情况如下表,详细车况见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车型_______车牌_________颜色______,租赁车辆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费用及结算方式(合同所有金额以人民币结算,发票):
1,乙方租用甲方车辆时,需要支付押金(大写)元,还车当天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回乙方(无利息),但需扣留(大写)元作为交通违章保证金,一个月内核实乙方在使用上述车辆过程中确实无交通违章罚款后无息归还给乙方。
2,租金: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________元,总费用__元,租金_____支付。
3,限行里程及使用时间规定:
“日租”按自然日计算时间,规定每日限行_____公里,超过限行里程按每公里加收__元车辆磨损费。超时按元/小时计算,以日租金为上限。
4,付款方式:承租方用车前需支付规定押金和租金。
5,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车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还车事宜:
1,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租金、押金当天将所租赁车辆加满油料交付给乙方,乙方还车时需加满油料后还给甲方。
2,双方交接按《车辆交接单》为交接车车况依据。
3,交车,还车地点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2,若乙方有任何将所租用车辆作为以下非法用途的,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之押金,如乙方押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乙方需支付不足部分。在下述任一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租赁车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作相应赔偿,经济损失还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合同所列标准计算:
(1)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发售、抵押、质押;
(3)乙方从事其他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3,合同期间由于乙方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伤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处理并修复车辆,如乙方拒绝修复,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修复,修复费用按照发票向乙方报销。
4,义务:
(1)为乙方提供状况良好,相关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2)承担租赁车辆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故障正常维修和保养,如果维修保养时间预算超过两天无法交给乙方使用,超过部分甲方保证提供同一档次的车辆作为乙方使用的替代车。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拥有车辆租赁期间的使用权。
2,自行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燃油费、路费等相关开支。
3,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金及违章等相关费用。
4,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条款规定。
5,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及有关法律、法令、安全行车,如因违规、违章等负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或导致被国家执法部门扣车及罚款的,乙方除需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保险条款
1,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为受益人担保车辆损失险、交强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每个座位购买赔付一万元人民币保险)等。若乙方要求增保其他险要种,甲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承租期间车辆若发生因乙方造成的车损事故,乙方应在事发后及时通知甲方协商车辆维修事宜,并配合交通警察处理事故现场事宜,如果因为乙方不报案或现场灭失造成不能出险的,由乙方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
3事故车辆维修期间租金正常收取,如乙方需甲方提供替代车辆的,则替代车辆租金由乙方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先有乙方垫资,保险公司赔款后,再退还乙方垫付的修车款。
4乙方在承租期间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被盗、报废或其他形式的灭失,乙方应承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甲方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为止的车辆租金的50%,以及保险公司免赔部分。
5,乙方承担自己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之外的事故损失及相关费用,甲方承担因车辆本身原因造成的故障,甲方承担保险及其他费用,由于乙方驾驶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保险不理赔部分由乙方承担。
6,发生车辆事故折旧计算:(1)车损在3000元以上的,未损坏主要部件,车辆加速折旧费为车损额的20%;(2)事故损坏主要部件(包括发动机组成,波箱组成,底盘组成及悬挂组成部分)加速折旧费为车损的50%;(3)3000元以下的车损按照保险条款免陪处理,保险不理赔部分由承租方自行修复(未损坏主要部件的)。
7,担保人就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担保人手续上签字之日起至被担保人归还车辆,结算全部款项为止。
七、违约责任:
1,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驶,并未能提供可行的替代车辆,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需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给乙方。
2,合同期间,因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按合同总租金收取。
八、合同争议解决:
1,由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处理。
2,本合同一式两份(有担保方为一式三份),各持一份,对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删减、补充应有双方及担保方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即提车之日生效。
九、汽车承租人须知条款:
1,驾驶人需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所租车车辆相符。
2,为车辆的良好性能,请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做常规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和出租方联系。
3,如果车辆发生异常或者故障,请立即联系出租方,如擅自继续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将自行承担。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出租方:
承租方: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 元/年、 元/季、 元/月、 元/天、 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