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合同(热门3篇)

进出口货物合同(精选3篇)

进出口货物合同 篇1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    方:                               

卖    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

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14..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租订。

14.2.在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合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并负担费用及风险。

15.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16.条件:在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18.装船单据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须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封。

18..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8.如系卖方保险需提供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

18..不接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接受。

18..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方可接受。

18..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接受。

18..对于&/货载,不接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____。

18..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立即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险品说明书

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注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随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运输公司。

21.检验和索赔

货物在目的口岸卸毕60天内(如果用集装箱装运则在开箱后60天)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数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行负责者外,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及寄送时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

22.赔偿费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如果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遭受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但并不妨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甲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进出口货物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明细,由甲方另以书面的方式提供给乙方,并应在货物装船前_________ 日、装飞机前_________日、船舶抵港前_________日或飞机抵港前_________ 日前将以下材料或信息提供给乙方:

1.合同;

2.发票;

3.装箱单;

4.提单、空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5.提货单;

6.货物的HS编码;

7.贸易性质;

8.手册,批件,如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证,免税表,证明等;

9.报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0.报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三、甲方需要变更有关报关等事项的,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报关后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和费用,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如委托的内容与报关单有出入,以报关单为准,甲方应承担由于委托内容与报关单不一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汇报。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货物的报关、报检及报验等信息。

七、对于进口货物,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如甲方书面委托乙方代付,甲方应在乙方报关前根据乙方估算的数额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账户,以便乙方代甲方在纳税期限内向海关缴纳。否则,乙方无义务为甲方垫付前述费用。

八、甲方如对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应收取的具体每票业务的报关、报检和报验等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详见《报价及结算单》,《报价及结算单》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报价及结算单》中的内容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变更,变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前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报价及结算单》的标准执行。若单票业务的委托书中的费用标准与《报价及结算单》不一致的,按该票委托书中的标准处理本票业务。对于《报价及结算单》和委托书中均没有约定的乙方应收费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十、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的,如第三方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对于甲方委托乙方代付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业务,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将该税费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最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他费用如报关滞报金、船公司、航空公司及货代调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收取,甲、乙双方另行结算。

十二、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或货物,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三、由于海关、卫生检疫、动植检部门的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乙方报关、报检、报验等延误的,所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十四、由于海关的原因致使货物被扣押或者报关滞后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同海关进行交涉,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五、如因甲乙双方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双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十六、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货物被扣、不能报关或者报关滞后,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 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七、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双方首先就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二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进出口货物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方同意将货物进出口相关工作委托乙方予以办理,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服务内容

进口: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外汇支付、物流安排

出口: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外汇收结、出口退税、物流安排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为乙方,收货单位为甲方

乙方责任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客户完成各项进出口的工作,如果因违法和违规操作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认真做好各项进出口服务工作,如果因乙方的主观或者客观失误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保证甲方所有信息的安全,如果因乙方主观故意或者客观无意泄漏甲方信息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为甲方做好进出口相关的预测和分析工作。

对非乙方原因而导致的进出口问题积极予以处理和解决。

按甲方要求选择和管理物流公司。

甲方责任

保证对外贸易的合法性,确保对外贸易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有效,如果因此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按照双方的安排配合乙方开展各项进出口服务工作,若因甲方不能及时有效的提供进出口服务所必需的文件、信息和资金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下单确认

每一次进出口服务开始前,甲方需要传真确认进口所需的各项信息,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开展进出口的各项工作。

如果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物流,则需要在物流开始前确认乙方所提供的价格、时间等各项物流内容,相同的物流只需要确认一次。

出口收汇

甲方保证出口报关对应的外汇在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由境外支付到乙方指

定账户用于出口外汇核销,若乙方无法在指定日期全额收取外汇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境外供应商支付的外汇货款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外汇结算,并按照银行结算水单将全额结汇人民币支付甲方指定账户,账户名义必须为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延迟支付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出口退税

对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贸易,甲方需要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总值需要得到甲乙双方确认,若因增值税发票虚假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保证在出口报关完毕、正常收汇核销完成以及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出口退税,并在收到退税2个工作日内将全额退税款项支付甲方指定账户,账户名义必须为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延迟支付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果退税分局需要对增值税发票查核真实性,甲方需要予以配合。

七、环节开支

双方确认进口的环节开支包括海关综合税、商检费用、口岸查验费、外汇货款、物流费用5种。?

双方确认出口的环节开支包括商检费用、口岸查验费、物流费用3种。

所有环节开支由甲方在服务开始前按照乙方的预测预先支付给乙方,在实际开支发生后乙方按开支凭证再与甲方结算。

八、服务费用

双方确定服务费用为________。

如遇特殊出口情况,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当次服务的附加收费。

甲方在出口服务完成后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用。

九、系统使用

一达通进出口管理系统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在双方协议有效期前有权使用此系统相关功能。

甲方使用乙方的管理系统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事务。

乙方有权对系统的相关功能进行调整。

甲方应妥善保存和使用系统授权,如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甲方进出口信息泄漏,乙方不付责任。

十、不可抗逆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所列明原因,造成乙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完成进出口服务工作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上述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十一、保密条款

乙方与甲方对双方的商业信息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十二、法律适用

如本协议之签订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典以及消费者保护法。

十三、协议附件

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对外贸易单证、电子文档、银企协议、物流确认书等。

十四、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五、其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