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邮编:______
乙方: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邮编:______
注解:(□框内勾选类型)
甲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 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是□)(仅限于线上 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 业务覆盖范围【全国□/______区域】 乙方: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为甲方开立备付金【存管□、汇缴□】账户,并履行协议下款相 关职责。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 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 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 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支付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甲方保证其利用乙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其备付金的划转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三条 乙方为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的备付金存管银行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乙方本着为甲方提供 最佳服务的宗旨,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监管规定要求的开办本业务过 程中的审批、报告、报备等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自的反洗钱义务和职责,并为对方履行反洗钱职责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七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客户备付金: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 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客户:是指在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 人以及非法人机构。
支付机构: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中国人民 银行允许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且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 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 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 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存管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 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 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 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 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 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 存款账户。
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行或其分 支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的银行账户。 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以 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自有资金账户。
本合同未列明的定义,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唯一的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有权 要求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 服务。
(二)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履行必 要的审批手续后,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
(三)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申请开立、 变更、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款 账户,并独立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甲 方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 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三)甲方应全面掌握其所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情况,定期与乙方核对。 (四)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乙方提交 支付指令。甲方保证支付指令合规、真实、完整、一致、准确、 有效。
(五)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如需终止支 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有关善后工作,甲方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止。
(六)甲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都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有权按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二)乙方为甲方备付金唯一存管银行。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三)甲方在本业务中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备付金的缴存时限、账户日终余额、账户余额归集、跨行划转、现金赎回、利息划转、手续费收入划转、风险准备金 计提、备付金存管账户余额比例控制等违反监管规定,以及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并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进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履行监督职能,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存管职责包含但不限于:
对甲方提交的,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甲方提交的指令支付划转相应的资金;
2.根据甲方的申请,对甲方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进行审核;
3.根据甲方提交的交易数据,对甲方结转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等进行审核;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二)乙方应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具有与甲方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自有资金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并 根据需要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十三条 甲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拟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方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在乙方开立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循本协议中对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约定。
第十五条 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当标明甲方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一个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甲乙双方应自上述自有资金账户确 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 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乙方提供以 下申请资料:
(一)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 备付金存管协议;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后,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甲方提供了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立银行结 算账户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材料和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料;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违反监管机构关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数量、开立地区、开立银行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及相关事宜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开立新的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其在乙方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缴存至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至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非活期存款 账户。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甲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将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 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承接账户应为甲方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四条 甲方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向乙方提交撤销备付金存管账户书面申请、相关法律文书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等证明文件。期间,乙方不得为 甲方办理新增支付业务,并应当于甲方在本行存放的备付金余额划转结清当日,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五条 甲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 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向 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 5 个 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六章 客户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只能通过乙方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 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甲方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乙方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备付金存管账户中,并将未开立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汇缴账户资金全额划转至备付金存管账户中。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三十条 甲方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 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特定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乙方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 甲方拟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拟结转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利息、拟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均应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提出申请。乙方审核同意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资金划拨。
第三十三条 甲方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通过乙方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甲方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甲方和乙方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约定每个工作日时批量交互 T-2 日数据,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逐日核对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 录,包括但不限于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甲方和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十五条 甲方保证只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备付金,乙方应尽到核实义务。甲方在收 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方 可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甲方从乙方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通过以下方式和渠道提交给乙方:————。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指令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 ——;(二)——;(三)——;(四)——;(五)——。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乙方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方提交相 应的证明文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现如下任一清算差错,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接受通知一方应于接到通知起个工作日内 查明原因,并将查明结果反馈给对方: 1.甲方或乙方向对方返回的交易处理结果与其实际清算的 备付金金额不一致; 2.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对账文件明细与其实际清算的备付金 金额不匹配; 3.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差错。 出现清算差错后,双方应根据共同确认的结果配合进行调账 及补清算等。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九条 甲方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 应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提出申请,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 定对甲方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审核,乙方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甲方。乙方审核同意的,应办理资金划拨。甲方应当持乙方出具的审核材料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四十条 甲方每月在乙方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第四十一条凡涉及备付金存放和资金划转的,甲乙双方均应建立每日对账制度。乙方应当与甲方按时核对账务,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乙方内部账户以待清算资金等 名义为甲方存放备付金。若发现甲方存放于乙方的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章 合作承诺
第四十二条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作为其备付金存管银行,双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共同推进备付金存管工作。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备付金存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客户,在中国法律、法规与规章允许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乙方现有的银行服务手段及金融工具。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开展支付业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 备付金存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可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支付指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4.乙方收到的支付指令不符合要求;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第四十八条 因甲方未按客户指令向乙方发起支付指令等原因,造成客户备付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接收方)对于在订立、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或获得的对方(保密信息披露方)标注为保密信息的资料及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以下情况不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保密信息接 收方为遵守或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作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下列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保密信息接收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条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
第五十一条 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甲乙双方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五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生效及有效期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到期后自动顺延相同期限,顺延次数不限。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 期自动顺延前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合同对方,协议到期终止。
第五十五条 变更和终止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年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金融创新等具体情况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新的具体协议或对已经签署的具体协议予 以变更或解除。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之前,本协 议继续有效。
(二)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或违反 本协议条款。如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 并获得对方同意,方可终止本协议。
(三)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协商做好客户资金处理等善后事 宜。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章 制度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对本协议做出相应修改。 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并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协 商解决。必要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或授权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区别: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当然,在执行国家计划或者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没有利息的。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无息。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不违法即可。但是,有偿借款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目前我国只允许两类贷款人进行贷款,金融机构和自然人。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以及经过中国人民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39;,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2)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________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________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________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________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6)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金融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灭。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此外,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设备特签订本合同。
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项目:
一、本租赁盾构机仅限于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段
右线: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左线:______________________。直至该区间盾构掘进结束。
该区间左右线均从__________________始发,____________解体调出。
二、租赁设备概况和技术参数
盾构机适应条件:地质、管片拼装方式、隧道线路要求
1、盾构机适应地层地质条件:
地铁洞身位于第四系全新统第ⅰ海相层、第ⅱ陆相层、第ⅲ陆相层中,基底位于第ⅰ海相层、第ⅱ陆相层、第ⅲ陆相层上。岩性以粉质粘土、粉土、粘土、粉砂为主,局部地段洞顶、洞身、洞底分布有淤泥质土,土质松软,围岩分类为ⅰ类,结构松散。本段地下水埋藏浅且较丰富,洞身易发生坍塌变形和不均匀沉降,侧壁易坍塌失稳。基底易产生涌泥、涌水、隆起等不利现象。
2、盾构机适应管片要求:
管片外径6.2米,内径5.5米,宽度1.2米。管片采用50抗渗砼,抗渗等级≥10级。衬砌环全环由小封顶块、两块邻接块和三块标准块构成,拼装方式采用错缝拼装,管片块与块及环与环之间采用弯曲螺栓连接。管片砌衬之间的防水采用高弹性的三元乙丙橡胶条与遇水膨胀橡胶嵌入复合型框形弹性密封垫。
负管片采用通缝拼装。
3、盾构机应满足地铁设计规范要求:水平最小转弯半径300,竖曲线半径区间5000、车站端部3000,最大坡度30‰。
4、盾构机应具备主要配置、结构和功能:
⑴切削刀盘:应满足工程地质条件和开挖直径。
⑵盾构机壳体:应能满足地铁设计曲线要求。
⑶管片拼装机:按照设计要求拼装罐片。
⑷螺旋输送机:控制出土并防止喷涌。
⑸管片运输系统:将电瓶车上的管片送到拼装位置。
⑹皮带输送机:输送渣土到电瓶车。
⑺自动测量系统:能进行测量和导向
⑻自动监视和控制系统:能显示测量参数和误差、盾构机工作状态各参数、监视出土等。
⑼同步注浆系统。
⑽土壤改良系统。
⑾盾尾油脂加注系统。
⑿电力系统。
⒀二次通风系统。
⒁结构参数能和电瓶车配套。
⒂整圆器。
⒃超前注浆系统。
三、运输、安装调试、拆解
1、运输:________________盾构机由甲方存放地到施工工地的装运费用、施工工地场地内的运输装卸以及退场的装卸费用由乙方负责。
2、安装调试:________________盾构机的起吊下井、安装由乙方负责,在甲方人员的全力指导下进行,由甲方完成试掘进100的工作,在此期间因盾构机发生的一切问题由甲方负责。试掘进结束后,交乙方管理,在甲方人员指导下进行。
3、拆解:________________盾构机到达终点端头井后拆解工作又乙方负责,在甲方人员指导下进行。
四、使用、维修、保养
1、甲方要做好盾构机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盾构机的正常完好,确保施工的顺利开展。
2、在正常使用中发生的消耗材料如:________________电力、水、盾尾油脂、泡沫等由乙方负责,但甲方提出型号规格和技术要求,至少要提供两种以上厂牌供选择。维护保养:________________更换齿轮油、液压油、加注油脂,维修发生的盾构机配件如:________________油封、过滤器等易损件和其他各类配件由甲方负责。
3、在盾构机组装时甲方应将盾尾刷、主轴承密封、盾体铰接密封全部更新,切削刀具应能保证一个盾构区间的使用。
4、在盾构施工中发生刀具、刀盘磨损严重,需要更换刀具或者修复刀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随机人员
甲方要派驻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并服从一方的指挥管理,保证每班由一名技术人员现场跟班指导,并做好交接记录。
随机指导人员的费用已含在盾构机租赁费用中。
六、费用与结算
盾构机租赁费用按照每米___________元计算,每月______月底按照掘进进度结算一次,按照总额的85_______%支付,业主验收合格后付清余额。
七、事故处理
1、在盾构机使用在甲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盾构机发生的事故由甲方负责,但因乙方不服从指导而盲目操作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必服从乙方的生产指挥,乙方服从甲方的技术指导。
2、一旦发生事故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妥善处理,及时解决,甲方及时提出方案,尽快恢复生产,避免损失扩大。
八、配套设备及辅助设施的技术衔接
盾构机为大型施工机电设备,需要配套设备和辅助设施才能正常运转。
1、甲方配合乙方解决供电、电力电缆、通风管道、供水管道的选型配备工作,提出盾构机的技术要求。
2、盾构机反力架、始发托架、接收架、运输轨道的设计,由甲方提出技术要求,并指导乙方完成设计,设计文件经双方审核确定。
九、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2、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十、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设备预付租金___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及保证金后,办理提货手续,退租后______日内甲方应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
十一、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乙方施工现场后,甲方机手应服从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3、甲方技术人员应按设备操作规程指导施工,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甲方机手不得拒绝乙方要求的连续施工。
4、甲方机手应严格填写甲方机械设备运转记录表,和乙方一道制定维修保养计划,以便使工程有条不紊地进行施工。
十二、乙方的基本责任:________________
1、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丢失,其损失由乙方赔偿。
2、乙方不得强迫甲方技术人员违章或超负荷作业。
3、在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应承担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及因此而造成的甲方设备停机损失。
4、乙方应在安装、试掘进100后,检查审核盾构机合格后,转入正常施工,否则由甲方处理,盾构机的安装调试时间不能超过45天。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进行转租或抵押,否则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3、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调回所租设备或停机,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无法进行,耽误工期,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______月租或预付定金后生效。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