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仓储费应缴纳增值税(精选3篇)
一、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范本
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应该包括诸如虚开增值税的事实等内容。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1.虚开的客观行为:
被告人在涉案公司申请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均有参与,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其可能受人指使,可能存在同伙,但刘某某本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便不可能成立,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格便无法获取。
2.虚开的主观故意:受人指使或存在同伙。
3.数额巨大:
虚开二十张面额均为99938.46元和两张面额为98023.9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总金额2194817.06元,涉税373118.94元。
4.本案系单位犯罪:
本案应认定为中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单位犯罪,因中王公司已经注销,可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刘某某系中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参与人,应当追究刘莫某系中王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增值税发票税率公式是什么?
我国增值税是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
(一)基本税率(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降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低税率外,税率一律为17%。
(二)低税率(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外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增值税发票的计算税率取决于它属于上述三种税率中的哪一种。
一般来讲我们说的开票金额是含税价,那么在知道上述三种税率的情况下,不含税价=含税价/(1 税率),反过来讲含税价=不含税价*(1 税率)
我国任何的纳税主体都有可能会需要缴纳增值税,任何人在若通过非法手段,要求他人为自己许凯值呢购置税的发票,此时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掌握证明其确实虚开增值税的发票之后,若是该民事主体不能做无罪辩护,那么就会被量刑。
仓储费是仓储业为客户提供仓储劳务而收取的费用,仓储业原本属于营业税的税目范围,收取的仓储费通常都是交纳营业税。但最近国税机关的税务人员,却要求企业将收取的仓储费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处理。税企双方纷争又起,究竟原因何在
事情是这样的,某油气田企业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自己的货物囤积在该企业的仓库,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该油气田企业才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的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企业从应付的货款金额中扣取),截止今年检查之日为止,因购进货物共收取仓储费6444708.43元。
对于向供货商收取的这些仓储费,是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还是应当交纳营业税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
首先,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仓储业属于“服务业”栏目的内容,仓储业收取的仓储费应当按照5%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
其次,该仓储劳务的发生时间在购买行为之前,此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供货商。因此,这些仓储费是因为对外提供仓储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不是购买货物的返还款。并且在仓储劳务发生时,还不能确定是否一定购买这些货物,所以这些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这些仓储费属于单纯的仓储服务收入,应当计算交纳营业税。
另外,如果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就要依据17%的税率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金936410.63元;而如果依照5%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应当计算交纳营业税322235.42元。计算交纳的营业税与计算转出的进项税相比较,可以节税614175.21元。
企业财务人员经过以上研究,认为既然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对仓储费计算交纳营业税;另外交纳营业税与交纳增值税相比较,还可以节税,何乐而不为呢 于是财务人员就对收取的这些仓储费,按照5%的税率计算交纳了营业税。
税务机关针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做法,明确指出:
1、该油气田企业提供的仓储服务是具有一定的目的,那就是为将来的购买行为提前作准备。因此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是具有一定的连带关系。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136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而征收营业税的情况,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取的费用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二是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但是,该企业不是按照存储货物占用的面积、空间或存储的时间来计算收取仓储费,而是按购进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这样就与销售额有必然联系,不能满足第一个条件。因此,不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3、根据国税发[20__]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该文件第四条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因此,该油气田企业虽然不是商业企业,也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因此,根据国税发[20__]136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由于该油气田企业没有计算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造成少交纳增值税936410.63元。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企业补缴税款936410.63元,并给予一倍的罚款。
笔者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仓储业属于营业税的税目,单纯的仓储费应当计算交纳营业税。但是,该案例中的仓储费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收取的仓储费是按照购进货物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对于一些经营业务,税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依照这些特殊的规定执行,所以该单位收取的仓储费,应当作增值税方面的业务处理。
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地址:,法人代表,会计,注册资本x万元,经营范围:,兼营,经营方式:,联系电话:,从业人数:x人。我公司________年-____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x元,销售成本x元,期末存货x元。
我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健全,有专职会计人员X名,能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薄进行会计核算;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能够按时申报、依法纳税,根据xx字[]号文件关于规定,我司(厂)经营的产品符合减免增值税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免征我单位产品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增值税。请批准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