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如下是爱岗敬业的小编帮助大家分享的规章制度管理细则(最新13篇),欢迎阅读。
[关键词] 医院信息系统;HIS;制度管理
[中图分类号] R197.32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10(b)-076-02
医院信息系统(HIS)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的现代化医院管理模式和优化医疗工作流程的一种重大变革。我院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经过13年的不断升级改造,整个医院信息系统已初具规模。总结13年来医院信息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的经验,深感建立和制定相应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用制度保证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重要性,也在此方面做了一些探索,现总结如下:
1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系统是把医院产生的各种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由计算机完成信息的储存、处理、传输和输出,在院内形成信息共享,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但这些最终都是由人来操作和掌握的,医院信息系统只是得以完成这些任务的工具和手段。而一个好的管理手段必须要依靠健全的制度来保证落实,切不可以为上了医院信息系统就万事大吉,存在的问题都可以解决了[1]。要使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一定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来管理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院实施医院信息系统伊始,就将制度的建立作为首要工作,依据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状况,逐步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操作,以制度促进系统医院信息系统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我院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涉及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四个大类,每类都有若干种。具体为《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各项制度》、《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1.1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是一个公共性的制度,分为四章二十三条。从总则、技术管理、工作站管理等共性管理的角度规范了医院信息系统的操作,确定了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管理的意义及目的,对医院信息系统的技术管理提出了要求,对所有接入医院信息系统的工作站点做了统一要求。
1.2 《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
《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共有五章二十六条。从安全保护、安全监督、相关责任等方面对医院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及网络中一切设备的安全进行了详尽规定,并提出了对违反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要加强医院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2]。
1.3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各项制度》
《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各项制度》共有九章六十六条,具体针对计算机信息中心工作职责、机房的管理、信息储存及保管、互连网站、数据备份、应急恢复、网络设备的购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4 《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
《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涉及到实际操作的各个环节,共有二十四项流程。实践证明,如果不及时制定相应的流程规范,在医院信息系统的运行中必然会出现混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5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分为十一条,依据上述各项规定及医院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平时医院信息系统应用中易出现的不规范操作而造成的各种损害所制定的奖惩办法,是对上述各种规定的有力补充。
2狠抓落实,确保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实施
建章立制并不只是写在纸上,订在墙上,而是要落在实处。自制度建立以来,狠抓制度的落实也就成为医院信息系统成功运行的关键因素。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才能保证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达到建设和应用医院信息系统的目的。
2.1组织学习,领会制度的实质
整套规章制度在颁布后,印文下发到各个部门,要求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不但对原来在岗人员,而且对新上岗人员更是广泛宣传,组织学习,并将其作为岗前培训的重要方面,列为上岗考核的内容,使之人人知晓,从而强化这些制度的执行意识。
2.2加强监督,促进制度的执行
有了规章制度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监督机制来督促这些制度的执行。为此,我们将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纳入医院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形成以制度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局面。通过这种方法,促进了制度的执行,使制度的执行成为全院各类人员的自觉行为。
2.3建立记录,细化制度的管理
可操作性是建立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度得以落实的前提。为此,我们根据制度内容,建立了各种相应的记录本,如《服务器维护记录表》、《网络系统维护记录表》、《系统软件维护记录表》、《HIS应用软件维护记录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维护更新记录表》、《数据备份日志》、《日常工作日志》等各种表格和日志,从而细化制度的执行,明确各级各类操作人员的职责。
3拾遗补缺,进一步完善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实施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医院管理的要求和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运行,做相应的调整,原有的规章制度必然要随着新的要求的提出而补充和修改。而且规章制度多半是在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制订的,当医院信息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往往会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也需要补充和修改[2]。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我院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费用结算部分做了新的规定,流程也有一定的改动;再者医院信息系统中增加的一些新子系统上线后,也都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医院信息系统能够正常运转和有效应用和推广的重要保证。同时,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也提升了医院的管理水平[4]。
[参考文献]
[1]梁珂。医院信息化建设成功的关键因素。中国医药研究,2005,3(2):168-170
[2]宋颖杰,于明臻。医院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17):104,110.
[3]傅征,任连仲。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3.
【关键词】 医院图书;精细化管理;意义
医院图书馆是全院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信息资源重要的来源,是医院所属信息部开展教育科学教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图书馆的发展需要,精细化管理强调将工作做细、做精,以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此,实施精细化管理是我院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
1 实施精细化管理,要以理念变革为先导
在服务理念上很多工作人员都没有主动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理念,只满足于借与还的传统服务。实施精细化管理首先是一种意识,一种理念,一种文化。图书馆精细化管理是指图书馆服务质量的精细化,知识分工的精细化,它是建立在图书常规管理的基础上,并将其深化发展的管理模式,它在尽可能地降低管理成本和减少管理所用资源的基础上,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加读者对图书馆的依赖感和满意度。精细化管理要突出“细”的工作。这个“细”字有几层含义,一是规范。管理系统的每一环节都必须规范。二是科学,指管理的方法科学,即从系统流程出发,每个环节都严密控制,有机衔接,符合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三是周到,即工作和管理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必须考虑周到,不留死角。
2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抓好落实完善
精细化管理排斥人治,崇尚规则意识,规则包括程序和制度,它要求管理者实现以监督控制为主的角色向服务指导为主的角色转变,更多关注满足被服务者的需求。规章制度是工作的规程和行为准则,实施精细化管理必须以系统健全的规章制度作保证,结合医院图书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职责要求,科学、合理的制定细则和流程规范,如果没有规章制度加以制约和规范,将无法保持图书馆正常运行。
3 实行精细化管理的对策
3.1 树立信息化服务理念 如今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几乎所有的行业都在进行信息化的建设,医院几乎是推行信息化建设最坚决的阵地。但是信息化建设并不是只需要添加一些电脑,组建一个网络,使用一套管理软件就可以了,这还需要相应的思想观念来进行改革。但是很多医院图书管理人员仍然还是以传统的思想来看待信息化时代的图书管理。他们认为图书应该是“重藏轻用”,只需要追求数量,不重视质量;只重视资料的收藏,忽视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图书馆所收藏的资料并不仅仅是用来做摆设的,其重要的作用是为医院的医务人员提供丰富的可供参考物资料。所以应该变“重藏轻用”为“重藏并举”,此外医院的图书管理人员还必须树立起“用户第一,服务至上”的理念,争取为医务人员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
3.2 构建沟通渠道,积极预防冲突 构建沟通渠道,是实现有效沟通的重要途径。图书馆员如何能够与读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就需要具备图书馆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凭借自己熟悉的馆藏和书目知识与读者进行沟通,担负起文献信息提供者和学科知识导航员的职责;进入数字网络时代,还要求图书馆员学习应对某一学科的专业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提供特定专业的文献信息服务,这些都是提高图书馆员与读者沟通能力重要方面,如果馆员能做到“一专多能”和综合能力素质的提高,就能满足读者的不同需求,从而大大降低发生冲突的几率。
3.3 持续热情,不断创新 图书馆工作是一项机械而枯燥的工作。如何把精细化管理正确的运用到工作中去,就要看馆员对工作的细心、耐心、热情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责任心和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当然也能把工作完成,但仅仅局限于读者从书架上把书籍找出后查阅,有很多时候并不能满足读者的需求。大量的文献查阅、摘抄、录入都需要一定的环境基础、人员设备、条件。所以,馆员工作者必须要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基本技能,有不断创新的精神,要将“精细化”落实到工作中的每个环节,从而发挥图书资源的最大价值。
4 图书馆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
精细化管理就是在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运作中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它注重细节、立足专业、科学量化。就对图书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医院的知识文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科普教研领域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因此,医院图书馆实施精细化管理是很有必要的,应大力支持和推广。
参考文献
[1] 刘昆荣,张金花。实行精细化管理提高图书馆效率[J].图书情报工作,2009-10-21.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
工厂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窃盗、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三)工厂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制度办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工厂人员均有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五)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六)工厂现场工作人员应适当调配工作,俾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七)人员必须熟悉被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八)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火灾防护
。
(九)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十)工厂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十一)易燃及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带入工作地。
(十二)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十三)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十四)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十五)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
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十六)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工厂规章制度
一、厂规厂纪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服从工作分配。
2、上班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节约用水用电,下班随手关灯,关水,关门。
3、保守生产与业务秘密,不带与厂内业务无关人员进入厂区,不将公司的产品,样品,材料等私自带出公司。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二、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因公外出、须经部门主管证明,交人事方能有效;
3)有事、有病必须向车间主管或人事部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7)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星期向车间主管或人事部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天口头或书面通知;
8)员工辞职由车间主管或人事部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二、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政策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或早退当日工资作废。无故旷工半天扣
天,一天扣三天,三天以上为自离。
2、每天早7:30上班,下午6:00交接班,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节,公司实行每月26天制为满勤,满勤奖为每月每人**元,节假日除外。
3、员工请假应先办理手续,填写请假单,并交人事部作记录凭证,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口信等方式请假,事后必须补办相关手续。
4、连续旷工15天,或1年累计旷工30天,作自离处理。
5、考勤统计员必须在每月工资发放前将考勤统计结果送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统计结果计发工资。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为健全公司组织,提高工作效率,使员工尽快熟悉工作环境,能安心工作,凡公司员工都应遵守本规章之各项规定。对违规乱记者视情节轻重给于警告或开除处理。
一、员工应忠于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服从各级主管的合理安排。
二、总经理是公司最高负责人,总经理及工厂长有权安排和调配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
三、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四、员工因事请假3天以内(含3天),需提前3天和工厂长请示,请假超过3天,需提前3天和总经理请示,允许后方可休假,事毕需和请示人销假。
五、因个人原因辞职者,需提前30天向总经理或工厂长提出申请。
六、禁止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内吸烟、接打电话、谈笑打闹等一切非工作事宜。
七、对屡次迟到、早退、不服从主管合理指挥经警告未改正者,作开除之处理。
八、对盗窃同仁、公司财物证据确凿者将赔偿损失、开除之处理。
九、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连续旷工*日的员工,以自动离职论处。员工无条件放弃当月工资,放弃任何申诉权,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将追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通过培训后不能胜任工作及工作表现不佳者将被公司辞退,公司将提前通知本人,结算工资、离场。严重违反厂规厂纪而被公司开除者,当天结算工资,不得停留在厂,若有损坏公司物品者需照价赔偿。
十一、公司薪资制度为计时制,员工入厂试用期为1个月,如试用期不合格者公司给予辞退处理,清结试用期工资,公司不给予任何其它赔偿或补贴。
十二、上下班时间上午
7:00-12:00下午13:00-17:00
8:00-12:0013:00-18:00
休息时间上午10:00-10:15中午12:00-13:00下午15:00-15:15
十三、凡我公司员工必须无条件遵守以上各条款。
十四、以上所有条款公司具有最终解释权。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上下班班管理制度
1、员工应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2、员工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安全帽。
3、员工应团结合作,爱护生产设备,积极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4、员工下班时应清理垃圾,检查机器并关闭工厂电源。
二、请假制度
1、员工不得无故离开工厂,如需请假向有关领导批请假条。
2、员工不得以谎称家里有事、家属生病等假理由请假。
3、员工一个月内请假不得超过5天,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有关领导说明,由领导批示。
4、员工请假未到者应按规定扣除请假期间应得工资,并如实汇报给请假者。
三、生产纪律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现状;施工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从此安全监理成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随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定,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了要求,安全监理已逐渐成为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工程普遍是施工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点多面广,这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在此,笔者从安全监理的实践经验,谈谈工程建设中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1.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的界定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即 “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用于指导工程监理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将《建筑法》赋予监理的任务明确规定为质量、造价、进度“三控制”。也就是说,法律及规范对工程监理并未赋予安全监理的任务。
2.安全监理的现状
上述国家法规与部门规章关于安全监理的责任到了地方主管部门被扩大化。突出表现为本该施工单位履行的责任强加给了监理单位,如要求现场监理从事“安全旁站”。这种规定混淆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界限,与《条例》、《意见》相悖,对于监理单位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状的另一表现是,将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管理上岗资质套用到了监理头上,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方能上岗。这一要求与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第158号令)不相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监理企业的四类不同等级的资质中,均无安全管理专业之要求。
安全监理的实践早于《条例》时间。笔者最早接触安全监理在2002年。人们当时将安全监理称之为“安全控制”,在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安全控制”,将“三控制”变为“四控制”。在《条例》、《意见》出台之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出现过头的作法是可以理解的,算是矫枉过正吧。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思考
3.1 安全监理的模糊阶段
在这一阶段,对如何开展安全监理概念是模糊的。根据上面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的内容以《建设监理规划》为框架,将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全部写入;《安全监理细则》采用jgj59—2011条文汇编。编制上述两种安全监理文件的动机是应付检查,效果是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主管部门指责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理埋怨无所适从,负担过重;施工单位则说监理干预太多;业主说监理力度不够,等等。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在这一阶段,不仅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安全监理的概念是模糊的,甚至地方主管部门也不是很清楚。
3.2 安全监理的探索阶段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的颁布给监理单位指明了方向,回答了安全监理做什么,应当怎么做的问题。特别是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2008年9月出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实务”,对《条例》进行了详尽分析,使我们对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有了清晰的认识,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自己。
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对安全监理有了新的认识,从2009年年初开始,我们对原《安全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细则》进行了升级。
(1)《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
《安全监理方案》本应属《监理规划》的组成部分,只是因容量较大,将其单独成册。内容包括: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安全监理范围和内容、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一览表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需办理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械一览表、安全风险管理和附录等10章。
安全监理的核心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因各工地施工条件不可能完全一样,对编制方案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土方开挖工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当开挖深度超过3m的基坑即划入危险性较大工程,搭设高度超过5m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均属危险性较大工程。该文件附件二规定,上述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后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拟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与模糊阶段相比,自《意见》出台之后,使安全监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自此安全监理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宏观监控起到切实的指导作用。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对《安全监理方案》的细化。两者相比较,前者属宏观管理,后者属微观管理。为适应不同层次的工程参建人员对安全监理的认知程度,以湖北某工地为例,对编制内容进行简述。安全监理细则编制分为两大部分,目录为:第一部分通用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落地式外脚手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施工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四章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塔吊运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与模糊阶段相比,重要区别在于引用了强制性标准条文;在两大部分第一章之前的总则中点明引用法律、法规及jgj59—1999标准条款号;各章再用一个条目引用强制性标准原文,旨在增强细则与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各章采用通用提纲,根据不同分部分项工程赋予相应内容。现将各章提纲转录于下:工程概况;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分工;检查记录表(jgj59—1999相关表格内容)。
按如上思路编制出的《安全监理方案》与《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其编制深度可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安全监理的责任、手段和方法。如,检查方法采用如下流程示意图:审查核验巡视检查告知通知停工会议报告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月报。各节点内容放在《安全监理方案》中,使细则与方案具衔接关系。
经安全监理探索阶段的实践证明,在《条例》与《意见》的指导下,安全监理依据其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理顺安全监理程序,正朝着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3)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依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即《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中划分的7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6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现场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范围。
首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工程概况;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依据。
其次,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载明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实体安全监理。如对超过3m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与土方开挖工程,现场安全监理主要针对基坑支护的材质与支护方法以及土方开挖边坡放坡坡度、坑边荷载等进行重点监控。
再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一般建筑中很少遇到,主要分布在高层建筑中。
4.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部
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义不容辞且刻不容缓。为此,监理单位应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使施工中的安全风险程度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规章制度的内容结构设计
规章制度的内容结构,是指规章制度内容在逻辑上的一种排列顺序。规章制度的内容结构一般为先总后分,先粗后细。具体地讲,规章制度内容的一般排列顺序为总则、分则、附则。
总则
总则位于规章制度的首要部分,对整个规章制度具有统领性。总则规定的是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其内容制约着分则的内容,分则的规定不能违背总则的精神。总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与方针、主管部门等等,不要把具体的行为规则放入总则中。对事关全局的内容,则应集中在总则中加以规定,而不能分散到分则或附则中去。因此,总则条文应有高度的抽象性,文字要精练。
在进行章节设置的规章制度中,总则一般作为第一章的名称,这是明示总则。有些规章制度尤其是未设章的规章制度,虽有总则性质的条文,但没有以“总则”的字样予以明示的是非明示总则。无论是明示总则,还是非明示总则,都应当把总则的内容集中在整个规章制度的开端。
规章制度的宗旨和依据一般都在第一条中进行规定,格式为“为了……”“依据……”“制定……”阐述宗旨时,应直截了当,突出重点。写依据时,应当引用比自身效力等级高的法律、法规,一般是对本规章制度内容起直接指导作用的上位法。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一般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章程作为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如:“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为了界定规章制度调整对象的内涵或外延,明确与其他法的界限。适用范围一般紧跟在立法宗旨和依据后面,作为规章制度的第二条,当然也有放在稍后的条款甚至附则中表述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主体、客体、行为或关系的角度来表述,在很多情况下以名词解释的方式出现。如:“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本原则与方针是总则中经常出现的内容。规章制度分则中的内容应当体现总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方针。
基本制度也是总则中常见的内容,通常是一些必须普遍遵守的制度。
以上内容在一部规章制度中不一定全部出现,总则部分究竟应规定哪些内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分则
分则是规章制度中规定具体行为规则的内容,是
一部规章制度中最主要的部分,是企业执行、员工遵守最直接的根据。分则虽大多以非明示方式出现,但却是所有规章制度必备的内容,在以非明示方式出现时,直接体现为各个章、节,甚至可以直接体现为具体条款。由于各个规章制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千差万别,因此,分则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总体上应该包括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等内容,并规定奖惩措施。
附则
附则是附在规章制度后面的、作为总则和分则辅内容的规则。从立法实践看,附则中一般包括名词和术语解释,实施细则制定权的规定,施行时间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条文关系的规定等内容。
对一些专业名词或术语进行解释,可以使有关规定更加明确,便于理解和执行。常见格式是“本办法所称……是指……”或“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二)……”。当然,也有不把这种解释放在附则中,而放在出现需要解释的内容之后的。
施行时间的规定是规章制度的必备内容。过去,立法中大量使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样的规定,现在并不主张这样做。劳动规章制度公布之后,员工需要有一定的学习和领会的时间,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施行时间要有明确要求,一般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在附则中明确本规章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对规章制度的正确使用是非常重要的。常见的表述有“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通过的……同时废止”或“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废止只能针对以前制定的同一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只能废止与自身效力等级相同或低于自身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附则中可能会出现关于解释权的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解释权一般由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所有。
规章制度的逻辑规范
法律规范在内部结构上是由假定(适用的条件)、处理(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劳动规章制度也应按照这个逻辑结构编写。
假定
假定,亦称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每一个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下才适用,而适用这一规范的必要条件就称为假定。只有合乎该种条件或出现该种情况,才能适用该规范。
每一个行为准则都是在具备一定条件或出现某种情境时才适用的。例如“员工连续旷工2天,或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员工连续旷工2天,或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的”的规定就是假定部分。假定部分规定的是行为准则适用的条件,如果该条件不明确,行为准则就不能适用。另外,全面也是对假定部分的要求,在假定部分的设计过程中,应当将本规章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事实尽可能考虑周全,这样才能更全面有效地引导、规范员工的行为。
处理
处理,即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做、禁止做或者要求做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行为模式规范按其性质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种:
1.禁止性规范,即规定行为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在立法实践中,常用语有“禁止……”“不得……”“不应当……”等。如:“在工作场所内严禁吸烟。若有违反,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义务性规范,即行为主体按固定的条件必须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应当……”“必须……”“有……的义务”“有责任……”“行使……职权”等。
3.授权性规范,即允许或授予行为主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可以……”“有权……”“享有……权利”“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等。
4.倡导性规范,即提倡行为主体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鼓励……”“保障……”“提倡……”“支持……”等。
行为后果
行为后果包括对人们守法行为的肯定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如“工作时间内处于醉酒状态的,处以记过处分。因工作时间醉酒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单位形象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记过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行为后果。行为后果是体现规章制度强制性的重要标志,决定了对员工行为予以奖励或惩戒的类型。具体到公司制度而言,“行为后果”分为违纪和守纪两个方面。
违纪行为是指有过错、不符合制度规范设定的行为模式、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违纪行为的特点一是有主观过错,二是对单位或社会有一定的危害性。对违纪行为设定制裁措施,应当合理、公正,过罚相当。这里说的过罚相当,是指与违纪行为造成的企业利益的损害和应承担的责任相当。
守纪行为分为一般行为和应受奖赏的行为。对于前者,规章制度给予确认和保护;后者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单位和他人利益有贡献的,因此,规章制度一般都会明确规定给予员工物质或精神奖励的条例。目前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使用制裁比使用奖励要多,这说明企业过于看重劳动规章制度的强制功能,而对其教育、引导功能认识尚不足。一部高质量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应强调其正面教育和引导功能,企业基于社会责任而组织员工参加扶贫济困、抢险救灾,为推动自主创新而鼓励职工发明创造,都应通过劳动规章制度给予员工奖励。例如,有的企业规定:“在本单位组织的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工作中,捐款500元以上,或在具体工作中表现突出,在年度表彰时授予‘优秀员工’称号,该称号在工资提级、职务晋升中与其他优秀员工具有同样的效力。”
规章制度的表述方式
语言不合乎规范的表现主要有词语搭配不当、逻辑不通、标点符号错误、语义模糊不清或者拖沓累赘、语体风格不当等等。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因这些不符合规范的原因导致其效力受到质疑的情况十分普遍。
例如,有劳动规章制度规定:“偷窃公司、同事或客户财物,公司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如果发生员工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公司几乎可以给员工施加任何一种处分。在向劳动者倾斜的劳动法治理念下,依据这种随意性过大的规章制度做出的任何处分,都有可能不被劳动仲裁机构认可。
劳动规章制度要成为“单位内部法”,必须尽量采用立法语言。要正确体现单位对劳动管理的意志,实现“内部法”的功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明确、准确
作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准则,劳动规章制度用语必须明确、准确,告诉人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违反这些规定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仔细辨析相近词语的细微差别;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需要量化的指标通常有年龄、法律责任、施行时间、期间、名额等;注意释义条文的运用。
周密、严谨
这是指在劳动规章制度中运用语言时,应当周到细致、严密谨慎,避免疏漏和产生歧义。尽量使用格式化、标准化的词语和句式。例如,涉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理时,开除、除名、辞退等用语都是不严谨的,“解除劳动合同”才是法律规范用语,不能用其他口头语、习惯语来替代。同时,避免使用带有感彩的词语,并对同一对象使用同一概念表述。必要时,可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做出规定。
通俗、精练
关键词 企业 规章制度 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5.9 文献标识码:A
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并形成体系,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相悖为原则,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状况为依据,以保证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顺利、有效运转为目的。一套好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实现的剂,并具有助推企业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作用。
一、规章制度范畴
规章制度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度,用于某个专业方面业务管理活动,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将这些规则以文字表述,经专门的程序审批,并以书面形式,即成为企业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以表达形式进行分类,分别包括:制度、规定、办法、条例、程序、细则,通称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或统称制度。
从广义概念分类,规章制度还包括企业的定员和定编,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岗位职责、质量标准(如Iso9000、Api)、管理标准(如HSE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规程等。
从更宽泛的范围分类,规章制度还包括命令、决定、决议、通告,虽然这些文件具有临时性,但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将在后续实施或执行过程逐渐形成规章。规章制度甚至还包括生产线上的工艺文件,如工艺指导书等,这些文件是规章制度的派生性规则,是企业规章制度外延表现形式,具有强烈的严肃性和不二的执行性。
就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而言,还可按职能管理范围来对规章制度进行划分,如本单位的行政事务(XZ)、党群工作(DQ)、经营企划(JQ)、人力资源(RL)、计划财务(JC)、市场营销(SX)、生产安全(SR)等若干大类的规章制度。
二、规章制度地
企业规章制度产生或建立,必须因事而立、因岗而立、因责而立、因权而立。应该有严格的程序,包括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制订、会签、审批和印发。
(一)规章制度立项。
规章制度订立立项就是要解决为什么要订立该项制度的问题。
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章制度的产生和建立基本上“因事而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因事设岗,因岗生责,因责衍权,或者在现有岗位之下因事生责、因责生权。就“事”而言,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工作任务或业务事项,该事项具有长期性、可重复性和规律性,所以,必须对该事项进行规范管理,因此就有了为此订立规章制度的意义。只有订立针对于该事项的规章制度,就能解决为什么要做此“事”、谁去做此“事”、什么时间去做此“事”、在什么地方去做此“事”、怎样做此“事”的问题,俗称“5W”(why、who、when、where、what),即五个为什么。
建立规章制度订立立项制度,就是为了保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怎样为规章制度订立进行立项,实际上就是要用书面回答“5W”问题,让该项规章制度的订立具有充分的理由,即解决好必要性的问题,能够让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审批人信服,然后批准制订并该项规章制度。
(二)规章制度制订。
经过规章制度立项程序后,订立规章制度就有了合法的依据,事务部门据此拟订规章制度草案。起草人在拟稿之前,应该深入基层或现场进行调研,研究在该项制度立项宗旨的前提下,具体要解决哪些问题,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应采取什么措施予以应对,赋予哪些具体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等等。
经过调研后形成该项规章制度的腹稿,然后围绕“为什么(目的)、干什么(管理对象)、谁去干(责任单位和职责)、怎么干(方法和程序)、何时干(完成期限)、干到什么程度(工作标准)、如何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如何处置(反馈完善)”等八个方面编写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基本模式如下:
(1)导言:制订本制度的目的和依据;(2)本制度适用范围;(3)本制度主要责任单位和职权;(4)本制度管理方法、规定或执行程序(包含什么情况下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5)本制度实施的检查和考核;(6)本制度说明: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或矛盾回避、解释权、修订时态、废止和保密;(7)本制度起草、审核、批准;(8)本制度日期和生效日期。
规章制度文本格式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章”、“条”、“款”。有的规章制度文本的“款”,不用数字列序表述,直接重置一个段落即可。当“款”下的内容或层次过多时,则可以直接将此“款”拟订为单独的“条”。
规章制度起草完毕后,起草单位应将规章制度草案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由职能管理进行初审,初审内容:有无立项依据、文本模式和格式是否规范、方法程序是否合理、与其他规章制度有无冲突或矛盾等等。初审的同时,职能管理部门还应针对此规章制度草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搜集修改建议或不同看法,然后形成修改意见,将规章制度草案返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
(三)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地过程由文稿会签、领导审批、办公室核稿、文件印发、学习宣传等程序组成。规章制度过程既是规章制度取得合法身份的过程,也是规章制度能否正常出台的过程;既是规章制度宣传造势的过程,也是规章制度顺利实施的铺垫过程。规章制度拟稿责任部门应在立项、调研、拟稿的基础上,将规章制度立项的指导思想贯穿整个文稿会签过程。
经相关职能部门再审合格后的规章制度文本,应按规定的公文程序进行会签,由拟稿责任部门负责申办会签事宜。参与文稿会签的职能部门,或者是规章制度内容所牵涉到的职能部门,或者是前置或后置管理部门。规章制度文稿经职能部门会签完成后,按文件层级管理程序和要求,报领导审批。
领导审批同意后,拟稿责任部门应该将文稿会签资料的电子文本一并送厂长(经理)办公室,由厂长(经理)办公室按文件程序挂号、行文、排版、付印、发文。
发文可以有两种形式进行,一是由厂长(经理)办公室按公文管理规定直接向有关单位发文,另一种是由拟稿责任部门,也就是由相关职能部门代为发文,但事前必须与厂长(经理)办公室进行沟通,取得厂长(经理)办公室地授权,职能部门文的签收资料应在事后反馈给厂长(经理)办公室保存。
三、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实施规章制度管理,就是为了更有效地实现规章制度拟订的目标,追求规章制度管理的最佳效果,使企业以尽可能少的管理资源,尽可能多地完成预期的生产经营目标。规章制度管理由一系列管理过程组成,分别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由企业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如有的企业由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也有的由厂长(经理)办公室负责。不论是哪个部门负责,都应该主导企业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协调和平衡。
(一)规章制度的计划管理。
规章制度的计划管理是对规章制度未来的发展进行规划和安排。
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实施前,首先要确定一定时期内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目标,其次要对规章制度管理现状和环境进行分析,然后拟订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方案,最后形成规章制度管理计划,以指导一定时间内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一般于年初时,向所有职能管理部门提出本年度规章制度管理要求,征集各职能部门本年度管理意见,搜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差异,针对现有规章制度实施差异有什么纠正规划。除此外,还要了解各职能部门所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实施环境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增补、删减、修订、废止,是否需要建立新的规章制度等等。
(二)规章制度的组织管理。
本文所指的组织是指在归口职能管理权限内,依权限安排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和活动,并在其中起牵头、引导、指挥、协调的作用,一般表意为动词。
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应在规章制度计划基础上,按计划的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有步骤地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对应管理。如规章制度实施情况检查、规章制度执行环境检讨、规章制度差异修订、新规章制度立项和等等。保证管理程序正义并顺畅。
规章制度组织管理者的角色,处于该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地位。管理者的目的是要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是管理规章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也就是说规章制度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规章制度的有效运行。规章制度组织管理者负责为达到组织目标,对各职能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进行必需的组合分类,授予其实施检查、调整、修订的工作职责,协调规章制度所牵涉到的各方关系,确定规章制度管理的时间要求和工作责任,并进行督导检查,促进规章制度管理工作顺利完成。
(三)规章制度的指挥管理。
这里的指挥是指基于规章制度管理职责所获得的管理权限,在此权限范围内,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有指挥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权力。虽然不能像上级对下级那样具有发号施令、调兵遣将的绝对权力,但是,依据管理职责和职权,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是可以对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明确安排、提出要求、进行指导、相互沟通、解决冲突,以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规章制度的指挥管理者,如同棋局中人,真正的高手既在局中而又在局外,所谓在局中,是指与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神韵相合,能够随着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节奏而起舞,而在局外是指必须站在更高的角度来看待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能够看到并看清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的一切状况,并对这些状况进行分析诊断,合理“用药”。
(四)规章制度的协调管理。
规章制度的协调管理就是通过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地上下左右沟通、通气、疏通、调理,使得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达到动作协调、和谐一致的标准。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作为规章制度管理的主导部门,其协调作用就是正确处理规章制度体系内的各种关系,为规章制度体系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促进规章制度管理目标实现。
规章制度的协调管理,是规章制度管理过程中带有综合性、整体性的一种职能,其功能是保证规章制度所调整和规范的内容之间,以及规章制度对应职能部门之间的各项工作内容不发生矛盾、不重叠冲突,以建立规章制度之间和对应职能管理部门之间的默契配合和谐、保持整体平衡。
(五)规章制度的控制管理。
规章制度的控制管理就是按规章制度管理既定的目标和标准,对规章制度体系的运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反馈、考核、纠偏(组织制订防止再发生措施),使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能按计划顺利进行。规章制度的控制管理处于规章制度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能够反映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计划是否合理,能够反映规章制度订立是否合理,能够反映规章制度执行实施是否顺利,能够反映对应的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是否正常,所以规章制度的控制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管理环节。
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是规章制度控制的行为主体,规章制度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与实施是控制对象。规章制度地执行与实施需要对应的职能部门的控制管理力度,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调整对象的自觉性,但由于管理者和执行者的差异性,一些规章制度往往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这就要求规章制度地监督有实效、检查有保障、反馈能及时、考核更合理、纠偏要到位,如此即能保证达到规章制度控制管理的目的。
规章制度的有效控制管理,除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之外,还应该有相应的控制工具,如制度文本编号、监督检查表格、检查反馈报告、考核公告、纠偏措施等等都要形成相对固定的格式,建立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控制管理模式,实行规章制度控制的统一管理。
企业规章制度门类多,数量大,条目杂,不是每个人都能了然于胸,要想快速了解本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规章制度检索工具。现在计算机基本普及,为快速了解规章制度内容奠定了坚实的硬件基础,所以,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一套规章制度检索软件,保证规章制度的控制管理。
由于企业规章制度数量多,且不是所有规章制度在一个时间内订立完成,往往都是单项。从实用性角度出发,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应建立单项规章制度归集制度,根据时间或单项规章制度的数量,组织将单项规章制度汇编集结成册,这样即方便管理,不易丢失,而且还利于查阅,随时翻看。
四、规章制度完善管理
规章制度从立项、起草、会签、的过程是规章制度的前期管理活动,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反馈、考核、纠偏为规章制度的后期管理,通过规章制度的后期管理,再对规章制度进行检讨、修订、调整,是规章制度的完善管理,
规章制度地检讨即可通过检查发现问题,也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当发现问题后,规章制度职能部门应该分析这些问题:即是规章制度本身的问题、实施环境的问题,还是执行人的问题。检讨规章制度的问题,就是为促进规章制度更新、完善,更有实用性。
[关键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性质;格式合同;公示
[作者简介]许凌志,广西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0-0104-04
一、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两种学说
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国外存在多种学说。以日本为例,号称有“四派十三家”之多,具有代表性的有合同说、法规范说、集体合意说、根据二分说等。其中,合同说中细分为数种学说,有代表性的有纯粹合同说、事实规范说和事实习惯说(格式合同说);法规范说中又分为经营权说、习惯法说和授权法说等。我国学界则主要有两种观点,即法规范说和格式合同说。
法规范说认为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权利,并赋予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法律效力,从而具备了法规范的性质。其依据为我国《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一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要有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从而确立用人单位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主体,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其义务。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效力最为直接的规定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即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直接对劳动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承认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中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规范性质。另一方面,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根据这些法规,持法规范说的学者从中得出了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法律为劳动者所确定的义务的结论。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上对工作规则的法律性质也是采法规范说。台湾学者黄越钦先生在其专著《劳动法新论》中指出台湾地区现行法对工作规则之法律性质持法规说的态度,依据为:(1)根据“劳基法”第七十条规定,雇主可片面订立工作规则,不必经劳方同意,亦不必咨询劳方之意见(非合同说)。(2)根据“劳基法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所列之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基法”第七十条工作规则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但劳动合同系由劳雇双方立于平等地位之合意,而工作规则系由雇主片面作成(取代劳动合同之内容、授权立法说)。(3)“劳基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更规定:雇主认为有必要时,得分别就本法第七十条各款另订单项工作规则。更扩大了雇主订立工作规则的权力。(4)依“劳基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雇主可不经预告终止合同。但我们迄今劳动合同法尚未施行,故本条事实上即为对劳动者违反工作规则时之解雇规定。可见,在我国包括台湾地区的立法上对规章制度均采法规范说。
格式合同说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一种合同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简化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使劳动合同的订立更为迅速,凭其经济、社会上的优势单方预先决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加以体系化和定型化。对于规章制度中的条款,大多没有个别商榷的余地,劳动者只能附从于相对人所决定的内容。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一般不在劳动合同中明列,劳动者也并不清楚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但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规章制度便成为规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行为的基本依据。
二、对法规范说的批判
我国学界以法规范说为通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并非全无缺点。笔者认为,法规范说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第一,察看我国《立法法》并未有可以授权企业法人制定法规的规定。若认为用人单位具有因授权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的权力,则与我国《立法法》的基本精神相悖。而且,用人单位若具有此种权力,那么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劳资对等的基本理念。
第二,引用的现行法规论据缺乏说服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中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只有符合上述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一个内容上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程序上经过合法的要约和承诺的合同,一样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即为其效力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法条同样支持合同说,从而以该法规为论据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性质是法规范缺乏说服力。
第三,法规范说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广义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该包括劳动纪律和劳动条件等内容,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工会组织往往被虚置,集体合同未受重视,通过集体协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方式较少。虽然我国《劳动法》对劳动条件已经作了基本的规定,但由于过于原则,现实中容易被用人单位寻找到规避的空间。用人单位可以控制职工代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以“民主”的方式通过其单方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而且我国劳动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缺少有效的审查机制,从而造成了在实质内容上打球,在程序上又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出台。若采法规范说,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其内容,均对劳动者发生拘束力,那么用人单位就可能随意的、片面的将规章制度作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而劳动者却全无拒绝的权利,进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采格式合同说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性质应采格式合同说,这样更有利于对规章制度的规范和劳动者的保护。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格式合同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定的。格式合同的拟定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1)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2)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对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制定。(3)由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事项而拟定。第一种情况采用的最为普遍。
第二,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不变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定,就成为一个整体,都已定型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只能概括的接受或不接受。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第三,格式合同具有附从性的特点。拟定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多为经济上的强者,掌握着各种资源和话语权,相对人为了与之订立合同,不得不受制于该格式合同的制定者。所以,拟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相对人对于格式合同只有整体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而没有要求进行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无法自由表达意志,只能附合于格式合同拟定人的意思。尽管在法律地位上,缔约双方都是平等的,都被赋予了平等的法律人格,但在实际交涉过程中,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事先制定合同的一方都是在经济上处于优越地位的企业,而对方则是经济上的弱者,前者有权单独决定合同的内容,而后者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格式合同具有附从性的特点,即在格式合同拟定时,相对人居于附从地位,不能对合同条款自由地表达其意志。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首先,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预先制定的。其次,劳动者就规章制度的内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概括的接受或拒绝。最后,由于用人单位掌握工作资源,在经济上处于强势,而且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供大于求,所以劳动者为了得到工作机会,只能附从于规章制度。这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形式上符合格式合同的表现。
一般而言,格式合同往往是由经济上的强者制定,弱者一方只有拒绝与接受两种选择,无法要求修改格式合同条款,从而权益常常遭受损害。为了纠正格式合同偏离公平理念的弊病,有从立法手段着手,也有借助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监督,而归纳其所遵循之原则,不外乎事前公示原则和条款合理原则。借助公示原则和合理原则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来监督格式合同,保护弱势群体。从我国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立法,也可以导出采用了格式合同之观点。理由主要有两点: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劳动者公示,这与上文所说的公示原则相吻合,为格式合同的特征。
其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寻求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而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该法规还规定“奖惩”可以成为集体协商双方进行协商的内容,“奖惩”具体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和奖惩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可见,用人单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不得抵触集体合同,不仅为尊重职工群体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结果的表现,也是以劳资双方合意之较公平的集体合同来匡正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其目的也是在追求规章制度之合理性。因此,这些立法也与合理原则相吻合。
另外,当用人单位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时,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及兼顾用人单位经营之必要性的考虑下,其变更不能约束表示反对的劳动者,但如果此种不利益变更有合理性及必,要性时,例外的可以约束表示反对的劳动者。例如,用人单位虽然长期亏损,但没有依法采取裁员的方式减轻负担,而是采用降低企业规章制度所定的福利标准,以克服困难。此项不利益变更符合多数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满足用人单位经营之必要,堪称有合理性,故不宜因少数劳动者反对,而不对其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性质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时,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社会实际,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采格式合同说较为合理。
关键词:档案行政管理;立法;规范性文件;责任
1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的依据
在我国,除了《立法法》规定的有立法权限的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还制定有大量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立法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其不属于“行政立法”范畴。“但由于其在实践中数量远远超出行政立法活动,且在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发挥着巨大作用,是大量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1]与法律、法规、规章一样具有规范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所不同的只是制定的主体、效力、内容和程序不同。因此,完全应该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视为其“立法责任”。
1.1 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的法理与学理依据。从法理上讲,“立法”一词通常是指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或过程。在我国,“立法”的概念有多种理解。“第一,‘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是最广义的解释。第二,‘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这是最狭义的解释。第三,‘立法’是指一切有权主体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是介乎广狭两义之间的解释。”[2]广义上的“立法”,与“我国《立法法》中所规定的‘立法’也是一致的、同义的”[3]。
从学理上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众多,代表性的有三种:最广义的解释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广义的解释是指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狭义的解释是指没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4]广义的解释适用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
1.2 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的体制依据。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5]其中,多级并存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6]。这些不同级别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有级别差异,但并存于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之中。近年来,国务院、各省级人大、人民政府及一些市级人大、人民政府,制定了大批关于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规定、办法。这一做法本身就是对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认同,如果没有这个责任,那又有何监督之必要?从另一个意义上讲,经过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审查批准的行政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具备了法律法规的性质。
1.3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责任的法律依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管理机构,适用于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的法理与学理依据和体制依据,同样适用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此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责任还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这其中,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等,就是《档案法实施办法》赋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法之责,也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
1.4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责任的现实依据。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即使是一个省,一个市,情况也不完全相同。而我国的地方行政立法权仅限于省、省会市和较大的市这一级,它们制定的档案法规、规章不可能很具体。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就必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对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具体化,加强可操作性,完成档案法律、法规、规章从制定到落实的“最后100米”,以便使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得以全面贯彻实施。
“随着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强化,市县档案法制建设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尽管一般市县无权制定地方档案法规与地方档案行政规章,但它们或通过其职能机构――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的档案规范性文件,切实保证了档案法律、法规和上级档案行政规章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尽管档案规范性文件目前还没有被纳入档案法规体系,容易被人们忽视,但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这一实践活动,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地方档案法规建设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理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7]
2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
档案行政管理是专业管理,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由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层级不同,所承担的立法责任也有所不同。
2.1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国家档案局在2011年6月14日《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其中有许多都是应该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规章。虽然这个档案法规体系方案比较全面,但是,仍然有一些应该制定的规章,而且是《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的需要制定的规章并没有列入。笔者认为,国家档案局急需的立法与重点关注的立法,有以下几方面:
2.1.1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立法。虽然,《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中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立法作了一些规划,如,《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档案鉴定办法》,但是,仍有一些明确规定的急需的立法并未列入规划,应该重点关注。如,《档案销毁程序和办法》(《档案法》第十五条)、《国家所有档案的范围》(《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档案分级标准》(《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这些法规应该说是最基本的,必须尽早出台,否则,《档案法》贯彻执行依然会成为空谈。
2.1.2 制定档案馆规章。档案馆是档案行政管理的主要对象,也是实现档案行政管理目标的主要载体。因而制定档案馆管理中共性的、基本的、普适性的规章制度是重点。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规章制度不是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的等级标准,而是所有档案馆都必须遵守的共性规章制度,这是档案馆的基本规则。
2.1.3 专业档案管理的立法。国家档案局提出建设“两个体系”的重要方针,并于2011年制发了两批《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而要将其落到实处,就必须依照《档案法》的要求,会同那些产生专业档案的部门制定各个专业档案的管理办法,以利于操作执行。
2.2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之责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 履行好档案法规授权,制定具体规章。档案法规明确规定并授权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规章,必须尽早出台。如,《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这一条就具体明确地规定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省非国有档案的范围》。对于这一条的规定除了少数几个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了相关规章外,绝大多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没有履行这一立法责任。而这个范围不确定,档案行政管理的范围就不明确,档案行政管理就失去了目标,《档案法》也就很难贯彻执行。
2.2.2 做好地方档案法规规章的立法。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代省级权力机关起草档案专业性地方法规规章的职能,在《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分别制定和颁布了本级的地方性档案管理条例或实施办法,也有部分省根据本地区的特点或特殊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档案法规规章,如,《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粤府[1990]49号文件)。但是,大部分省在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地方档案法规规章方面还是空白。
2.2.3 国家档案法规规章的细化。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因而国家档案法规规章大都是宏观的,不可能包罗万象太具体,所以各地要将其细化才能有效落实。一是补充细化。如,《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没有执法档案的整理内容,而执法档案明显有别于文书档案,这就需要制定《档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作补充细化。二是分类细化。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可以按企业性质、按企业大小、按企业类别等进行细化,制定不同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三是具体细化。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得就比较粗,可制定《会计档案整理细则》。也可以结合分类细化,制定《行政机关会计档案整理细则》等。
2.2.4 档案技术标准的入规。要使档案技术标准得到落实,就必须做好标准的入规――即将标准的内容与要求融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档案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之中。“从现代行政法体系看,技术规则渗入到行政法规范中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事实。”[8]因此,技术标准的入规是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立法之责”。档案技术标准的入规,一是制定实施细则,如,各省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目前,标准的入规基本上仅限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而且其也只属于行业标准。大部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未入规。二是将技术标准纳入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如,制定《档案馆质量管理办法》、《档案室质量管理办法》等,并将相关的标准纳入其中,如,《全宗卷规范》、《档案馆指南编制规范》、《全宗指南编制规范》,等等。《档案馆质量管理办法》、《档案室质量管理办法》与《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办法》不同,前者是最低要求,后者是最高要求。当然,后者没有将相关标准纳入其中,其最高要求也就有“跑偏”之嫌。
2.2.5 制定推广经验型规范性文件。在档案行政管理许多新领域或某些领域尚无行政法规甚至无行政规章调整时,多数情况下往往需要市县基层先进行探索,待取得经验后,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加以推广,等条件成熟时,再将档案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档案行政规章或档案行政法规。
2.3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立法责任。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层,最接近人民群众,可以直接了解、真实反映人民群众对执法的意见和立法要求,不仅对立法工作有直接帮助,而且,通过制定本级的规范性文件,完成法律法规规章从制定到落实的“最后100米”,在这“最后100米”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之责的重点有以下几方面:
2.3.2 做好档案法规规章的地域化。所谓“地域化”,就是由于不同的县所处的地域不同,其产生的档案工作内容和档案的种类也有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根据其地域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贯彻国家省市的档案法规规章。
2.3.3 制定探索经验型规范性文件。由于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处在档案实践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对那些新的档案工作领域,很自然,探索的任务就由其来担当。在取得经验后,就应先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加以调整,而后为国家省市提供案例和典型。
2.4 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由于大部分市没有地方行政立法权,而且,市级又没有县级接触基层和群众的面广,因而市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立法责任既没有省级的大也没有县级的广。主要立法责任:一是做好档案法规规章的细化;二是做好档案法规规章的地域化;三是制定推广与探索经验型规范性文件。
3 结语
档案规范性文件产生于档案工作的实践,是完成法律法规规章从制定到落实的重要手段。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是档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也是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需要,更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之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对待这将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落到实处的“最后100米”,履行好各自的“立法”责任。
注:本文为2012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2012-R-05”。
参考文献:
[1][4]应松年。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16、116~117.
[2][5][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89、193、193.
[3]朱力宇、光。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8.
[7]肖正德,许建华。地方档案法规建设不容忽视的一个层面――试论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问题[J].上海档案工作,1992(6):13~16.
论文关键词 公司收购 控股权 控制权 非股权因素
在现实的收购行为中,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的目的是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控股权是影响控制权的因素之一。但是控制权并不等于控股权,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有必要在展开论述前探究一下二者的区别。除此之外,非股权因素也对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具有实际影响,例如公司印鉴的管理,目标公司章程细则的制约,实际管理层对控制权的争夺等。不把这些问题分析把握好,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收购方很难取得实际控制权。本文以协议收购为主要研究对象,从法律角度分析影响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的非股权因素,进而提出收购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供收购方参考。
一、控股权与控制权
在公司内部,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也依此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资产受益和重大决策等权利。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民事权利,出资越多的股东在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时就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股东出席权和表决权、选举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影响着公司的运作,对于控股股东表现的尤为明显,而控股股东则主要通过对公司行使控制权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控股权并非是对占有公司股份比例大小的简单衡量,而是取决于拥有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做了明确规定,取得50%以上的股份为绝对控股,取得不足50%的股份但依然对公司的主要决策起重大影响的为相对股控。控股权是公司控制权的来源和基础。
控制权并非公司法上的一项实定法权利。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载入“公司控制权”这一概念,但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等已经揭示了公司控制权的内容和规则。随着实践中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市场行为日渐增多,“几乎没有所有权的财富控制权是公司制度的必然结果,这迫使我们对既有别于所有权,也有别于经营权的公司控制权进行重新认识。”国内外有关控制权的立法和学理一般将公司控制权理解为特定主体对公司某一方面具有的影响力,公司控制权就等同于选择管理者权利和经营决策权。美国《1935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控制权的定义是:“‘控制权’一词指的是直接或间接具有指挥或引导某人的管理或政策方面的权力。”Berle和Means认为控制权就是选择董事的权利。MichaelJensen在《新帕尔格雷夫大辞典》中将公司控制权定义为对高层经理人员的聘用、开除和确定高层经理工资的权利。将公司控制权定义为相关主体对企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的观点也在国内占主流地位。
简而言之,控制权就是对公司的所有可供支配和利用的资源的控制和管理的权利。它来源于控股权,但不等于控股权,随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出现,控股权与控制权关系逐渐相分离,公司的控制权逐渐脱离了那些不断变更的股东,转而由公司的董事和职业经理人所控制。因此,收购方在收购中除了保证控股之外,还需要考虑各种非股权因素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二、影响收购方取得控制权的非股权因素
(一)公司印鉴的保管
公司印鉴主要有公章、财务印签章、合同章、部门章、法人代表章等。其本身作为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定资格证明,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协商收购事宜的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还未达成书面结果,目标公司依然对印鉴享有使用保管的权利,而这时如果对印鉴的操作不当,事后会给收购方造成很大损失,甚至引发诉讼问题。例如印鉴保管人员或其他人员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携带公司印鉴超越职权行使公司权利,与其他主体签订不利于公司的合同,就可能引发表见等法律问题,增加收购方的风险。
(二)目标公司章程与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因此收购方应针对章程内容的明确详细程度,给予全面的分析和评价,不能使其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除此之外,公司的设置及其经营管理是由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一同予以规定的,章程大纲是公司对外公开的文件,容易获得。由于它是章程的基本规定,包括公司的宗旨等基本问题,对于同公司交易的第三方更为重要。而章程细则作为对内文件,侧重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且规定诸如董事的任命、会议程序等事项,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对此更为关切。因此对即将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收购方的权利义务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尽管《公司法》规定章程细则不能与章程大纲相抵触,但是目标公司在成立时仍然可以根据章程制定具体的决策程序及决策生效条件,以弥补章程规定的不完善。而这些规定通常更能在日常的决策执行程序中发挥重大作用。因此在收购实践中,由于收购前没有对章程细则做认真分析或是根本没看细则,导致将来因程序规定的瑕疵造成决策的僵局,使收购方空有控股权却没办法行使控制权。
(三)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控制权的威胁
自20世纪初以来,各国公司立法开始奉行董事会中心主义,逐渐强化董事会的职权。与此相应,股东会的职权大为削弱,同时经理层力量也在崛起,而一些大股东虽然拥有公司的控股权,但因其在管理公司上缺乏专业性,将控制权交由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使他们对公司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这样,就使他们开始寄希望于能够拥有更多支配公司的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国美电器内部黄陈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战就是挑战股东控制权的实例。
正因如此,作为同样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收购方而言,就必须为可能存在的威胁做好充足的准备。
三、针对非股权因素影响收购方控制权提出的对策
(一)对目标公司印鉴实行共管
在收购方的收购行为未完成之时,目标公司享有印鉴使用管理权,而在此期间的任何公司行为都有可能由收购方承担最终责任。其中有些问题能很快被发现,但是即使找到责任人,也难以找到相关证据追究其责任。还有些问题短期内觉察不到,例如利用印鉴签订了附条件或附期限履行的合同等,待事发时当事人早已不见踪影。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收购方及早就印鉴的使用与保管问题与对方达成书面一致。对每一个有效印鉴登记并实行“共管”。“共管”一词,是将目前在银行业普遍存在的资金账户共管制度作为借鉴,实现公司印鉴共管制度。银行账户共管协议最初主要是给共同管理资产的夫妻更多选择,但随着该制度的发展逐渐成熟,生意伙伴也可以以此为工具,实现账户资金的共管与监督,目的是保障交易双方利益及资金安全。基于同样的目的,我们提出了印鉴共管的概念。
在收购程序开始后,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人签订一份印鉴共管协议,首先要查清并列明目标公司现存有效的印鉴种类及数目。其次,双方各指派一名可以代表己方的财务人员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印鉴的使用,并随时向自己的上级主管报告情况。在目标公司需要使用印鉴时,须有双方代表书面签字同意并在场监督,该书面同意应一式两份,分别由目标公司及收购方保管,作为以后发生法律纠纷时的证据资料。对于协议上未列出的印鉴的使用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对方责任人承担。
(二)对章程及其细则的尽职调查
由于目标公司章程的对外性和公开性,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一定会对其进行详细分析,这里不做赘述。
公司的章程细则同章程一样,一经批准,其效力就及于公司及公司的所有成员,它不仅对参与制定章程的股东或发起人具有约束力,对以后参加公司的股东也同样具有约束力。因此事前的尽职调查对于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有很重要的意义。
首先,收购方在与股权出让人签订收购协议前,应该要求其提供公司现有的章程实施细则,然后请专业的法律人员对其进行充分调查,这里笔者认为,尽职调查的重点应集中在细则中关于股东(大)会的投票比例以及重大决策的通过条件上。因为,在现实公司治理中,由于规定的决策程序不合理导致因为个别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的反对而使整个决策得不到通过,进而影响公司决策效率的问题时有发生。其次,就其中某些影响收购方权利的条款向目标公司负责人提出的解决对策,并要求对方及时做出回应。最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达成修改意见。
关键词:会计继续教育 时机性 专业知识体系 管理环境 会计实务 管理理论 会计理论 经验管理
一、会计法规变革的周期性与业务系统化的时机性
1.会计法规变革的周期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颁布和修订通常是陆续的、不集中的,这是处于稳定期的规章制度变革特点。只有经过若干年的相对稳定之后才有一次较大规模的规章制度变革。因为当会计规章制度经过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以后,管理环境、管理对象和管理目标都会发生变化.为了适应发展的形势,就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的规章制度系统性变革。规章制度的大变革具有周期性特征,这种周期性表现为:从相对稳定状态到系统变革状态,再到新的相对稳定状态,进行会计规章制度变革的周期性发展。
2.会计人员知识系统化的时机性。在会计规章制度相对稳定期陆续颁布和修订的单项会计规章制度.学习和理解中缺乏规章制度体系结构的系统性认识.对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短的会计人员来说,难以对会计规章制度体系进行系统性把握.难以收到好的学习、理解和运用效果。在会计规章制度变革周期中,当系统性变革的时机到来之际,就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知识系统化的好时机。会计规章制度大变革颁布的新规章制度体系,就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系统化教材.这一时期是会计专业人员系统学习业务知识的黄金时期。会计教学和会计实务工作者要善于把握业务知识系统化的时机,抓好会计继续教育和业务知识更新.把握了继续教育时机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及时补充与系统更新相结合。对于会计规章制度处于相对稳定期陆续颁布的单项规章制度,学习要把握及时性,做到及时学习、及时补充,以便对业务知识结构起到系统“补丁”的作用。“补丁”式的培训学习,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廉的特点,关键在于把握及时性.如果丧失了及时学习的机会,也就未必还能简便易行、节省成本:对于会计规章制度系统性变革时期集中颁布的会计规章制度体系。学习的关键在于把握系统性.以对会计业务知识结构起到系统“升级”的作用。进行系统“升级”式的培训学习,内容多,难度大,费时费力,需要一定的毅力和较高的培训学习成本,但收效显著.功利长远。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为业务系统化创造了契机
2006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企业会计规章制度体系。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2006年10月颁布了32项与大部分具体会计准则相对应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具有指南性质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范。这些企业会计规章制度基本上涵盖了各类企业和各类业务.为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法规制度依据。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45系改革跨度大。普适性和系统性强。1992年颁布(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两则两制”,使我国开始了向市场经济的企业财务会计规范体系迈进的步伐。“两则两制”包括《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0项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和13项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但仍属准则与制度结合,以制度为主,实行分行业规范。此后十几年时间里陆续出台了16项《企业会计准则》(属具体会计准则层面)和一些完善性制度,开始了向准则规范模式的改革,开始探索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的统一规范模式。但为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加人世贸组织、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快的新形势,必须进行系统性变革。2006年集中出台了如此大规模的,覆盖所有行业和不同业务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开创了准则规范的新局面,与国际接轨的程度空前,达到国际公认的基本“趋同”,实现了会计规章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史上的一次创举。
目前,我国在实现会计规章制度国际趋同后,正下大力抓新会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新会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促进按我国会计规章制度产生的财务报告文件能够实现国际等效,以降低企业信息成本,促进与国际经济融合和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从这种意义上讲,抓住新的会计准则体系颁布实施的时机.搞好会计继续教育具有特殊意义。
2.主动、热情、礼貌、耐心、细致、周到的为宾客服务,不做有损宾客利益和部门声誉的事。
3.熟知饭店和本部门的主要服务项目,能随机应答宾客的有关问题。
4.爱护饭店的一切工作用具,定期保养,不得损坏公物;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各类材料、用剂,降低费用,延长设备寿命。
5.各级管理人员须做到尽心尽职,现场督导,严于律己,做员工表率,不得,以情违章。
6.严格按照各部位班次表上班、休假,提前到岗上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更换制服,准时签到。
7.不能无故旷工,因有事不能前来工作(或在岗因事不能继续工作),应事先向主管请假,如果迟到要先向主管说明理由方能上岗;调班必须经过主管同意。
8.如有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婚姻状况、婴儿出生、学历等私人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行政人事部汇报。
9.凡是个人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首先向领班报告,假若不能解决,再由领班向客房部汇报。
10.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区域与其他服务员一起工作或交谈(遇有特急任务得到主管的委派除外)。
11.非工作时间不得在楼层和饭店其他区域逗留和休息,影响他人工作。
12.服务员不得携带包裹进入工作区域,客人遗留物品一律上交部门。
13.工作中注意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
14.谈吐得体、态度温和,不得高声喧哗或扎堆聊天,不得与宾客争辩,宾客有无礼言行时,应克制忍让,报告上级妥善处理。
15.对部门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应通过正当渠道向上反映,不乱做评论,不得造谣中伤其他员工。
16.根据时间有礼貌地向宾客打招呼,尽可能称呼客人姓氏和职称。
17.在岗工作期间严禁接打私人电话。
18.在饭店任何地方看到杂物均须拾起。
19.保持工作区域每一个地方都干净、整齐,包括防火楼梯和员工出入口。
20.客房服务员在离开客房时,须将客人离开忘记关上的灯、电视关上。
21.在酒店内发现任何物品损坏、丢失或其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上级管理人员。
22.如发现客人在酒店内吵闹、生病或醉酒,立即通知上级管理人员。
23.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把小块的肥皂或任何东西扔到恭桶里去。
24.工作前、下班后将工作区域清理干净,布置整齐。
25.客房服务员不得将布草当抹布使用。
26.不得在客区坐卧沙发,使用客桌、客椅、电话等客用设备。
27.不得接听、拔打住客房内的电话。
28.客房服务员工作时撤出的脏布巾不得放在地面上,应放入工作车上的脏布巾口袋内。
29.不要向客人或无关人员提供有关饭店管理和其他客人的秘密。新晨
30.若在房间或公共区域内发现老鼠、昆虫、蟑螂,迅速报告上级管理人员。
31.对客人额外的要求:如加椅子、毛毯、枕头、拖鞋等应立即报告客房服务中心登记。
32.严禁向客人索要或变相索要小费。
33.客房部员工必须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努力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对于宾客的正当要求不可拒绝。
关键词:院校;精细化;管理;问题;探研
精细化管理源于企业单位,取得显著管理效益。高职院校为突破发展瓶颈,寻求发展新局面,纷纷开始尝试推行精细化管理,实际运行效果却不甚理想,导致很多高职院校这一改革或夭折,或混着,或搁置,或难行。本文认为精细化管理是高职院校创示范、创卓越院校的内在本质,内涵式质量院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精细化管理是一项长期建设,不仅要抱极高热情,更要有不畏难,不看眼前利的精神和行为,贵在坚持、贵在改进、贵在落实。本文探研院校精细化管理运行现状,分析存在问题,正视难题所在,研究探讨清除梗阻,那儿有问题就研究到那儿,就解决到哪儿,及时清除梗阻,使管理的路径沿着预定的轨道运行。
一宣传工作形式化,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一)宣传工作形式到位
改革将至,思想先行,学院创建精细化管理,首先要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意欲使精细化意识进入大脑,每个师生都形成精细概念,每位员工都是精细化践行者的意识认知者。院校启动精细化文化宣传造势工作:学院通过校园网、广播、校园宣传橱窗、教学实习场地等作为宣传阵地,开辟专门精细化文化宣传,使精细化字眼进入视野;召开校领导会议、中层干部会议、教职工大会等各类型会议由外聘专家、本院领导进行精细化管理相关专题讲座,通过各种形式以“全面精细、全程精细、全员精细”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广泛地宣传精细化文化内容,以期全院师生知晓并行动。
(二)宣传实际效果一般
学院启动精细化宣传造势工作,但实际效果却一般。主要表现及原因如下:一是误认为学院只是是喊喊口号、唱唱高调、创意概念,未真正用心关注此事;二是各类会议、各类培训教职工、包括中层干部只是带着人开几次会,却未用脑用心理解并思考此事;三是牵头领导自己和主要工作人员也只知精细化皮毛,不知精细化实质,不了解其精髓和操作流程,导致下属和工作人员也茫然不知所以然;四是教职工精神懒散,不愿积极主动投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中,能避则避、能躲则躲;五是宣传形式很多,但未突出重点,未长期反复进行,示能入脑入心。
二工作方案空泛化,纸上谈兵未落地生根
(一)规章制度雏形化
学院为推动精细化管理,创建了精细化管理体系,针对专业、课程、教师、学生四条质量主线,制定质量目标、质量标准、行动体系、监控体系、支持保障五个维度的精细化管理子模块,各系统各模块分别制定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师资建设规划,育人建设规划,后勤服务规划,基建建设规划,督导建设规划等,意欲建立事事精细、时时精细、人人精细的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说明学院有号召、有要求,下面也有反映、有落实,但仅是完成,而不是按质按量完成。
(二)规章制度设计缺陷
院校规章制度、工作方案制定工作任务完成了,但其本身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顶层设计者思路决定方案质量,而顶层设计者权力下放,则降低方案质量,标准流程制定权下放,则会缺少全面性全局性;二是方案、标准、流程设定空而大,流程设计不合理,盲目从网上和它方借用,没有考虑学校实际,脱离实际和操作,缺陷型标准流程必将造成错误指导;三是过度强调形式,过度量化,导致运行中忽略务实完善,忽略以人为本,盲目追求考核数字数据,忘记管理对象主要是人而不是物。四是工作方案忽视解决教职员工的思想认同问题,未征集基层教职工意见建议,片面的强调过细过实的落实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部分人思想上反感的不利工作局面。
(三)运行操作遇阻畏难
学院战略方案、规章制度建设可圈可点,但运行遇阻不通畅。一是中国高校长久以来形成的人治大于法治的环境下,领导及教职工习惯了传统的行政办公模式,对于细致规范的流程缺乏认真执行的动力和习惯,想做便做,或只做其中一部分;二是精细化管理面面俱到、事事顾及则造成眉毛胡子一把子,天天瞎忙,顾此失彼,抓不住中心和重点,导致效率反而降低;三是精细化管理运行过程中遇到困难问题没有及时清除梗阻,或置之不理,导致矛盾问题重复出现;四是奖惩没兑现,工作没执行或没到位的员未受相应处罚,工作勤勉的员工未得到相应奖励,导致员工人心散懒,无法劲往一块使。五是全院上下大部分领导和员工只知精细化皮毛,不知精细化实质,不懂精细化标准要求,无法用理论指导实践工作,没有真正的贯彻落实,其效果甚微。六是部分领导重视,其他领导因各种原因未给予重视,只是凑合或敷衍,各系统未齐头并进,独力难行,落实有难度。
三信息管理粗糙化,摸索试行中缓慢前进
(一)信息平台建设初始
为助推精细化管理,学院建设完善“实时采集、准确高效”的信息平台,基于OA系统电子固化工作流程与制度,规范日常工作的落实,基于教学、管理及服务工作所需,完善信息化平台;基于学生成长导航系统,建设“三全三化”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基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工作档案电子化。院校信息管理平台理想化,力争实现网络覆盖无死角,信息化管理无死角,但由于各种原因,系统正常有效运行推进有诸多困难。
(二)软件技术不完善
信息平台管理建设是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关键重点,其软件技术和系统设置如果不完善则会从源头给工作受阻。一是信息平台设计单位、技术人员非本区域内,遇到问题不能及时处理解决,导致信息系统诸多问题迟迟未解决或置之不理;二是项目确定和流程设立必须是负责该项工作人员参与讨论建议,否则将导致子目太多,程序不科学,复杂而不实用;三是信息化建设平台、归口较多,一个平台一个密码,导致教职员工尤其是学生记不住记不清。
(三)信息平台运行艰难
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工作统一、高效、便捷、归档、节约,但实际运行中的信息化建设在缓慢中前进:一是系统平台栏目环节建设比较繁琐,有些项目电子处理的同时必须本人现场同时时行,比如学生退寝手续、休学等;二是原始数据收集、填报、更新存在不准确,不全面、不及时问题,导致运行起来各个系统遇到同样麻烦,比如新生信息、毕业生信息采集;三是有些领导、老师拒绝新知识、新技术,按传统方式工作教学,信息系统全面全员运行无法实现。
四考核督导繁琐化,重检查考核轻激励
(一)考核督导重视过度
考核督导工作是院校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它有利于克服惰性、立足岗位认真工作,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学院制定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体系;制定各系统、各项目工作考核体系;制定日常工作和临时重点工作考核体系;制定教职工、党员、中层干部、辅导员班主任、教师考核体系等,营造了有工作就有考核就有督导检查的工作机制。但考核督导如同规章制度、工作方案制定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和其它本身问题,未能达到考核督导真正巨大作用。
(二)考核督导制定随意化
考核体系、督导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本身就自带问题:一是考核督导条件的制定,必须是宏观和微以的结合,必须是部门和院系的结合,必须是各系统、各模块工作的结合,必须是学院战略部署和教职工工作实际的结合,必须是领导、中层干部、员工共同参与而制定的;二是各综合部门,各领导各自为政,想考核就考核,内容变化、时间随意、工作重复,导致基层部门工作一片混乱;三是考核条款制定者,没考虑实际工作情况,没考虑执行者实际,没前期调研准备,甚至是不了解该工作,就随意制定考核条款,导致执行遇到很多困难。
(三)考核督导作用违背初衷
考核体系督导贯穿每项工作始终,其预期作用是指导、督导、激励教职工更好完成各项工作,但考核实施起来却无法达到预定目的和考核初衷:一是各类型、各系统考核体系过多,重复性大,操作难度较大,兼职人员无法做精做细;二是考核体系指标内容大多无法量化,质量指标主观性较大,指标无法真实体现工作成绩;三是考核督导检查注重通报和批评,容易引起消极情绪,甚至拒绝态度;四是考核奖惩未分明,考核过度重视整改批评,忽视轻视表扬奖励激励,考核奖惩没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合情合理合力,激励调动工作积极性精细化。
五观念转变未到位,知行合一未践行
(一)知行转变未到位
思路决定出路,态度决定高度,定位决定地位。管理能否精细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的书记、校长。党委行政一把手制定推行精细化管理如果只是喊喊口号,唱唱高调,出出风头,凑凑热闹,教职工则会假装学习,应付检查,欺上瞒下;如果牵头领导重视,其他领导因各种原因未给予重视,只是凑合或敷衍,独力难行,落实有难度;如果领导干部只知精细化皮毛,不知精细化实质,不懂精细化标准要求,无法用理论指导实践工作,无法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其下属及管理部门则会应付了事,其效果甚微;如果只是急功近利,追求时髦,形式主义,教职工则又会追逐荣誉,强调表现,只看结果,急于好成;党委行政领导不仅要重视,更要落实,不然就会演变为粗放型精细化管理“忙忙碌碌开会议,热热闹闹搞招待,糊里糊涂搞管理”。
(二)改革未持续长期推进
总则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劳动合同管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奖励与惩罚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宿舍与食堂管理
附则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公司简介(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投资者、主要产品和生产规模即可)
第3条公司机构(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
第4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有限公司;员工是指×××××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5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7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10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11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12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3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4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15条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1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深圳户口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