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制度条例优秀3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大家带来的临时工管理制度条例优秀3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临时工管理制度条例 篇1

为加强酒店临时员工的管理,维护临时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临时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合理用工、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酒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内容如下:

第一条—酒店临时用工实行“酒店行政部门协调、用工部门具体负责”—的原则,严格控制临时用工申请程序与管理费用。酒店各用工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临时员工的,用工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分管经理或总监、总经理逐级审核,经批准后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二条—酒店各部门招聘临时员工应根据经营需要和岗位需求,按照“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招聘工作由酒店行政人事部负责。

第三条—临时员工的招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能吃苦耐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愿意为酒店服务。

2、年龄一般在16周岁及以上、48周岁以下(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年龄控制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4、具有身份证。

第四条—临时员工的管理

临时用工计划管理由酒店用工部门负责,业务技能培训工作由各用工部门负责。

1、加强临时员工的教育、管理和培训,用工部门应经常组织临时员工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及酒店有关规章制度,学习服务技能,经常进行遵纪守法、安全服务、职业道德和形势教育,加强服务技能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临时员工的综合素质。未进行岗前培训的临时员工不能上岗。

2、临时员工应严格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酒店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者,酒店有权立即劝退,用工部门下次再不录用。在用工过程中由于临时工自身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或担保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任何个人不能挪用临时工工资,工资应如实发放到临时工手中,如发现有挪用、扣发临时工工资现象,经查证属实,给予责任人挪用扣发数目的十倍处罚。

4、各用工部门应为临时员工提供相应工种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公司规定,同酒店正式员工一样(例如:洗碗工配备橡胶手套、胶鞋、防水围裙)。

5、严禁招用童工和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杜绝有劣迹的社会人员进入酒店各部门服务。

6、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临时员工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考核不合格的、被酒店辞退的临时员工,不得重新聘用。

7、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临时工工资每日现结(40元/次),用工结束时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结算。

8、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上下班签到签退,临时工工作时间段分别为06:20——11:30,11:00——15:30,17:00——21:00,具体时间由用工部门详细规定。酒店提供免费午餐、晚餐。签退后由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下班,未得允许而擅自提前下班者,或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出现消极怠岗情况,行政人事部有权不予支付当日工资。

9、寒假、暑假临时工(长期临时工)每月出勤不低于20天,工资的发放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他规定同上。

10、员工上班期间穿衣举止符合酒店正式员工的相关规定,例如须黑色鞋袜,女生头发盘起,男生发不过耳等,违者每次处罚10元。

第五条—酒店招聘使用的`临时员工,原则上不提供住宿,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如果是酒店内部员工借调到用工部门临时帮工,管理制度同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0日起试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临时工管理制度条例 篇2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临时用工的管理,严格控制临时工的使用,依法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及住房局关于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招用原则、范围和条件

(一)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体力劳动工作。

(二)临时工招用要本着“确需、精简、实用、合法”的原则,不得超出公司设置的岗位种类和数量。

(三)临时工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能够胜任所聘用岗位工作。

二、招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总公司批准的岗位设置和经营需要,每季度上报一次临时用工需求计划。内容包括:工种岗位、招用人数、招用条件,岗位工资等,报人资部初审、主管副经理审定、总经理批准后,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

(二)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审批表,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方可正式录用。

(三)录用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

(四)经审批后录用的临时工,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统一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单位、个人,人资部各一份),合同期1年,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若需继续留用的,用人单位根据考核情况,与其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三、临时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一)聘用人员一般实行“同岗同酬”的日工资制,也可实行计件或按工作量确定月工资。实行‘日工资和月工资制’的,不能低于石家庄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符合续聘条件的临时工,可按照每增加一年工龄,月工资相应增加20元。

(三)临时工需调整工资标准的,报人资部审核、总公司领导批准,进行统一调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资标准。

(四)经聘用人员同意,各项保险也可由个人自行办理,单位应承担部分,以工资形式支付,并在合同中附加条款,由聘用人员专就此项签署意见并签字;可不负担疾病医疗费及意外伤害费。

四、临时工的管理

(一)人资部负责制定临时工使用指导性管理办法并提供管理中相关的政策、法规依据,负责临时工计划审批、编制,对用人单位的临时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用人单位处理有关疑难问题;按照局要求部署临时工工作,按程序向局进行临时工上报审批和备案。

(二)用人单位在公司批准的计划编制内,负责临时工的招聘、培训、以及人事管理、考勤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做到制度到位、名册、档案清晰、完整。

(三)用人单位招聘、辞退均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司审批,临时用工情况及管理制度上报公司备案,用人单位按月及时上报临时工使用情况及变化。

(四)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情况相应制定临时工考核管理制度,并报人资部备案,对临时人员的遵规守纪、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

(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须加强所聘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制定临时工各岗位的工作规范、工作职责。聘用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要追究用人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用人单位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本单位费用总额内开支,并由财审部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五、临时工的辞退及合同终止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辞退,合同期满不予续聘。

1、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2、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3、影响单位形象、声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社会治安的。

5、连续旷工2天、一月累计3天、一年累计7天的。

6、请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

7、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到其他岗位不能胜任或不服从安排,或无岗位可调整的。

8、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的。

9、不按规定缴纳医保、社保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辞退人员要按程序上报审批,可参照局关于《整顿规范临时工实施方案》中清退临时工的办法执行。

六、其他

(一)招用原公司的离岗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资部负责解释、修订,总经理批准颁行。

(三)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临时工管理制度条例 篇3

一、临时工工资发放规定

1、临时工工资每月4—日发放。

2、医院支付工资者由人事处提供名单与月工资标准交财务处。

3、承包费或科奖金支付工资者,由各科在输入当月奖金时输入相关人员的账户中。

4、科基金、科研经费、临床药理验证费、学会经费等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各科按原办法持相应支票上报财务处。

5、科室自聘本院离退休人员的,需按原职工工号输入劳动报酬。

二、临时工考勤上报规定

1、各科室于每月25—日前上报规定考勤周期的出勤情况。

2、上报出勤数据采用书面报表与院内网上传并行的方式。

三、临时工社会保险扣缴规定

1、医院支付工资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

2、承包费、科奖金、科基金及科研费等支付工资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院先行垫付。人事处每月汇总各类相关人员的保险费用,通知各科持支票到财—务划款。如不能按时办理,财务处从下个月科奖金中扣留。

四、科室使用临时工的手续、要求依据国家《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工作,各科室需使用临时人员,请按下列要求办理:

1、用人科室现有临时工需替补的,科室首先向求职人员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2、用人科室与求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在院内人事处网页下载编外人员信息表(双面打印,也可到人事处领取),请求职人员填写。

求职人员填表及上交材料要求:

(1)如实填写信息表各栏,签字栏必须由求职人员本人签字。

(2)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色照片四张,其中一张粘贴在信息表上。

(3)京外户籍人员交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科室将求职人员个人材料与科室意见(需写明被替代人姓名)上报人事处登记。经人事处备案后科室方可用工。

4、新增临时工试用期结束前,用人科室向人事处提出用人建议。根据科室建议,人事处通知个人办理合同、保险、存折等事项。

5、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增加临时工,特殊需要的岗位,各科室先交书面申请报告为了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包括承包工、季节工、临时工),有利于机关“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临时工的聘用、辞退由办公室推荐和提出意见,政工科考核,报局领导研究批准后办理聘用、辞退手续。

2、临时工在政治待遇上与干部职工平等。临时工所在科室负责组织临时工参加组织活动、政治学习和其它活动,并对临时工的日常工作进行安排和管理。

3、临时工实行月工资制,每月劳动报酬根据实际出勤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计算考核发放。

4、临时工的聘用实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一年,若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在民主评议考核的基础上,续签合同。民主评议的主要形式是全体干部职工对临时工进行投票。民主评议“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不得聘用。

5、新招临时工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6、对现有的临时工由政工科、办公室牵头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民主评议,需要聘用的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即属自然辞退,限期离岗离局。

7、被聘用的临时工交风险金200元,解聘合同时无经济责任者退还。

8、临时工原则上不解决住房,确因工作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宿舍,有住房的必须按照局里规定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费、水电费。临时工不得带家属在局内居住。

9、临时工的户口“农转非”、招工以及家属的户口、工作,子女的入托、上学、就业等项本局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10、临时工除享受合同约定的工资、劳保、医疗待遇外,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11、临时工在局工作期间,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经鉴定部门确定,其医疗费和其它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其每年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20元,超支自负,但医疗、病休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2、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遵守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13、合同期内不服从分配,不履行岗位责任,不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4、临时工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其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月基础工资1/2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基础工资。生活补助费按确定增资的年月分段计算。

15、新办法出台,老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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