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装饰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优秀6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1、 交往语言:您好、早上好、再见、请问、请您、劳驾您、关照、谢谢、周末愉快、拜拜。
2、 电话语言:电话铃响三声内接起,先报“您好!华朗装饰设计。”请问,谢谢,再见。
3、 接待语言:你好,请稍等,我帮你找个设计师,请坐,对不起,请登记,打扰您,好的,行。
一、装饰公司材料采购制度
(一)、材料采购人员应本着对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公司经营成本。
(二)、本公司的材料采购由设计人员确定品种、规格;由工程部负责询价;在洽谈过程中必须由两人以上参加。
(三)、材料采购人员应熟悉建材市场,熟练掌握市场行情。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保证材料的及时供应。
(四)、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当事先签定供销合同,并报集团财务中心存档。
(五)、材料采购人员在购销过程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在材料质量、价格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辞退;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创业就到中青创业网
二、装饰公司市场部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不准迟到早退。
(二)、着装、谈吐、仪表要得体大方。
(三)、应把一天的工作在下班之前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要有团队精神,主倡员工之间的团结合作理念。
(五)、每天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去开拓市场寻找市场。
(六)、不许从事第二职业,不得擅用公司之名来谋取私利。
(七)、要以诚待人,与客户要保持良好的关系。
(八)、对工作要有极强的责任心,做事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不要把任何个人感情带到工作中。
(九)、应勤奋工作、积极开拓市场,为公司建立一个广泛的网络关系。
(十)、要熟悉市场、人工费、材料费及材料的品种、规格、用途等。
(十一)、对客户要用普通话流利的讲出家庭装修施工过程。
(十二)、尊重客户合理化建议。
(十三)、对有意向的客户要多讲解,多了解客户的需求,直到客户满意。
(十四)、接单后要积极配合设计师做图、预算、施工。
(十五)、做好施工完毕后的保修服务工作。
(十六)、了解合肥所有小区销售居住情况和小区中住户的经济实力。
(十七)、对待客户要热情、真诚,要让客户信赖、满意。
(十八)、极开展市场调研,分析目标市场、把握市场
三、装饰公司设计部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考勤制度,不准迟到、早退。
(二)、保持工作桌面的整洁,不随处乱扔垃圾。
(三)、人员电脑应专人专用,如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下班以后,需将电源切断,违者扣考评分1分。
(四)、有事外出时,经部门经理同意后填写《外出公干登记表》,事后准确注明回公司时间。
(五)、设计人员上门量房时,应理会客户的意图,标注尺寸要明确。施工图需经图纸会审以后方可出图。
(六)、在与客户交谈中,要灵活应变,尊重客户的合理化建议。
(七)、严守公司秘密,严禁私自将公司的文件、技术资料带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八)、努力与工程部、客户服务部等部门配合,处理好工程施工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
(九)、工作要认真负责,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做到精益求精。
(十)、多与领导、同事沟通,做到热情、真挚、信赖、满意。
一、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明确管理责任人,勤于检查,及时整改;
二、工人操作地点和周围必须清洁整齐,做到每天下班后清理一次工地;
三、砂浆散体材料在搅拌或运输、使用过程中,要做到不洒、不漏、不剩,在使用地点盛放必须有容器或垫板,如有洒、漏要及时清理;
四、室内清除的建筑垃圾,应用编织袋等容器装载外运,严禁从门窗洞口向外抛掷。违者处罚50元/每次;
五、施工现场不准乱堆垃圾杂物,应在适当地点设临时堆放点,定期外运;
六、严禁在施工场内随地大小便、不准乱写乱画。违者处罚:100元/每次;
七、视需要设置宣传标语(可给办公室申请),并注意适时更换内容;
八、现场办公室、仓库、宿舍、伙房及临时卖饭处均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卫生;
九、施工现场设置的厕所,要经常打扫;
十、工地没有以上现象,项目经理奖50元;工地脏、乱、差罚款100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一、进度管理
1、在要求的进场时间前,首先确定水电工、木工、瓦工、油漆工等工种的人选(施工队伍的素质是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关键因素)。
2、认真熟悉、审核图纸,了解设计意图,细部作法,施工顺序、方法、技术措施、平面布置,协同各班组根据合同要求制定详尽的进度计划并签订进度计划责任书。在现场没有耽误工期时间的情况下保质保量的按施工期限完成。
3、根据现场情况对图纸进行审查,提出存在的问题报审甲方并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
4、根据工程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准确地向材料采购员提前提出各种材料的需用量。材料必须在两天以上提出。
5、需要定制及其甲供材料必须按计划进度、定制所需时间提前下单。
6、合理安排水电工、木工、瓦工、油漆工等工种的配合,保证整体工程高效、畅通、有条不为的进行。
7、对现场施工班组投入的劳务人员不足,应限期要求增加劳务人员,如未达到要求有权要求其退场或我方调配劳务人员,竣工后扣除相应费用及损失。
8、各个工种必须现场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对一些拿不准的`施工问题应与现场管理人员协商,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
9、各类机械设备必须专人操作、精心维修,确保正常使用,以满足施工进度的实际需要。这是保证工期的必备条件。
10、充分利用经济规律及其杠杆作用,有效地调动工人生产积极性,所有施工人员的经济利益按实际进度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段兑现奖罚。
11、项目部协调现场施工人员与人员,各工种之间的工作关系,充分调动每个人的工作热情,使得人尽其才,用人之长,责任分明,使项目部精干、高效、政令畅通。由项目经理进行内部供求关系的协调,诸如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动力等,求得项目资源保证,从而使物尽其用,按施工进度计划有条不紊的施工。
二、质量管理
1、认真熟悉、审核图纸,了解设计意图,细部作法,施工顺序、方法、技术措施、平面布置,并向各班组进行施工技术及安全质量交底。
2、质量要求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建立三级管理制度,自检—专检—报检,验收合格进入下道工序;不合格应立即返工,由施工班组承担因返工造成的相应损失。
4、坚持“严格把关与积极预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质量检验人“卡、防、帮、讲”(卡,即把关;防,即预防出现不合格品,防患于未然;帮,即对操作工人进行技术指
第一章 目标管理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2条 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项目部,定期考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3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第4条 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小组”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 各个部门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如果有本部门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部门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第6条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公司质安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7条 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公司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提交各部门负责人经审阅后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8条 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9条 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10条 管理者不得违章指挥,操作者不得违规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规作业,执行互相监督制。
第11条 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第12条 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室外堆料应遵守甲方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第13条 每天班前班后公司负责人和各施工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14条 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15条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临时用电、用水管理
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专职电工完成。
2、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3、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4、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5、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6、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