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书读百遍,其义自见,以下是勤劳的小编午夜给大家分享的12篇价格调整通知涨价通知书,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尊敬的客户朋友们:
您们好!自我公司成立以来,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到今天成为华中地区知名的保健茶龙头生产企业,产品畅销国内外,为上千家企业提供了优质产品和服务,并开拓电视购物、保健商城等多种销售模式,这些都离不开您的精诚合作!也正因为我们品质卓越、先进的生产设备、高效生产效率、丰富的生产经验以及精锐团队、诚信经商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得到了众多合作伙伴的广泛认可,使万松堂成为了各类保健茶加工和加盟代理的首选。
近几年,整个社会进入快速通货膨胀的时代,无论是茶叶、中药材、原材料、纸张印刷、各种设备还是人工成本、水电费用、运输、市场研发费等都在全面快速增长,使得企业不堪重负。
尽管如此,我们一直坚持“质量是企业唯一的`生命力”!为客户的最大利益,生产出更优质的产品,保证企业更健康良好的发展,真正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经公司研究决定:自xx年八月十五日所有产品在原基础上上涨20—30%!
敬请理解!特此公告!
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八月十五日
尊敬的代理商、合作伙伴:
非常感谢贵司长期以来的支持与厚爱,使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平台!对我司的业务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根据市场行情,由于近期因各种成本和原材料不断上涨,我司接工厂通知,决定于x年x月x日每款上涨3元/台;电源每台上涨3元/台;套装每套上涨5元/套。
收到此信息后,请广大客户提前做好市场掌控和预测贵司所需备货数量于10日前下单为截止时间,并协调好新的性价比切入和执行。(涨价前期备货以我司10日前收到贵司的订货数量明细及货款金额为准,不提供账期支持,敬请贵司财务提前安排货款)
备注:原有的价格体系(及原有享受的相关政策)即日起取消!新的销售政策以我司最新的销售价格政策予以执行。
如有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顺祝商祺!
尊敬的客户:
您们好!
20xx年由于国内企业生存环境承受了劳动力价格上升、原材料价格上行、通货膨胀趋势和政策因素变动的多重挤压,我们WW公司也不例外,对于我们传统低端下游产品主要依靠其加工费并通过规模效应及加强开源节流的公司内部管理获取微薄利润的包装制造行业更是雪上加霜,目前给贵公司供货的一些产品已是负利润或接近零利润,让我们的合作难以为继。
本着长期诚信服务、共同发展、质量取胜、创造价值、共享利润的经营理念,为了我司的可持续发展并能更好的为贵司长期服务,我司的一些产品需要增加生产成本,我们希望对如下产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如果贵公司觉得不合适或有问题,我们可以及时协商。
涨价产品范围:xxx。涨幅:xxx。时间段: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鉴于双方此前的合作关系一直较好,现特致函贵公司20xx年2月1日起执行,为此对贵司造成的不便或工作上带来的困难深表歉意,同时希望能够得到您们的谅解与支持。
特此函告。
顺祝商祺!
业务部:MM
20xx年xx月xx日
去年年底,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财政部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在整车能耗、安全标准、电池性能和续航里程方面对获补贴车型提出了新门槛,明确提出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总额将较2016年政策退坡20%,并对各类车型的中央财政补贴数额进行了下调。此外,《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对各车型的补贴不得高于中央财政补贴的50%。
“这次补贴政策退坡是意料之中的事情。补贴政策本身就是帮助企业度过产业发展初期成本最高的困难阶段的工具,不应长期使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顾问王秉刚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中国是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最多的国家,继续让这个产业停留在完全的市场机制之外,对其发展是没有好处的。”王秉刚认为,此次补贴退坡与前不久有关部门提出的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互为“左右手”,背后的用意都是将新能源汽车完全市场化。
重点“整肃”新能源客车
其实,早在2015年四部委出台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中就已明确提出,对除燃料电池车以外的车型将实施补贴退坡,2017―2018年对新能源补贴数额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的补贴数额则在2016年的基础上下降40%。此次补贴退坡只是按既定方针完成的规定动作。 北汽新能源汽车 CFP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主要对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三类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额度做了下调,其中新能源客车的补贴额度下调最大。补贴额度最高的是长度超过10米的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上限为30万元,较2016年的补贴标准下降20万元。长度6~8米的新能源客车,补贴最高为9万元,下降幅度超过70%。此外,《通知》还将补贴方式仅仅考虑大客车车身长度因素改为同时考虑电池性能因素。
在去年下半年曝出的部分新能源汽车企业骗补丑闻中,被点名的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涉事企业都涉及新能源客车的骗补问题,那么《通知》是否有意在对骗补的“重灾区”新能源汽车进行强有力的“整肃”?
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确实对奖惩机制和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新能源客车的确是一个充满了问题的领域,此次新政也的确对其进行了严格限制。”王秉刚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新能源客车此前享受补贴的金额是最多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动辄就对新能源公交用车发放上百万元的补贴,这类行为此后理应有所限制。汽车流通协会常务理事贾新光则认为,不必对新能源客车的补贴降低进行过度解读,“《通知》规定的新政策很全面,是对整个新能源汽车行业做了新的规范和门槛。至于新能源客车,目前有2000多家企业在做,的确是最乱的,整顿是必须的”。
新能源汽车涨价势在必行
除了被“重点照顾”的新能源客车外,新能源乘用车所获的补贴也有所降低。《通知》规定,对乘用车的补贴以电池续航能力为准,续航里程超过250千米、在150~250千米之间、小于150千米的车型,可分别获得中央财政补贴4.4万元、3.6万元、2万元,较2016年的补贴政策降低了20%。此前,这三种车型还可以按1:1的比例获得来自地方财政等额的另一笔补贴。按照新政中地方财政补贴最高不得超过中央财政50%的规定,以续航里程超过250千米的乘用车为例,此前共可获得11万元补贴,新政后最高只能获得4.4万元+2.2万元共计6.6万元的补贴,少了4.4万元。
这4.4万元补贴的减少会被厂商自我吸收,还是将作为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北汽新能源在新政伊始便对外信息,称2017年春节前北汽新能源全系车型不会涨价,公司将出资承担补贴退坡的相应差价。不过,这样的r格也只能维系到春节。《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走访北汽新能源经销商,店内一位负责人透露,“春节后涨价是必然的事,如果在春节前交付定金,可以按照2016年的补贴政策申报,价格也按照2016年的来算”。
相对于北汽春节前的“坚持”,比亚迪则有些“扛不住”了。比亚迪一名经销商负责人表示,涨价已是势在必行,“如果消费者能在春节前作出决定,比亚迪会自掏腰包给车主5000~8000元的礼包,弥补涨价后的费用”。以比亚迪e5为例,即便获得5000~8000元的厂商礼包,其涨价幅度仍超过3万元。“一台十几万的车涨价4.4万元,在我们看来是一个不小的比例,与其这样不如花差不多的钱去买传统燃油车了。”店内一名消费者得知汽车涨价后表示。
此前有消息称,一些经销商先将一些新能源汽车上了牌照,再以高达5000元的过户费转让给想买车的消费者,以避开最高4.4万元的涨价幅度。一名4S店负责人表示,的确存在此种做法的空间,但过户费应该没有5000元那么高,不过,为规避涨价,此种过户费的确有坐地起价的可能。
补贴车电池性能设置门槛
补贴退坡是否是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热情的伤害?贾新光认为:“本来也没什么热情,新能源汽车在全世界的推广都会遇到类似的困难。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不应该只把目光盯在补贴政策上。”贾新光还表示,电池性能和充电基础设施是新能源汽车至今未能很好解决的两大问题,也是消费者不感冒的主要原因。
政府部门显然也已意识到这两个问题,《通知》中也设置了应对的措施。新政对获补贴车型的电池性能设置了门槛:电池密度超过90Wh/kg的乘用车才可获得补贴,超过120Wh/kg的可获得1.1倍的补贴。贾新光告诉记者,电池厂商在技术上达到90Wh/kg这个底线绝对没有问题,而要想达到120Wh/kg获取额外补贴,还应该在电池技术上进行创新。“电极材料的创新肯定会加大投入成本,但一旦获得补贴,又有助于车企形成规模优势,形成盈利,这是一个矛盾。”
一、农村信用社不属于价格法调整范围价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这说明对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企业,其特殊的价格行为即利率,不受价格法约束,也不受物价部门管辖。
二、农村信用社不属于应当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业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同时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调[*]164号《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来看,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目的在于“抑制通货膨胀,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平抑重大节日和灾区市场物价波动”和“稳定”菜篮子“价格,稳定重大节日市场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其他突发性涨价,扶持副食品生产”等方面。对作为金融业的农村信用社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依据不足1、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文件并未就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价格法授权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并未明确授权县级政府可以设立。国家计委引用的国发[*]23号文,是在在价格法实施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制定,价格法实施后,价格行为应单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执行。2、价格调节基金这一价格杠杆,国家只在*年过设立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由于不符合实际情况,*年就予以废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年和*年均把制定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作为年度工作,但至今尚未出台。目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没有法律上的具体范围和标准。3、我们能够查到的吉林省、厦门市、海口市、重庆市、新疆自治区、广东省、福建省和汕头市等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也仅仅是限于副食品,全国上下也没有发现诸如*县“雁过拔毛”式的征收办法!这充分证明,所谓遍地开花式的征收范围和凭主观设定的标准,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是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价管理要求的!
四、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国家三令五申废除的基金项目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80号)、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61号)、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77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通知取消560项电价外收取各种基金和附加费项目》等等文件,每次必将价格调节基金列为取消的基金项目!2、财综字〔*〕180号明确规定“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自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其他地区和部门已出台征收的基金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相类似的,一律参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取消”,宝丰县物价局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报请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把县政府置于违法境地,其用心何在,可谓司马昭之心!3、财综字〔*〕77号明确规定“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设立各种基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县物价局在明知国家有此规定的情况下,还在征收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我们很清楚此举是合法还是违法!
尊敬的XXXX小姐/先生:
现通知您自20XX年8月起,您租住的公寓每月租金将增加200元,从每月400元增至每月600元,租金应于每月的1日按时支付。
双方出租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保持有效。
感谢您选择居住我的公寓。一直以来,我们双方关系很融洽。希望您仍能在此居住。
祝您一切顺利!
房东:XXXX
20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xx:
您好~
对于您一直以来的支持与关照,xx实业物业公司全体员工在此深表感谢,在未来的日子里,还望能与您继续多多合作,携手前进。自从跨进xxx年,受金融海啸的持续影响,各种费用快速暴涨,起初为了不影响客户们的正常运营,我公司将微薄的利润空间进行一而再的压缩?但至今为止,不断上升的成本所造成的影响也已经令我公司实在难以负荷。本着长期诚信合作、共同发展、共享利润的经营理念,为了我司的可持续发展并能更好的为贵司长期服务,鉴于目前的市场行情,考虑到公司的经营目标,经公司研究讨论,决定从x年x月x日起,提高各租赁公司租金,价格变更如下:
1.各租赁公司库房仓储费每平方上调5元
2.办公楼、宿舍、写字楼租金在原价基础上上调5%涨价不是我们的意愿,此次调价实属无奈,为此对贵司造成的不便或工作上带来的困难深表歉意,同时希望得到您的谅解和支持~顺祝
商祺
尊敬的代理商、合作伙伴:
非常感谢贵司长期以来的支持与厚爱,使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平台!对我司的业务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根据市场行情,由于近期因各种成本和原材料不断上涨,我司接工厂通知,决定于xxxx年x月x日xxx每款上涨3元/台;电源每台上涨3元/台;套装每套上涨5元/套。
收到此信息后,请广大客户提前做好市场掌控和预测贵司所需备货数量于10日前下单为截止时间,并协调好新的性价比切入和执行。(涨价前期备货以我司10日前收到贵司的订货数量明细及货款金额为准,不提供账期支持,敬请贵司财务提前安排货款)
备注:原有的价格体系(及原有享受的相关政策)即日起取消!新的销售政策以我司最新的销售价格政策予以执行。
如有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其中包括六方面的内容:
第一,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跟踪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加大对价格上涨较多商品的价格巡查、检查力度。
第二,通知强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努力保障重要商品生产和市场供应,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落实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稳定煤炭价格;确保12月1日起落实完善农副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立即着手开展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等相关收费的工作。有关省份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糖料蔗与白砂糖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保障蔗农利益,稳定榨糖企业生产。
第三,通知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清费降价工作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切实落实各项清费减负措施和政策;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
第四,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抓紧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挂钩联动的机制,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第五,通知强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价格调控监管机制。立即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等恶意囤积、哄抬价格行为,以及其他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的行为。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依法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积极作用。
尊敬的客户朋友们:
您们好!自我公司成立以来,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到今天成为华中地区知名的保健茶龙头生产企业,产品畅销国内外,为上千家企业提供了优质产品和服务,并开拓电视购物、保健商城等多种销售模式,这些都离不开您的精诚合作!也正因为我们品质卓越、先进的生产设备、高效生产效率、丰富的生产经验以及精锐团队、诚信经商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得到了众多合作伙伴的广泛认可,使万松堂成为了各类保健茶加工和加盟代理的首选。
近几年,整个社会进入快速通货膨胀的时代,无论是茶叶、中药材、原材料、纸张印刷、各种设备还是人工成本、水电费用、运输、市场研发费等都在全面快速增长,使得企业不堪重负。
尽管如此,我们一直坚持“质量是企业唯一的生命力”!为客户的最大利益,生产出更优质的产品,保证企业更健康良好的发展,真正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经公司研究决定:自x年八月十五日所有产品在原基础上上涨20-30%%!
敬请理解!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公司的支持和帮助!我司本着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精神,多年来为我公司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获得了广大用户的认可。20xx年国内企业生存环境承受了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售后服务环节增加、通货膨胀趋势加重等多重挤压,我们上海磊恩化工也不例外。20xx年下半年以来,我公司一直承受着因原材料、人力成本(加工费、人工费)、运输、市场研发费等价格上涨而导致生产成本上升的困扰。特别是废酸处理成本费用提高很大。
为了我司的可持续发展并能更好地为客户长期服务,本着长期诚信服务、共同发展、质量取胜的经营理念,经过多方面的慎重考虑,我公司决定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对本公司工业盐酸产品价格做适当调整(现各型产品价格涨幅约40%),以缓解不断上涨的成本压力望贵公司慎重考虑。此次价格调整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与支持,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以高品质的专业服务全力回报广大客户的厚爱和支持。
特此函告!
关键词: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审核;工程造价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7-0127-02
1 引言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应当协商修改,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行备案。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市住建委委托我站负责。
我站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以来,历经了计价办法的重大变革: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国内的实施,工程计价模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深刻影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形成。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审核,从建设市场的经济活动来看,国家及省根据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时出现的一些问题,相继出台了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如何顺应计价模式的改革,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切实做好施工合同的审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的重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承发包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变更的计价原则、价格调整、计价、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并享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款项的权利;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并享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产品。从中分析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核的重点必然是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对工程价款的审核更是施工合同审核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条款的审核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2.2 审核施工合同协议书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概况,工程概况是否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等;是否明确工程承发包范围,其承包范围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检查合同的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检查合同价款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
2.3 审核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中列有的监理人员与监理合同备案表是否一致、承包人现场项目部人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是否明确变更的计价原则:合同中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约定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给与差价补偿原则,防止不平衡报价;尤其是对于清单中没有涉及到的项目变更,其定价原则、方式要明确,建议可以采用参照消耗量标准组价的模式,即工程人机材耗量参考消耗量标准,人机材单价采用信息单价,取费参照投标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综合价格的调整,建议事前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值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公式;对材料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应按相关文件约定分担原则或调价公式;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加以明确。 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对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调整条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针对招标文件作详细约定,避免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在施工、竣工结算阶段产生争议;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检查合同是否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检查合同中是否有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3.1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争议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因为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扯皮,影响工期,甚至工程质量。因此在合同审核时应特别注重对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审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各方各司其职,工程变更中扯皮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一些思考
当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后施工前审核备案,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少合同违约现象: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因此对施工合同的备案应该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合同跟踪备案事先必须有着非常明确的、恰当的目的或目标,跟踪备案模式很容易使备案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备案监督不能越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因为介入了项目管理,反而使备案监督的作用弱化,客观性受损,备案风险加大。
5 结束语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过程跟踪备案应准确把握跟踪备案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重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应在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已有的经验,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备案程序和审核规范,使合同备案逐步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备案工作质量,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
参考文献:
[1]刘忠平,谢祎龙等。关于高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实践思考[J].教育财会研究,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