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如下是小编帮助大家找到的安全承诺书范文汇总【优秀1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为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美化、绿化工作,提高校园的环境质量,特制订我校校园绿化与养护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标
1、搞好校园的美化绿化和花卉树木的养护管理,把学校建设成红花绿地,树木成荫,鸟语花香,景色怡人的花园式单位。
2、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努力提高绿化水平,实现园林校园绿化,力求遵循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宗旨,尽量与校园文化有机结合,创设浓郁的美化与文化氛围,寓教于景,起到既美化环境,又培养人才的作用。
3、校园绿化要坚持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高大落叶乔木与草坪,攀援植物相结合,做到四季常绿,三季有花。使其既美化环境又能起到降温、滞尘、减噪、增加空气湿度等作用。
4、树木、花卉、草坪定期修剪,适时养护,做到花草繁茂,树木旺盛。
二、管理办法
1、学校建立美化、绿化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校园美化、绿化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2、学校与专业绿化养护单位签订合同,具体负责校园的绿化与养护工作。
3、学校校园的绿化要按照统一的规划和布局设计,不得随意变更,花卉树木确需变更的需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4、校园内的树木、花卉任何人不得随便砍伐和损坏,砍伐或者增植新的花卉树木都必须经过领导小组批准,损坏花卉树木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补栽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管理要求
1、花草、树木要定期修剪,科学养护,做到花草繁茂,树木旺盛。
2、花草树木要及时浇水,合理施肥,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适时喷洒农药、防虫、治虫,病害危害程度控制在5% 以下,无药害发生。确保成活率和生长茂盛。
3、草坪要生长旺盛,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5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叶片枯黄。
4、绿地内保持无杂草,无污物,无垃圾,水面无漂浮物,严禁乱写乱画和乱丢杂物。
5、花卉、苗木要无死枝、枯枝,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现象。
6、各种花草树木要明确其科属和生长习性,以便科学管理。
倡议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所有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人身及财产安全,明确每个施工人员安全职责,特要求所有施工人员签订本工程施工安全职责书。
一、生产工作安全相关
1)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务必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严禁违章操作,对违章指挥的有权拒绝执行。
2)特种作业务必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严格做到持证上岗。
3)高空作业。操作人员应穿胶底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雨天及五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搭、拆脚手架,上树作业等。
4)坑槽作业。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倾坍趋势时,人员要立即撤离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大树移植时,严禁未将树木支撑稳固就开始掘苗,掏底时严禁将头和躯干伸向土台下,风力到达四级时,应立即停止掏底。
5)起重、吊装作业。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
6)用电、用火安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裸线送电;施工时要与输电线路(尤其是高压线)、电气设备持续安全距离;严禁不懂电气的人,擅自操作使用和修理电线、电器;气割、电焊务必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擅自在工棚、临建内使用电炉、酒精炉等明火源以及汽油、柴油等发电设备,严防火灾事故以及气体中毒事故发生;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和乱堆乱放易燃物品;所有现场用电配电箱各路系统均使用漏电保护器,并各路需进行用电验算使用合格产品。
7)机械、设备操作安全。操作人员务必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严禁不懂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和修理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停止运转前,严禁进行检查、搬动或转场,严禁触摸机械设备的旋转、切割、挤压等部件。
8)出入工地及外出。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务必戴安全帽及出入证或工作证,并遵守门岗的有关规定;从工地外出务必请示项目部管理人员,经项目经理同意方可外出,否则一切后果由施工人员自行承担。
二、生活及休息安全相关
1)交通安全。机动车驾驶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都务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行为规范及国外当地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论驾车、乘车、骑车外出还是步行外出都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安全;严禁酒后驾车的严重违法行为。
2)财产安全。施工人员应自行保管好私人财物,离开宿舍时务必将门、窗锁好,就寝时务必将门窗锁好,发生丢失,由施工人员自行承担损失;对所领用工具设备,要妥善保管和保护,用毕要及时归还给库房,因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归还而损坏或丢失的,由施工人员承担赔偿职责;严禁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私拿、私卖施工现场或库房的任何物品。
3)施工人员应遵守施工所在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礼貌施工,严禁在工地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对违反本条及上述各条的施工人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4)无论在施工场地还是营区禁止购买当地人贩卖的食品及饮料。
三、社会环境风险
1)赤道几内亚社会相对稳定,施工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触犯当地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或者外出办事时不得和当地政府和公务人员发生冲突。
本人在此确认已于年月日在赤道几内亚马拉博国家公园项目经理部理解了岗前安全生产教育。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部安全负责人(签字):施工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驾驶人员
1、驾驶车辆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2、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符合车辆。
3、驾驶员负责乘车人员上、下车情况、安全带系扣情况监督。
4、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车内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
5、身体过渡疲劳或患有疾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6、驾驶员应谨慎驾驶,确保安全、不得超额栽人。
7、对乘车人员不按照要求安全乘车或提出不正当要求时,驾驶员有权拒绝开车。
乘车人员
1、上下车时,乘车人员不得拥挤,待车辆停稳后,应有秩序的上下车,待上车人员上车坐稳后,方可开车。
2、严禁乘车人将头、手、脚伸出车外,以防路边树枝或回车时刮碰,造成人员伤害。
3、不准在车内喧闹,以免分散驾驶员精力。
4、乘车人员必须系扣安全带。
5、乘车人员自行了解正常行程时长,不得以赶时间等理由提出加速等非合理非安全要求。
4、在凸凹不平的道路或交通复杂的地段行驶,乘车人要注意坐稳,以防颠簸或制动时将人碰伤
我已经接受过驾车/乘车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熟知《外派车辆运行基准》的'内容,了解了公司相关的规定,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承诺人:
日期:20xx年02月12日
本实验室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只从事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的实验活动。
2、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置消防设备、安全警示牌等安全标识。定期对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3、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制度,加强菌(毒)种保藏、使用管理,严防菌(毒)种泄露和扩散及人员感染等生物安全事故,确保自身不被利用从事生物恐怖活动。确保不发生本单位工作人员擅自采集、接收毒(菌)种及擅自分离、鉴定、引进、输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事件。
4、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火灾防范、机械事故、安全用电等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按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实验操作,防止实验室感染事故发生。
5、严格动物病料采集管理,对动物疫病诊断废弃病料,严格按规定处置。
6、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上报。
7、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病料采集、使用、保存和销毁情况。
8、如发生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本实验室自愿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书一式二份,农牧主管部门和兽医实验室各执一份。
20xx年xx月xx日
一、交接与交流
工程开工之前做好各项交接工作,我方经过监理以书面形式和甲方交接施工工艺、施工流程,并要求三方签字确认。对基层墙面质量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双方书面交接,方可施工。
施工现场人际关系的处理非常重要,处理好现场管理人员以及监理的关系就等于节省了时间、增加了效率,关于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一定要与相关人员多沟通、多交流,如果出现对我方施工有影响的应即时请甲方解决并处理。
二、施工质量管理
质量第一,首先要选择一个各项指标优良的施工班组,开工之前,要召集所有施工人员参加现场会议,传达项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流程。
每天严格检查施工质量,做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部位,必须进行处理或者返工;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要经甲方、监理验收签字,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三、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进度是决定工期的最大因素,一定要做好周密详细的时间安排。现场施工要将施工时的周计划、月计划按时上报甲方,如果遇到对我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应及时申请甲方解决处理,以免耽误工期。如果施工进度跟不上的话,在必要的情况下增加施工班组人员,并将每周、每月的施工情况和进度,向公司汇报,以便公司统筹安排、按期结账。
四、材料管理
材料的管理是每项工程的关键,首先一定要选好储存材料的仓库(防雨且便于卸货、搬运的位置),施工时搅拌机和施工部位落地灰要清理干净,特别是刮尺上的保温砂浆要倒入灰桶,下班之前仔细检查各处,保证现场的干净整洁,特别是堆积材料的地方要重点排查,以免下雨淋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申报材料时,要结合施工进度和当时天气情况,只供材料不包工的工程,材料进场要清点数量,并要求甲方管理人员确认签字。
五、安全管理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只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保障效率。
每天开工、收班都应清点人数,禁止酒后施工作业,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外脚手架没有经过安全员同意和批准,禁止私自拆除和变动,违者严处。
六、工程收尾管理
工程完工后,对施工面再次全面系统检查,经过甲方和监理验收,并对施工面积落实,和甲方核对确认。即时清点施工工具和剩余材料送回公司。
以上为我个人现场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但在工作中还存在较多的不足和失误,管理的不够完善,希望大家给我更多的指导和帮助,我将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不断的锻炼自己、积累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贡献自己有限的力量于公司无限的发展中。
本人作为 员工,为保障自身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本人郑重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
2、严格执行“开箱验视”和实行“验视盖章”制度,把好每一件快件揽收的验视关,严格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监管机制,对于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责任人或当事人,追究经济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快件寄递的实名制工作,真正筑起安全生产的双重防火墙;
3、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相关规定。
4、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灭火与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技能,懂得本岗位的危险性、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做到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互救,会熟练使用防毒面具、呼吸器。
5、积极参事故隐患检查和整改工作,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危险(危害)因素,立即向领导报告进行解决,积极参与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
援工作,在救援中服从上级的指挥。
6、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岗一责制”,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员工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7、遵守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将车辆借予无驾驶证人员驾驶,驾驶机动车必须做到持有有效驾驶证,不超速行驶,遵守交通规章,骑电动车和摩托车的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8、严格执行对现金、票据有关管理规定,保证不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安全事故发生。
9、主动指导客户按标准填写《快件寄递详情单》,加强对违禁品名录内容的学习,随身携带违禁品名录宣传单,并在揽收快件时主动出示给寄件人,将违禁品知识宣传告知到位
10、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存档,一份承诺人留存
甲方: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工程项目部
工程地点: 桩类: 规格: 数量: 项目负责人: 专(兼)职质量员: 合同造价: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质量管理条例和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工程质量。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施工质量责任协议书。
1、目标:
预防和遏制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认真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率为100%。
2、双方责任
2.1、甲方责任
2.1.1甲方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乙方在建工程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2.1.2、甲方有责任组织公司职能部门进行对乙方在建工程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工作。对整改不力或严重存在质量隐患,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2.1.3甲方有义务指导项目部做好工程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2.2乙方责任
2.2.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发的《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及强制性质量管理条例。项目经理为质量第一责任人,并配备相应技术负责人和专(兼)职质量员。
2.2.2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质量交底制度,将质量控制程序贯彻到班组和每位操作人员,并按规定和统一格式建立规范的质量检查用表。
2.2.3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及时出具工作联系单进行修正。
2.2.4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取样。经监理公司认可,到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严禁弄虚作假、偷工减料。
2.2.5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每道制造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2.2.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正确、齐全收集工程资料,签证手续完备。竣工后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交公司存档。手续齐全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2.2.7乙方施工中产生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2.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 章) (签 章)
签订日期:20__年 月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我公司若有幸中标承建 工程,为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该工程顺利进行,我公司及 项目经理 向相关方郑重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使之正常有效运转;
二、按规定设立项目管理班子,并足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三、对建设单位支付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将足额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决不挪作他用;
四、加强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均做到持有效证上岗;所有作业人员均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五、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条文,严格并全面落实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六、公司和项目部均按规定分级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七、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教育职工自觉抵制“四乱”行为,现场围墙、大门、冲洗台、道路硬化、材料堆放、建设立面、临建设及餐饮等均符合文明卫生要求;
八、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社会相关方的监督,认真对待所提出的指令或意见、建议,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决不瞒报或拖延报告。
以上承诺为本企业及项目经理真实意识的表示,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关方依法或依照依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
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人是劳务公司员工,在北京项目中,我将严格遵守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严格履行工地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定,对下述要求牢记在心,如有违反,自愿理解处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及要求。
2、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对甲方提出的问题立即改正。
3、不违章指挥,若发生自愿理解200元罚款。
4、不在危险的环境下、状况下施工作业。
5、不乱动用各种机械设备,不乱动配电柜、箱、盘、不私拉乱拽,若发生自愿理解1000元罚款。
6、电工、焊工、桩机操作人员等务必为专业人员且务必持证上岗(证件应随身携带),违者处以1000元罚款/每次。
7、进场后用心办理胸卡,不佩戴胸卡自愿理解20元罚款。
8、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不隐瞒,不违章作业。对隐瞒不报的罚款200元。
9、进场后,仅在施工现场(工作区域)及生活区活动,不随便进入其他区域等,不随处乱走乱窜,违反者自愿理解每人每次100元罚款。
10、出入现场大门,自愿理解门卫的检查。不偷拿甲方,业主的物品,违反者自愿理解20xx元罚款,并立即离开工地。
11、本人身体健康,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不适合桩基作业的疾病,如有隐瞒愿理解1000元以上罚款,后果自行承担,并立即离开工地,与甲方没有任何职责。
12、不打架斗殴,不寻衅滋事,如若发生愿理解1000元以上处罚。并立即离开工地。不酗酒闹事、不和别人发生争吵,若发生愿理解1000元以上罚款,并立离开工地。
13、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架子工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罚款50元。严禁施工现场内吸烟,违者罚款50元。
14、每一天搞好宿舍卫生,对脏乱差的愿理解100元/每次罚款。生活区内不乱丢烟头,应将烟头熄灭后丢弃在垃圾筒内,若违反愿理解每个烟头10元的罚款。
15、生活区厕所:员工去完厕所后及时冲洗,乙方要安排专人打扫,对不冲洗者罚款10元每次。
16、不随意在厕所外任何地方大小便,若发生愿理解100元以上罚款。
17、每一天饭后,剩菜剩饭要倒入专用垃圾桶内,由食堂人员及时处理。严禁乱泼乱倒,违者罚款20元每次。
18、每个管理人员、员工务必要有良好的团队和良好的节水节电意识,杜绝浪费。遇到状况不去处理的罚款20元每次。
19、乙方食堂内部设施的布置应贴合当地卫生防疫等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贴合规定而受到处罚的,乙方自行负责。
20、焊接作业时不使用防护用品,每次罚款100元。现场不准备灭火器等器材罚款1000元,不开动火证每次罚款1000元。不是专业焊接人员(无操作证书)而操作的,每次罚款1000元
21、不酒后作业,若发生自愿理解200元以上罚款,后果自行承担。不戴安全帽每次罚款50元。电工不穿绝缘鞋罚款50元。穿拖鞋上班罚款50元,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罚款50元,发生其他违章作业状况的罚款50元。施工现场吸烟罚款50元。
22、不私自容留朋友老乡等在工地宿舍留宿,违反者自愿理解500元罚款。不私自外出住宿,若外出不归,发生一切问题与甲方无关,
23、木工加工区,加工中严禁大材小用,严禁乱截整张板材,一经发现将罚款20xx元。严禁使用竹胶板、多层板钉桌子、凳子,一经发现将罚款1000元。
24、钢筋加工过程中严禁长才短用,一经发现将罚款1000元。
25、混凝土浇筑作业中,发生跑模的,将对木工班组处以每处20xx元罚款。钢筋发生严重位移的将对钢筋班组处以每处20xx元罚款。混凝土结构架子支搭不合理,甲方提出意见不及时改正的,将对架子工(或木工班组)处以每次每处1000元罚款。
26、使用电夯回填作业中,扶夯人员及拉线人员不戴绝缘手套将处以每人每次200元罚款。混凝土浇筑作业中,振捣棒手及拉线人员不戴绝缘手套将处以每人每次200元罚款。
27。晚上外出晚9点前回到。因外出,发生的一切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28。遇到违反上述状况,而拒不签字的,将对违反者处以双倍处罚。
29。上级各类安全检查中不乱说乱道。进场、出场向甲方签署相应表格。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承诺人:
日期:
一、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做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我们建筑施工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来说是责无旁贷。施工企业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否则就会致使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建筑施工企业领导工作必须深入,不能“蜻蜓点水”,不能认为这是分管领导或安全部门的事,仅满足于“每逢开会讲讲,来了文件念一念,出了问题查一查,年终总结挂一挂”。增强安全意识靠教育,抓好安全靠落实,工作要抓到点子上,对安全工作要有责任心,紧迫感,企业安全工作就会搞上去,安全生产就会抓好。
二、学习《条例》要与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相结合要明确施行《条例》,就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条例》是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通过学习“两法”,可以加深对《条例》的理解。《条例》涵盖范围广、制度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处罚力度大,全面深入地学习《条例》,研读领会法规原文,把握其基本原则,掌握其中规定的各项制度,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基本保证,也是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遏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措施。抓安全生产,一定要杜绝六种倾向,进一步摆正安全生产的主导地位。
①杜绝顾此失彼,不能抓质量时忘了安全,抓进度时不顾安全。
②不把安全生产当做永恒的主题,认为是老生常谈,思想麻痹,往往事故就会钻了思想麻痹的空子。
③杜绝形式主义,热衷于上传下达,讲得多,做得少,只打雷,不下雨,责任不到位,检查不及时,措施不得力。
④杜绝弄虚作假,出了事故,隐瞒不报,不分析原因,不追究责任,不制订防范措施,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⑤杜绝金钱至上,有的企业只为赚钱,不顾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添置、配备的安全设施不配备,该发放的劳保用品也不发,有些已经老化的电线也不更换,这就给事故留下隐患。
⑥杜绝有法不依,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都是安全生产中必须执行的,也是做好安全生产的保障,我们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知法懂法,依法进行施工生产,决不能敷衍、应付。
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与措施,对减少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有着重要作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贯彻这些制度,就能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制度的约束,就能使企业的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反映了一个企业的整体素质的高低和职工的技术水平。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存在有许多危险因素,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机械和起重伤害都是对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严重威胁,在制定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时,我们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树立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观念,要从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盯住不放,一抓到底,鼓励员工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各级管理人员为工人的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势头,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设备安全,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项目:新疆移动克拉玛依白碱滩区管道网工程
第二条施工地址: 新疆克拉玛依地区
第三条甲方安全责任(甲方即发包方,乙方即承包方)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指派项目经理负责与乙方联系施工安全方面的工作。
5、甲方有权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责令乙方清除不安全隐患的权利。
6、甲方有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管理政策、法规,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章,不服从甲方管理等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7、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8、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9、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施工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信工程施工安全施工摘录》等有关其他安全施工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臵施工。
6、 乙方必须为其招收的外地务工人员办理所需的一切必要手续和证件。
7、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法纪,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反本条款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在施工期间,乙方自带或外租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经甲方安全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凡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10、乙方在施工期内,要爱护甲方的各种设施、设备。严禁偷盗、挪用、破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凡乙方人员违反本条款,一经发现加倍处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11、在施工期内,乙方的生活区要符合甲方文明工地的要求,搞好并保持宿舍、食堂等处的环境卫生。
1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中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袒胸露背,穿拖鞋上岗,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冬季,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等电器设备;夏季,严禁到河塘中游泳、洗澡。凡乙方人员违反本条款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4、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5、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6、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7、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18、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19、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未设臵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地点在甲方住所地。
发包方(章): __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承包方(章):__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根据要求我已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郑重承诺: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责任、安全投入责任、日常安全管理责任、三级安全教育责任、劳动保护责任。
二、对企业的安全事务负有义不容不容辞的责任。
三、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员工健康。
四、公开的安全生产表现。
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支持。
六、树立表率作用,不断强化和奖励正确的安全行为。
七、以预防为主、开展风险管理、隐患治理。
八、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
九、鼓励相关内外部人员积极参与到安全标准化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十、未经许可,不擅自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建设项目;不擅自将生产、储存场所租赁给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不擅自开展新产品、新工艺的小试、中试活动。
我对以上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