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投资方式【9篇】

这里是美丽的编辑帮大伙儿分享的各种投资方式【9篇】,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投资方式 篇1

长庆油田是世界闻名的低渗透油气田,素有“在磨刀石上采油之称”,开发难度很大。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优质储量逐渐减少,近年来勘探开发主要是在低渗透特低渗透油气藏进行,客观上对投资成本的需求进一步上升;加之受国家和各地方政策影响,建设用地等资源价格连年大幅上涨,投资控制难度极大。

面对种种不利局面,长庆油田投资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转变投资管理方式,创新投资管理理念,深人推进低成本发展战略,使投资管理既满足了长庆油田大规模增储上产对投资的需求,同时,建设成本又得到了有效控制,长庆油田投资管理水平跃上新台阶,真正把危机转化成为机遇,长庆油田投资管理工作受到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的高度评价。

一、转变投资管理方式的主要做法

(一)在油田常规产建区全面推行以单井为基础的地面工程标准化投资管理体系。

1.单井地面投资控制范围的界定

单井地面工程标准化投资管理体系,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油田、不同区块特点,由过去的以区块为单元下达投资转变为以单井为单元下达投资,将油田地面建设投资分摊到单井,以单井标准化投资控制达到油田产能建设整体投资控制的目的。

单井投资控制范围主要包括:采油、注水、供水、供配电、通讯、道路、标准化井场、井区部、消防站、油水井投产作业费用,及与单井有关的各类配套投资。此部分费用由建设项目组按照长庆油田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包干使用,并承担投资控制责任。

2.单井地面投资控制指标测算原则

总的原则是在合理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指标的先进性,投资严格控制在股份公司下达计划范围内,确保长庆油田生产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一是对各采油厂、不同油田和区块根据地质条件、地面环境和已形成的地面骨架管网,确定不同的投资控制指标,长庆油田控制总体指标。

二是下达指标要优于历史水平,体现其先进性,有利于投资控制。

3.调整投资管理方式

单井地面工程标准化投资控制指标确定后,现行的投资管理方式必须相应做出调整。总体上,按照“明确范围、核定基数、包干下达、自主控制、有效监管、节奖超罚”的管理体制和“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数字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建设方式运行。

一是实行以单井为基础的地面投资控制。

按照长庆油田制定的各油田(区块)投资控制指标,年初下达计划时,单井控制范围内的投资扣除建设期利息后,以单井为单元全额下达到各产建项目组。

二是实行投资总量包干,项目组自主控制、自求平衡。

长庆油田对各产建项目组单井范围内的投资实行总量包干,由各产建项目组自主控制,自求平衡。在开发方案部署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一次包死,年底不调。各产建项目组要按照长庆油田投资计划和审定的建设方案细分投资控制目标,落实到与单井投资控制有关的每一个环节中去。

三是按照责权利一致原则,下放管理权限。

与项目经理部签订业绩合同或承包责任书后,下放配套管理权限,包括方案调整、价格控制、投资平衡等。

四是将投资控制指标与建设单位业绩直接挂钩,年终考核,节奖超罚。

(二)在超低渗透油藏产能建设中实行‘计划单列、投资包干、自求平衡、节余留用”的投资管理政策,实行专项管理。

1.项目管理体制

按照“区域划开、投资单列、分开计量、单独考核”的管理体制运行。

“区域划开、投资单列”:长庆油田明确划出超低渗透油藏地质目标和建设区域,并与常规区原油产能建设区域分开,单独下达投资计划,独立核算,确保产建效益。

“分开计量、单独考核”:超低渗透油藏原油产能建设实施区块计量、独立建设,对原油生产和业绩合同单独进行考核。

2.投资管理方式

一是投资计划单列,管理权限下放。

长庆油田投资计划单列,与超低渗油藏开发部签订业绩合同责任书后,下放配套管理权限,包括方案调整、队伍引进、价格控制、投资平衡等。

二是投资总量包干,自求平衡。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下达的百万吨产建投资,扣除建设期利息后,全额下达到超低渗油藏开发部,实行投资总量包干,自求平衡。

三是预备费全部下达,节余投资全额留用。

项目预备费由原来长庆油田动态管理改为项目组自主平衡,节余投资由项目组安排用于生产性建设项目。

3.项目建设模式

按照“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数字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进行建设。

一是要坚持长庆油田审定的超低渗透油藏简化标准设计,不能擅自改变建设标准。

二是要进行模块化建设,加快钻井和地面配套建设速度。

三是全面开放建设市场,降低建设成本。

四是要牢固树立“每个环节都可以降低成本”的理念,从单井着手,对建设运行的各个环节实行投资控制。

(三)老油气田调整改造项目实行‘投资包干、年底不调”的政策,变要钱机制为指标控制。

长庆油田从1970年投人开发,历经近40年时间,老油气田套管、管线腐蚀、结垢严重,集输系统及设备严重老化。由于老油气田改造资金十分紧张,各单位争投资、要项目现象严重,投资控制十分困难。

自2009年以来,长庆油田投资管理部门改变计划下达方式,老油气田调整改造项目由长庆油田根据原油产量、油田新旧程度以及与生产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来核定投资,其中项目总投资的75%下达各建设单位,投资包干、年底不调,各二级单位在核定额度内自主编制上报项目,并经长庆油田审查确定后实施;其余25%的投资按照长庆油田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二、投资控制实施效果

(一)建设投资总盘子得到了有效控制。

通过转变投资管理方式,把原来“事后算帐”的要钱机制变为“事前控制”,投资管理既有效保证了各项生产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和勘探开发对投资的需求,同时,建设投资严格控制在下达计划范围内。

1.常规区原油产能建设地面工程投资在2009年基础上同比下降10%以上;管理费、技术服务费同比下降10%。

2.超低渗透油藏原油产能建设在确保关联交易和地面骨架工程建设的情况下,投资盘子基本持平,建设效果好于预期。

3.老油气田调整改造项目投资得到了有效控制,投资严格控制在公司下达计划范围内。

4.在保证公司自身勘探开发投资需求的同时,平衡解决了企地道路共建、援建地方项目及油气区道路补偿等专项协调费用,使企地关系进一步改善,公司也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

(二)投资管理界面更加清晰。

通过转变投资管理方式,进一步简化了投资管理流程,减少了中间环节,加快了建设节奏,提高了投资效率,突出了建设单位和项目组的责任主体地位,同时,机关职能也由‘事事都要管”的婆婆转变到搞好综合平衡、协调监督、充分发挥决策参谋作用上来,投资管理界面更加明晰。

(三)各建设单位投资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加强。

投资管理重心下移后,投资控制责任也同时下移,逼迫各项目建设单位积极主动地搞好投资管理和投资控制工作。从一年的实施效果看,各单位转变了观念,投资得到了有效控制,具体表现就是“报告少了,找的人少了”,大家都把心思放在控制投资和提高效益上,“每一个环节都要控制投资和成本”的理念深入人心。

三、两点思考

投资方式 篇2

[关键词]海外投资投资基金投资风险风险规避

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退休人数将超过7000万人,2030年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达到最高峰为22.06%,退休人口占就业人口的比例将为47.39%。在人口老龄化逐步加快的情况下,如何支付日益增加的养老金成为政府有关部门面临的难题。随着社会保障面的扩大,资金缺口会更大,作为储备基金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满足填补缺口的需要,就必须实现保值增值。

一、海外投资的必要性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条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对托管资产的年收益率要求不低于通货膨胀加上三个百分点,2003年、2004年、2005年的通货膨胀率分别为:1.8%、5%、1.8%,但从近年的数据看,2001、2002、2003、2004年的收益率分别为2.25%、2.75%、2.57%、2.32%,全国社保基金的营运能力并不令人满意,没有达到《暂行条例》的要求。

海外资本市场与国内资本市场投资收益存在巨大的差距。2003年,美国、香港股市涨幅分别为25.04%和63.68%,同期成熟市场的平均涨幅为25.54%,同年,上证综指涨幅仅为10.27%,1982-1993年间,美国、英国、德国、法国、香港的社保基金组合平均收益率分别为9.6%、10.8%、7%、13%和8.6%,而全国社保基金01年至04年的平均收益率尚未超过3%,可见社保基金海外投资可以取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90年代初以来,社保基金运营国际化的趋势愈演愈烈,投向海外证券市场的比例不断上升,各国也纷纷放宽社保基金投资海外证券的比例限制,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香港、爱尔兰、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瑞士、英国、美国的海外投资占本国社保基金的比例分别为16.05%、.29.53%、9.07%、5%、2.5%、60.08%、34.69%、14.01%、17.12%、34.27%、5.79%、6%、26.06%和4.33%。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的实践说明了必须进行海外投资,进行全球化投资组合管理,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全球证券市场的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分散风险,规避国内股市变动对全国社保基金的冲击。

二、全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方式

各种投资方式 篇3

关键词:国际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融合

一、国际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传统区别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国经济快速飞速发展,产业资本跨国流动日益增加。并且逐步形成了一种与传统的资本流动形式截然不同的特点和方法。首先,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直接投资对国外企业控制权的要求。在投资的过程中直接投资是通过全部或者部分国外企业的进行管理和控制,更是通过间接方式对国外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而间接投资则很少涉及到这一问题。从资本发展的过程中看,其形式也不尽相同,直接投资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货币形态的投资方式,而逐步的转向为其他各种方式的货币投资方法,其技术设备、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方式在国际上也在日益应用,逐步的进行转移化。

二、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融合趋势

随着当前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投资应用的过程中对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方式进行了综合的处理与分析,其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严格的区分,在越来越多的场合它们相伴相随,有的时候在投资控制的过程中对其接线的划分很难。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资本市场的高度发达使大量对外投资行为既有直接投资的内涵,又有间接投资的手法和特点

在资本市场上,资产表现为以下四种基本形式:①现金资产:各种货币资产;②实体资产:表现为各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生产资料;③信贷资产:各种债权债务;④证券资产:表现为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和各种投资收益凭证等证券。实体资产的国际流动是FDI的本质特征,而间接投资则侧重于其他金融资产的流动。然而在现代经济中,实体资本的转移必然大量的借助于各种金融资产的流动。

(1)兼并收购(M&As)在FDI中的比例越来越高,方式也日趋复杂。较之新建方式的直接投资,并购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它可以让投资者在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同时就消灭一个竞争者;而且,它可以让投资者获得公开市场上不易获取的被收购企业的商标、技术、管理经验、关系网、销售渠道等等;并购方式建设周期短,使投资者可以迅速进入东道国市场,迅速扩展产品线和营销渠道,从而有利于降低经营中的不确定性;并购方式还可以让投资者利用东道国货币贬值、股市大跌、东道国企业面临财务危机等情况廉价地获取资产从事海外经营。

(2)少数股权投资。这种投资虽采用股权形式,但并不要求对受资企业的控制权,同时也有别于单纯追求股票升值的间接投资。通常,它是企业间欲达成某种联盟而采取的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如今的商业竞争比任何时代都要激烈、复杂,即使是像500强这样的大企业也没有能力在各个方面保持领先。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很多企业积极地在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寻求与同行乃至其他行业的优秀企业的合作,以求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3)从FDI的回收来看,传统的直接投资是通过海外企业的赢利逐步收回,而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情况下,企业还可以利用各种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转移风险、收回投资,从而使得FDI在回收上要利用间接投资的回收手段。

2.一些投资机构的国际投资行为往往兼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特征

(1)国际资本市场风险大、技术要求高,能在这样的舞台上提供大量资金的多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各种基金会等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它们的投资通常数额大,期限长,注重通过投资组合降低风险。

(2)风险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更是兼具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双重特性,它以权益资本的形式向那些新兴的快速发展的小企业(通常为高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资金。它是一种直接投资,因为它提供的是权益资本,而且常常占有风险企业的大部分股权;风险投资不仅为企业提供资金,而且提供技术上和经营上援助,帮助企业发展业务计划,促成企业成长;风险基金在投资时必须对风险企业有全面的了解,从技术水平到产品的市场前景乃至管理团队的综合素质等,只有这样,它才能对企业的发展潜力有适当的判断。

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融合带来的启示

1.引进外资需要加大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如前所述,外商直接投资的发生往往和间接投资是相伴相随的,对金融资本流入的限制也会阻碍直接投资的进入,特别是在兼并收购在FDI中的比例越来越高的情况下,限制国内企业向外商发行或出售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也变相地限制了直接投资的流入。

2.两者的融合趋势,既反映了金融中介力量的发展,也对金融中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金融中介的穿针引线,它们的紧密结合是不可想象的。收购、兼并、各种资产的证券化、相关信息的收集等等,都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金融中介提供专业服务才能顺利而高效地进行。同时,在这种条件下生产企业对金融中介也有更高的要求,它不仅要能够提供从资金融通到投资顾问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而且要能够在全世界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为跨国公司的国际拓展提供金融支持。

各种投资方式 篇4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78-02

截至2014年底,全球已达成3271项国际投资协定(IIA),几乎每个IIA都会在条约中明确投资的定义。投资定义的实质功能在于明确投资条约的适用范围,只有在定义范围内的资产和权利才能受条约保护,定义也能显示一国对于投资的基本态度。在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要依据投资定义来确定管辖权,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一般要求争议事项同时符合ICSID公约和争议双方投资条约中关于投资的定义,否则ICSID秘书处会拒绝登记。

一、 条约文本中投资的定义模式

经济学理论上投资的目的就是资本增值,但经济学界没有具体界定投资的定义和类型,由此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对投资的定义有各种版本。在缔约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投资定义模式:狭义的投资定义模式和广义的投资定义模式。采用前者模式的宗旨在于提倡资本和资源的跨境自由流动,后者则倾向于提供更多的投资保护。

(一) 狭义的投资定义模式

这种定义模式只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强调一国私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在海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这种条约中投资类型主要包括“(1)企业;(2)股份、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参与;(3)债券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4)对企业的贷款;(5)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收入和利润分配权;(6)投资者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权。”由此可见,狭义的投资定义是以企业为基础的,而各国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企业进行规制,以企业为基础的定义模式有利于东道国国内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这种定义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前比较普遍,此后缔结的投资条约包含的投资类型则越来越宽泛。

(二) 广义的投资定义模式

广义的国际投资,涵盖了国际直接投资和购买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贷款等间接投资。广义的投资定义将“投资”定义为一方投资者向另一国家领土内投入的“所有资产”,在这种语义下,投资所涵盖的类型非常广泛,包括直接投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有价证券和合同项下的权利等。这种以资产为基础的定义模式是最为传统的方式,为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所采用。这种模式是基于以发达国家为代表的资本输出国的立场,目的在于为本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各国条约文本在对投资定义的表述上,又可分为开放性结构和封闭性结构。

开放性结构一般先对投资的内涵进行界定,随后再列举投资的几种主要类型,并明确指出所列举的类型并非穷尽的,对于可能出现的新投资类型具备很好的扩展空间。最典型的表达为“投资一词系指……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所列举的各种投资类型)”。美、英、德、中等主要BIT缔约国基本上都是采取这种结构。

封闭性结构一般采用演绎的方法,以穷尽列举的方式规定适格的投资,因而采用此结构的条约对投资类型的规定非常详细,呈现绝对化、封闭化的特点。为了更准确的定义投资,这种方法还会明确排除不属于投资的特定交易类型,这是开放式结构所不具备的。缺点也显而易见,这种结构对新出现的投资类型无法提供适当的保护,缺乏良好的弹性空间。典型的表达是“投资是指(具体投资的类型)”。封闭性列举式的代表是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条约(NAFTA)和加拿大2004年的BIT范本。

无论是开放性还是封闭性的结构,都是非常宽泛的以资产为基础对投资进行定义,这种宽泛的定义尽可能的为投资者提供了保护和便利。但过度的自由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了东道国的经济主权,也增加了资本输入国被诉的风险。一旦交易双方对此产生争议,通常需要将争端事项提交到国际仲裁庭来裁决。

二、 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定义的解释

绝大部分国际投资争端都会提交到ICSID仲裁庭进行仲裁,投资者能够以私人身份对国家提起诉讼,为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个非常公平的平台。ICSID公约第25条第1款将仲裁庭的管辖权限定在直接因投资产生的法律纠纷,然而公约并没有像大多数BIT一样明确的对“投资”下定义。这并非公约的起草者的疏忽,而是经过了充分的考虑,其原因主要在于各成员国在国际投资中的立场不同,有些国家希望扩大投资的定义以寻求最大化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而另外一些国家则希望尽量限定投资的范围以此维护东道国的主权。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交易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精确的定义投资这一概念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因为公约对投资定义的缺位,此后多年ICSID仲裁庭在决定管辖权时,投资定义的问题成为了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各仲裁庭在对投资定义进行解释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各种解释莫衷一是,至今无法达成一致,主要有主观主义解释和客观主义解释两种方法。

(一) 主观主义解释方法

主观主义解释方法尊重当事人之间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关于投资的定义,本身对投资定义的限制非常少。即当事人达成合意将争端案件提交到国际仲裁庭时,就默认他们的争端已经满足ICSID公约第25条第1款中关于投资的定义,而投资定义的具体内涵依赖于所适用的BIT中的定义。这种扩张性的解释方法可为可能产生的复杂投资形式提供有效的保护。国际仲裁庭作此解释的依据是ICSID公约的序言。此外,公约的主要起草人Broches教授和ICSID前高级法律顾问Delaume认为公约未对投资概念加以限制,应该对此作宽泛的广义理解,这一立场在随后执行董事会的报告中也得到了体现。

在仲裁实践中,应用主观主义解释方法比较典型的案例有Fedax案、CSOB案。Fedax是一家荷兰公司,通过背书的方式取得了委内瑞拉政府开出的6张本票,票据到期后委内瑞拉政府拒绝承兑付款,Fedax公司便将争端提交到ICSID申请仲裁。双方各执一词,就该票据是否满足ICSID公约和荷兰-委内瑞拉BIT中投资的定义发生了争议。仲裁庭认为,ICSID公约未对投资定义施加任何限制,应该参考争议双方所签订的BIT对投资的定义。仲裁庭还指出,两国BIT包括了所有已知类型的资产,当前大部分BIT对投资的定义都比较宽泛。因此仲裁庭支持了Fedax公司的诉求,认为委内瑞拉政府的本票构成贷款,是一种典型的金融信贷工具。仲裁庭在CSOB案例中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应该对贷款这种间接投资提供保护。

笔者认为,主观主义解释方法忽略了公约25条投资定义条款的作用,主要依赖争议双方所签订BIT的规定,而大部分BIT都是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定义,所涵盖投资范围相当广泛。对于投资者而言,发起国际投资仲裁比其他任何类型的争端都要容易,不适当的加重了东道国举证的责任和申诉的压力。如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已分别于2007年5月2日和2009年7月6日正式宣布退出ICSID公约,委内瑞拉也于2012年7月25日正式退出。我们应该思考这种过于宽泛的中心管辖权是否侵害到了东道国的经济主权。

(二)客观主义解释方法

客观主义解释方法认为,一项争端必须同时符合争议双方签订的BIT和ICSID公约下投资的定义才能提交到国际仲裁庭。尽管ICSID未能对投资进行精确的定义,但投资有某些固有的特征和要素,这些特征和要素为仲裁庭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公约下的投资提供了重要的标准。

晚近客观主义解释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较早对投资特征进行解读的是Fedax NV v. Republic of Venezuela案。仲裁庭认为,一项投资应该具备以下五个基本特征:持续一定时间、固定的利润及回报、承担一定的风险、相当数额的投入、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虽然根据公约的规定,仲裁庭的裁决并不受先例的约束,但在实践中仲裁庭大多都会参考先前的裁决,Fedax案的标准随后被许多仲裁庭援引,其中最著名的是Salini v. Morocco案,投资的特征和要素在这起案件中逐渐定型,仲裁庭强调ICSID公约下适格的投资应该具备四个特征,即一定的投入、持续一定的时间、承担交易风险、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这四个特征被称为“Salini标准”,在后来ICSID仲裁实践中多起案件都适用“Salini标准”,甚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仲裁中也援引了这一标准。

然而,“Salini标准”在仲裁实践中也饱受争议,最突出的是“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这一特征是否应构成判断标准。仲裁庭要么认为其他三个要素已经涵盖这一要素,要么认为量化这一要素非常困难,在后来的多起案例中都排除了“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形成了“三要件说”。此外,也有仲裁庭质疑“Salini标准”本身的合法性与权威性,直接放弃使用这一标准,有回归主观主义解释的倾向。

尽管仲裁庭在宏观方面对主、客观解释方法的取舍一直争论不断,微观层面对客观主义的具体标准和含义也未达成一致。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哪种解释方法都或多或少的扩大了投资的定义,在仲裁领域也存在着过度偏袒发达国家投资者的趋势。

三、对我国的启发

投资方式 篇5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7次利率调整,使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尤其使寿险业的利差损进一步扩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但仍解决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尤其难于解决寿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利差损。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基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是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步骤。

我国目前面临着加入WTO,这要求我国保险业参照国际准则;同时,已进入21世纪,由于各国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与挑战,这也迫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与国际大趋势相接轨。本文拟在比较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一、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保险法及细则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尽管早期工业国或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投资方式及演进的阶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是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的法律规定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这些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英国则通过司法实务确认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并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是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前者有效控制了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投资比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而调整。如日本,在保险投资方式比例方面:存款从1947年的1/3,调整为1956年的35%,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拆借贷款从1947年1/20降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地方债券,从1947年的20%至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公司债券,从1947年的2/3,1987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股票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30%;不动产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20%.

各种投资方式 篇6

(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国良:《基金投资》[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王韬光:《共同基金理论运作设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王勇:《投资基金新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各种投资方式 篇7

关键词:隐名投资;成因;法律规制

公司在设立和运作的过程中,除了大多数普通股东以本人名义依照法律规定出资外,还有部分出资者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或不便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出资的情形存在,这种以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在学理上被称之谓隐名投资。作为出资特殊形式之一的隐名投资行为,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大有发展蔓延之趋势,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法律对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法律的回避不但没有截断隐名投资出现的源头,反而变相的刺激了该现象的蔓延和繁殖,这种缺乏立法规制的行为严重困扰着司法审判人员的视线,使其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无据可依。

一、隐名投资所引发的纠纷

(一)公司的内部纠纷。就公司内部纠纷而言,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是这类纠纷的关键,这一关键问题如能解决,那么其他如红利分配、股东转让等问题便可迎刃而解。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股东资格取得应具备一系列的法律条件,而隐名投资关系中,无论隐名投资人还是名义投资人都不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征。那么,股东资格的认定条件究竟该以何为据呢?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的意见不一,有出资说、章程记载说、工商登记说等观点。笔者认为,股东之间法律关系属私法调整范畴,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之间的约定,在公司内部应具有约束力。若隐名投资人和名义投资人之间因股东资格发生争执,可按照当事人双方对隐名投资的约定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如果双方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民商事主体是否实施了相应的民商事法律行为为前提条件,隐名投资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要看隐名投资这一行为的有效性。

(二)公司的外部纠纷。就公司外部纠纷而言,主要针对的是隐名投资人、名义投资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冲突。要处理这类纠纷,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即保护真正投资人还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隐名投资中,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是一对矛盾体。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形式的纷繁复杂和对迅速交易的要求,使得交易当事人在每件交易之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详细调查交易对方的真实情况已经变得不可能。因此,民法中已逐步确立了很多关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如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商法中也采纳了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可见,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则已成为现代民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因此,在确定隐名投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亦应当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为价值取向。

二、隐名投资方式的产生原因

隐名投资的特征决定了它是一种不确定的、有失实因素存在的特殊法律现象,是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甚至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投资方式。特别是其投资主体身份的混乱性,使公司存在发生纠纷的隐患。但就是这样一种非常规的、特殊的投资方式,却在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中大量存在,究其缘由,笔者认为有多重性。

(一)隐名投资方式产生的根源在于投资主体的逐利性和市场经济的趋利性

投资主体的本质目的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利润的可实现性是其投资的不竭动力。自然人、法人都一样要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而市场像一块磁石,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以使其资金和其他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增值的过程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本市场的主旨是对现有资金或其他资源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进行优化组合而不管投资的来源如何。由此,投资主体为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会以各种方式使其掌握的资金和其他资源投向市场,这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方式的投资;而市场的主旨是对现有资金或其他资源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进行优化组合而不管投资的来源如何,这就决定了市场不会嫌弃以隐名这种形式所吸引来的资金。此种情况下,部分资金或其他资源得以“隐名投资”这种方式进入市场。这就是隐名投资方式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当然,隐名投资者主观上选择隐名方式投资的表现形式可能很多:害怕“露富”的心理而不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出资;由于自身债务过重,随时可能被债权人将企业财产查封或冻结,也可能采取以其他企业或个人身份进行隐名投资;亦有可能会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时少报或错报股东形成隐名投资人。尽管各种原因导致投资者选择了隐名的方式进行投资,但根本上还是由投资主体的逐利性和市场经济的主旨所决定的。  (二)隐名投资方式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法律和制度上的缺陷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但各种原因影响,该次修订并没有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均予解决,譬如对股东资格的取得时间、股权登记的效力等问题。对于隐名投资问题,也仍然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这就在客观上加大了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难度,为隐名投资的发展变相地提供了土壤。《公司法》对股东名义有着严格的记载和登记制度要求,这些规定使得隐名投资走向畸形,即投资主体并非进行真正的隐名民事行为,而是借用或冒用他人的名义投资,以迎合公司法关于股东名义的严格规定。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隐名投资行为是投资者竞相规避法律的结果,是对公司进行投资获取投资利润而使用的权益之计。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和某些行政法规具有浓重的管制色彩,对公司的设立和管理、股东的出资手续等均采取严格的审批和登记程序,这就使部分投资者向“隐名”方式考虑(隐名至少可以省去部分繁琐的政府干涉)。例如,内地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较为烦琐的手续,一些台商为了避开这些复杂的设立程序、较快地成立公司以便开展经营活动,最终选择了隐名投资方式,即虽然自己实际出资,但以国内人士的名义设立内资企业。

各种投资方式 篇8

关键词:运输方式 相对有效性 数据包络分析

中图分类号: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6(a)-0234-02

我国交通运输系统由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管道五种运输方式组成。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从投入产出的角度,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营效率如何?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

比较同一类别经济对象的运营效率,仅仅借助统计数据和采用统计平均值相比是不够科学的,也有片面性。经济学家曾经提出用生产前沿函数、利润函数、成本函数等作为效益的绝对标准,但对于多输入、多输出的情况,确定具体的函数形式十分困难。因此,通常都采用相对比较的方法。其中较常用的方法是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构造价值(效用)函数再加以比较评价。但是这类方法在建立效用函数时,不可避免地引入了较大的主观性,使得研究方法的客观性受到影响。有鉴于此,本文以各种运输方式为决策单元,以各种运输方式的劳动力、固定资产折算现值等为投入,各种运输方式完成的客运量、货运量、客运周转量、货运周转量为产出,利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营的相对有效性予以评价。

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简称DEA法)是运用数学工具评价经济系统生产前沿面有效性的非参数方法[1]。1978年由著名运筹学家查恩斯(Charnes)、库伯(Cooper)及罗兹(Rhodes)提出,被称为C2R模型[2~4]。从生产函数角度看,这一模型是用来研究具有多项投入,特别是具有多项产出时衡量规模有效和技术有效较为方便的方法和手段。这种方法以经验数据为基础,采用数学规划模型,根据一组与研究系统相关的输入-输出观察值来估计生产前沿面的有效性,对所有的输出都一视同仁,衡量各经济对象在一定量输入情况下可产生预期输出的能力,并计算在非有效的对象中,输入没有发挥效益的程度,而且还可进一步估计当经济对象达到相对有效时,它们的输出应增加多少,输入可减少多少,不仅可判断各样本点是否在有效面上,而且可以找出效益偏低的原因,提供很多管理信息。DEA方法是统计分析领域的一种新方法,与通常使用的统计回归方法相比,它从实际的生产前沿面角度弥补了回归分析的不足。

1 数学模型

假设有N个决策单元(相同类型的部门或单位),每个决策单元DMUj都有M种类型的投入(或M种资源的消耗)以及S种类型的产出(即S种产品),分别用向量Xj=(x1j,x2j,…,xmj)T、Yj=(y1j,y2j,…,ysj)T表示,其中xij表示第j个决策单元对第i种资源的消耗量(投入量),yrj表示第j个决策单元对第r种类型输出的产出总量。则评价被比较决策单元相对有效性(规模有效与技术有效)由数学规划模型式(1)给出:

min[-(Ts-+eTs+)]

(1)

式中,T,eT;为非阿基米德无穷小量(实数范围内大于零小于任何正数的量),在具体解模型式(1)时,一般取;为大于零小于或等于1的变量;,分别为模型式(1)的松弛变量和剩余变量;、分别为被比较决策单元的投入产出指标;为模型中的变量。模型式(1)的意义在于,在被评价的决策单元产出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尽量将投入量按同一比例减少。如果投入量不能按同一比例减少,说明决策单元有效的利用了资源,因而决策单元的运营是有效的;否则,如果投入量能按同一比例减少,说明投入更少的资源也可生产同样多的产出,因而决策单元的运营是非有效的。解模型式(1)的最优解,如果:

(1)=1,则决策单元为弱DEA有效。

(2)=1,并且=0,=0,则决策单元为DEA有效。

(3)

一个理想的决策单元应该是以较少的投入达到较大的产出。从经济增长角度看,当决策单元非DEA有效时,可将投入调整到:

(2)

水平上,产出相应地提高到:

(3)

水平上,则生产运营就会步入增长阶段。

如果决策单元的投入产出按照上面两式(2)、式(3)加以调整,得到和,这个决策单元就会变成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即对某些决策单元既要减少某些种类的投入,也要增加某些种类的产出,才能成为相对有效的运营单位。

2 指标的选取

各种运输方式都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生产都是以一定的运营线路、站场、通讯设备为基础,投入一定的人力、运营工具和运营费用,完成一定的客运量、货运量、客运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产生一定的运输收入。但在选取指标对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相对有效性进行评价时,不仅应考虑指标选取的科学性,而且要考虑指标选取的综合性、可比性和可得性。设计评价指标是为了实际使用,每项指标的设置都必须有足够的基础数据支持,易于采集,便于量化和计算。例如,从投入的角度来看,每种运输方式都有营业里程,但铁路一营业里程与公路一营业里程其内延和外涵是不同的,在投入指标中以每种运输方式运营里程进行横向比较具有不可比性,车、船、飞机之间数量比较也具有不可比性。而取而代之以包括运营线路及运输工具在内的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价值指标不仅具有综合性,而且具有可比性。从投入产出角度来看,每种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生产都要投入资金和人员,产生运输收入和客货运量,因此,按理投入指标中应包括各种运输方式运输成本,产出指标中应包括运输收入,但这些指标无论现有各种统计年鉴和统计资料难以获得,而且通过实际调研获得的难度也很大,所以,加入这样的指标具有不可获得性。

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营相对有效性进行横向比较评价,是指以不同运输方式为决策单元,比较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的相对有效性。由于本文是在宏观层面的评价,投入指标仅选取2个变量,它们是:反映不同运输方式人力资源投入的从业人数(万人);反映包括运营线路在内的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价值(亿元);产出指标选取4个变量,它们是:反映不同运输方式实物运营业绩的客运量(万人)、货运量(万吨)、客运周转量(亿人公里)和货运周转量(亿吨公里)。其中固定资产价值可以使用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原值,也可使用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现值,但无论《中国统计年鉴》还是《中国交通年鉴》都没有这两个指标,这为本文研究应用这一投入指标产生了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只能根据各种运输方式历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不同运输方式折算净现值。根据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的规定,由于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大多用于线路等基本建设投资,本文以近20年各种运输方式投资为依据,以平均年折旧率百分之五进行折旧,不留残值,然后累加,作为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的净现值,以该净现值作为该运输方式固定资产价值。

3 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相对有效性比较评价

将表1所列投入产出指标代入线性规划模型式(1),可得对2012年不同运输方式运营有效性评价指标及参数、值。从投入产出的有效性来看,2012年我国不同运输方式相比较,水运、民航、管道的运营是(DEA)相对有效的,公路运营是弱(DEA)相对有效的,铁路运营是非(DEA)相对有效的。这是因为,从从业人员人均产出来看,铁路是公路客运量产出的8.25%,是管道货运量产出的14.15%,是民航客运周转量产出的40.95%,是水运货运周转量产出的8.91%;从单位固定资产净现值产出来看,铁路是公路客运量产出的12.06%,是管道货运量产出的18.14%,是民航客运周转量产出的31.28%,是水运货运周转量产出的11.25%。

利用式(2)和式(3)可计算铁路、公路运营若成为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的投入产出分别为: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看出,铁路若成为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必须相对压缩人员和置换资产,使人员达到97.6万人,资产压缩至19393.1亿元,同时提高产出使客运量达到343631万人,其它产出可以保持不变。而公路只要产出增加2100万吨公里货运周转量,就可成为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也就是说,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铁路存在未充分利用的人力资源81.73万人,未充分利用的固定资产现值14767亿元;有154294万人客运量产出不足量。而公路有2100万吨公里货运周转量产出不足。

铁路运输非EDA有效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铁路运输业结构庞大,人员臃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铁路从业人员187.1万人,到2006年减少到165.3万人,但之后到2012年又增长到179.3万人;二是相对于其他运输方式,铁路建设投资见效慢,而其他运输方式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就加大投资力度,而铁路主要是在2008年之后加大投资,有些投资效益才初现而未充分发挥。三是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铁路多年的政企不分,内部缺乏竞争机制,对外缺乏经营的灵活性。

4 结语

本文基于数据包络(DEA)分析方法,选取2012年不同运输方式从业人员和固定资产净现值为投入,不同运输方式客运量、货运量、客运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为产出,进行横向比较评价,不仅明确了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的相对有效性情况,而且指出了非(DEA)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非有效的原因,提供了提高运营相对有效性的管理信息。

参考文献

投资方式 篇9

BOT投资方式是上世纪70年代在中国形成实施的。目前世界上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操作和实施差异很大,但BOT投资方式的基本原理和构想却相同。

BOT投资方式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转让,是一种直接吸收私营企业资金和技术(外方)的方式,用以建设、运营和转让给公用部门的基础设施计划,据此组织项目,政府授权给下属公用专业公司,邀请私营企业投标,通过谈判签订专营合同,经政府批准,企业获得特许权,筹措资金,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专营公司,设计并建设项目;运营项目有一定的期限,并获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许期结束时,将项目无偿转让给当地政府运营。采用这种形式操作的项目为BOT投资方式项目。BOT投资方式的特点是:使私营企业资金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在BOT投资项目中,重要的是资金的融资方式、风险的分担、资金的结构、回报率的确认,以及政府与专营公司各自的地位等因素。BOT投资方式既是一个融资协议,也是一个长期专业化的协议。据此,公私双方建立起伙伴关系,并向民众提供经济、高效的服务。

2对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的探讨

2.1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的特点

小型污水处理厂是指以小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为排污主体所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小型污水处理厂是相对大城市污水处理厂而言,在某一地区称为小城镇,可能到另一地区按其规模就会成为大中型。因此,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大小不尽相同。但由于小型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发展多是依靠当地自身优势,在经济利益提高的同时,势必影响市政基础设施的投入,即便有一定投入,但环保设施缺少直接的经济效益,其运行管理也制约着小型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已成为目前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不可争辩的事实。

2.2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

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可以解决目前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所面临的建设资金不足和运行管理不畅的问题。BOT投资方式是专营公司出资建设污水厂,从根本上解决了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专营公司从切身利益出发,必须使所建的污水处理厂处于良性运行状态,否则其经济效益会下降,因此,建成的小型污水处理厂亦不存在运行管理问题。从理论和实际应用角度讲,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是合适的。

BOT投资方式在应用到小型污水处理厂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其实际面临的问题。由于小型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规模较小,因此,专营公司在组建时应从实际出发,在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等方面着手,建立适合自己特点的BOT方式,其具体模式:

(1)投资模式

国际上流行的BOT投资方式一般多为较大规模资金投入项目,引进外资是BOT投资方式融资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对于小型污水处理厂,由于规模小、投资少,因此专营公司应以国内大型环保企业、当地环保企业为主而组建,资金筹措时也应以企业和个人资金为主,这样会省去因引进外资所带来的一系列繁琐程序,使投资者更为直接,资金到位率更好,环保企业在技术和管理上更有优势,对节省资金、提高效率大有裨益。由于此种投资模式的股东是企业和个人,企业包括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个人可以是社团、组织和私人。在确定投资控股时一般遵循企业投资占整个投资的51%以上的原则,使企业控股,这样更有利于专营公司日后的操作管理。

(2)建设模式

由于小型污水处理厂BOT专营公司组建的性质区别于传统的BOT引进外资模式,因此,在建设污水处理厂时也应有自己的建设模式。小型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内容比较具体,其设计方案的确定、处理工艺的选择,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由于专营公司具有一定的设计、施工能力,因此,污水处理厂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专营公司都可以直接参与或独立完成整个建设项目。其好处:不存在任何中间环节,减少和避免在设计、施工、安装之间产生的扯皮现象,施工进度快,项目完成得彻底。我们把这种专营公司自营建设或参与建设的方式称为BOT自建模式。

(3)运营管理模式

小型污水处理厂BOT方式的投资者主要为企业和个人,因此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效果直接牵涉到这些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他们更注意运营方式的好坏。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包括污水处理厂的内部运行管理和对外接纳污水的收费管理。污水处理厂内部的运行好坏是正常收费管理的前提,只有在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处理效果达标的情况下,收费才成为可能。污水处理厂内部的运行管理应采取一套相应的维护措施,进一步节约挖潜,降低成本,为专营公司谋利。污水处理厂的对外收费管理是牵涉专营公司的切身利益。目前可依据的模式是,靠政府通过增收水费的方式解决和专营公司自建系统分别收费。前者适用于众多的城镇居民的收费管理,后者对集中的工业企业更为适合。

3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实例

浙江省嘉兴地区的小城镇是最发达地区之一,尤其是镇内特色工业企业发展速度非常快。根据城镇工业发展的需要,该地区某镇内2000年急需在工业园内建一集中污水处理厂。由于镇政府和工业园区资金不足,该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采用BOT投资形式建设完成。

3.1工程概况

3.1.1污水处理厂规模

该污水处理厂一期规模1万m3/d,已于2000年12月建成投产;二期规模2万m3/d,2005年建成投产。由BOT公司承建,污水处理厂一期规模的大小十分重要;而后期的发展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因为BOT公司机制灵活,随时存在扩容的可能,且扩容是BOT公司的增产,效益也随之增加,BOT公司在污水厂规模上的积极性比规划更为主要。

3.1.2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

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主要接纳印染废水为主的工业园区废水。经过对园区内现有企业的调查,确定一期工程设计水质为:pH=5~7,COD≤600mg/L,BOD≤200mg/L,SS≤200mg/L,色度≤600倍。根据当地环保部门意见,该工程出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的一级标准,即COD≤100mg/L,BOD420mg/L,SS470mg/L,色度≤50倍。

3.1.3处理工艺

根据该工程废水的特点,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处理工艺采用生化为主、物化工艺把关的工艺流程。

3.2BOT公司构成及项目实施

BOT公司在当地政府和工业园管委会的配合下,以股份公司的形式注册工业园区。该公司股份由专业环境工程公司、工业园管委会和自然人构成,其中环境工程公司为控股单位(占总股金的60%),公司总注册资金为300万元。项目管理由BOT公司全权负责。在设计过程中,公司派专业人员参与设计,包括工艺流程和主要建筑物参数的确定等。施工由BOT公司负责发标,来确定土建施工和工艺设备安装队伍。工程调试工作由设计院和公司联合进行。3.3BOT公司的管理运营机制

BOT公司的管理是为污水处理厂的内部运行管理和对外接纳污水的收费管理。

3.3.1污水厂内部的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是BOT公司所有工作的前提,只有在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公司才能开展其他工作。因此,公司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由原环境公司总经理为技术负责的领导班子,主抓污水处理厂的内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维护,整改了加药系统、反应过程、曝气装置等原设计中不实用的工艺过程,使污水厂的内部运行管理上了一个新台阶。

3.3.2BOT公司的对外收费机制

由于一期工程接纳的污水以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工业废水为主,在确定收费机制时,考虑本工程的具体特点,公司决定自己建立收费系统。在当地政府和工业园管委会的协助下,与工业园内每家企业分别签订收费合同,合同主要依据为企业的水量、水质,公司技术人员此前对每家企业都做了大量调研和实测。废水的价格根据水质而定,水量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来提前预报用水量,但要承担相应的水量风险金。二期工程将有大量的生活污水接入,因此,收费委托当地政府协助。

3.4对该工程的总体评价

该工程自2000年1月开始筹建,2000年12月投产运行。整个工程运行至今,效果良好。BOT公司的介入,解决了工业园污水排放问题,加大了工业园招商引资力度,完善了基础设施建设,使BOT公司和个人实现“双赢”效益。目前的问题是进水水量变化带来的问题,工程进水水量变化在1000m3/d~6000m3/d之间;负荷变化很大,主要和企业生产随季节性变化有关。由水量变化带来的问题,对本污水处理厂的内部管理造成了负担,较小的水量对企业的收益造成了直接影响。公司应着手制定策略,建立如水量调节池和管网预留量调节系统,来应对水量的变化。

4结语

目前,国际流行的BOT投资方式已在发展中国家有很多成功实例,也有失败教训。一个BOT投资项目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投资方的获利目标、当地政府制定的收费政策和专营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因此,针对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的特点,引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必须克服前期工作中的一些弊端,要从我国国情出发,营造具有中国特色的BOT投资方式。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的加大,将普遍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以获取经济、环境和社会的“三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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