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
比如按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33%改为25%。
则计算2007年的应交所得税,用33%的税率;
但2007年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用25%的。税率。
因为2007年底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只能在2008年及以后期间转回。
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予折现。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是因为实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的暂时性差异在本期消失了,也就是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这是由实际发生的事项确定的,也就是必须有经济实质。比如前期确认的坏账准备,本期确实发生了,这叫暂时性差异的转回。
当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资产账面价值开始大于其计税基础时,大于的部分*税率=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直至两者相等时全部转回。
根据新准则,目前的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外的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对于两者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乘以所得税税率,确定递延所得税的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相比,确定当期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金额或应转销的金额,计入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但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变化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